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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神木电石炉塌料致5死15伤事故案宣判 两责任人获刑

  来源:北青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7月04日

2019年5月,陕西神木某投资集团电化公司发生一起电石炉炉料塌料事故,导致高温气体和烟灰向外喷出,事故最终致5人死亡,15人受伤。事发后,相关责任人被控制。7月3日,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两名相关责任人分别判刑1年6个月。

企业电石炉塌料致5死15伤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是公司法人兼总经理,对该公司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李某则是副总经理,对公司的生产运行与安全技术工作负责,对公司负安全领导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陕西某投资集团电化公司经营范围为:焦炭、电石、硅铁、白灰生产、销售。该企业取得了原陕西省安监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013年前后,该公司开始采用“放水炮”作业清理炉内板结面,即因生产电石过程中,为清理炉内白灰与焦粉面形成的结板,操作人员将水装在一端密封的钢管里,另一端用木楔塞住,然后将塞木楔的一端放入结板下方,利用钢管受热水产生蒸汽膨胀打开木楔撬动结板面的作业方式。

2019年5月2日凌晨1时10分左右,公司2号炉大夜班交接班后,停电处理料面。由1、2号两班人员进行放水炮松动料面操作,放水炮前车间主任孟某某将王某甲、乔某甲、赵某某、卫某某疏散至二楼靠净化装置一侧,车间副主任曹某某将任某某、乔某乙、李某、张某某、李某某、高某撤离至靠1号炉二层炉面处,并安排两组人员轮流放水炮。由一班班长康某某、副班长刘某某、开炉工乔某某为一组,二值班长赵某甲、副班长白某某、开炉工贺某某为一组,先后由两个组的人员轮流放了四次水炮。第四次水炮未爆,二值班长赵某甲、副班长白某某放入第五次后,电石炉内瞬间大面积塌料,高温炉料向外喷出。被告人李建兵在电炉中控室,发现监控异常,查看情况,发现有烧伤人员,立即安排运行部部长白某甲拨打120,并展开现场急救,送伤者入院进行救治。该事故导致在场员工5人死亡,15人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直接原因为违规放水炮

案发当日,公安民警在二被告人配合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后将两人抓获。

后经调查,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公司2号电石炉在停电处理炉内料面板结的过程中,为抢进度、抢时间,现场指挥人员违章指挥员工违规冒险作业,存在安全操作门多处同时打开作业、作业人员数量多、其余人员未按规定撤离到安全区域等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行为;在电石炉炉内用水炮处理板结料面导致发生塌料,致使高温气体和固体向外喷出,造成现场作业人员灼伤。

事故的间接原因有,企业负责人和员工安全意识淡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形同虚设,没能形成制约把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职工操作技能低下等。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与五名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法院受理后,该公司又与其他十五名伤者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家属及其被害人均针对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出具谅解书。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两被告人均获刑

庭审中,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认为自己未审核批准放水炮,其愿意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自己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希望能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王某、李某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及安全生产管理事项,致使发生重大事故,导致5名被害人死亡及15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以惩处。

王某是电化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未制定炉内料面处理作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规制定不符合安全规范的作业方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李某则分管公司生产工作,批准制定不符合行业规范的规程,履行分管职责和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法院认为,因本案事故造成5人死亡、15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属于“情节特别恶劣”,鉴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参与施救,促成民事调解,取得全部受害人家属及被害人的谅解,且二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悔过真诚,故决定对两人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一审以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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