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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赵某某等十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12月23日

一 基本案情

王某甲系某市J化工公司车间主任,王某乙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沈某系车间中班班长,赵某某系车间夜班班长。

2015年4月,J化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公司第四车间违规建设间二氯苯(可燃、有毒、具有强刺激性)生产装置。J公司四车间尾气管道未按要求采用碳钢管道,而使用PP塑料管道。用于生产间二氯苯的保温釜原设计物料压入高位槽的介质为氮气,因制氮机损坏,王某甲擅自改用压缩空气,为爆炸事故埋下了巨大安全隐患。

2017年12月8日,公司第四车间内间二氯苯生产设备多处异常,车间中班班长沈某某违规处理后主观臆断原因为中控室保温釜温度计损坏。夜班班长赵某某在保温釜异常冒黄烟时不汇报,擅自将尾气管道锯开,无视保温釜长期高温继续进行生产作业。12月9日凌晨,赵某某班组在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压料操作时保温釜发生爆炸,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发生后,多名负有监管责任的公职人员被党纪、政纪处分,J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乙履行民事赔偿1100余万元。

二 检察履职情况

2018年3月至7月,侦查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陆续将王某甲、赵某某、沈某某、王某乙等人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在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基础上自行补充侦查,多次深入事故现场勘查、咨询行业专家、明确事故原因、确定各被告人责任划分。

2018年10月15日,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王某甲等10名被告人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月2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某甲、赵某某等10名被告人三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决已生效。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对当地近四年来的化工领域安全生产犯罪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并到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走访调研,形成关于化工领域安全生产犯罪案件高发原因分析的专题报告,供党委政府决策参考。同时向县政府、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3份检察建议。建议全面排查化工企业生产中的薄弱环节,排除安全隐患,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排查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职能分工;压实行业监管机关安全责任,监督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等。县政府将检察建议内容纳入该县《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对全县危化品、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开展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目前,化工园区关闭退出企业59家,拟保留的25家企业中已有19家通过省化治办组织的“一企一策”验收,未再发生一起事故。为推动园区安全生产长效治理,检察机关委派一名副检察长参加县化工园区整治协调工作小组,助力园区安全生产整改工作。

三 发布意义

专题调研,系列检察建议助推专项治理行动。检察机关在办理一些影响较大的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案件时,可以通过向监管部门调取同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台账、实地调查企业生产过程、走访专家研究人员等方法,查明普遍存在的违法共同点,再通过综合调研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上述工作,以专题调研报告的形式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并向当地政府制发检察建议,政府将检察建议内容纳入该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同时,检察机关向多个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形成安全生产联防联控机制,派员参加地方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助力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顿。多重举措有效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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