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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沟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7.8”火药放炮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18日

  一、事故概况

  1、事故单位:石沟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2、事故地点:一号井S176回采工作面

  3、事故时间:2007年7月8日5时50分左右

  4、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5、事故类别:火药放炮事故

  6、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轻伤2人

  7、事故死者情况:吴贵民,男,1979年8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28岁,宁夏吴忠市利通区郭桥乡杨岔村人,2005年7月入矿,协议工,井下爆破工,接受了岗前安全培训和爆破工专业培训,持有《入井安全资格证》和《爆破工安全资格证》,一直从事采煤放炮工作。

  二、事故现场基本概况

  S176工作面位于一号井主井筒东南翼。S176工作面设计回顺长度为450m,运顺长度为425m,倾斜长度130m。自2007年1月4日开始回采,截止7月8日早班,S176回顺距停采线剩余17m,运顺距停采线剩余15m,工作面倾斜长度为170m。

  该工作面采用走向长壁全部垮落法开采方式,为炮采工作面。支护型式为2.5m单体液压支柱,配合9号兀型钢梁架设两梁五柱,走向对棚,交替迈步,三四排管理顶板。工作面最大控顶距3.2m,最小控顶距2.2m,工作面支柱排距1.0m,棚距0.8m,循环进度1.0m,采用单排密集切顶。

  S176工作面炮眼布置为双排眼,使用瞬发电雷管,乳化炸药。顶眼距顶200mm,水平角50—55°,眼间距1.1m,顶眼内装两节药(0.3公斤);底眼距底500mm,水平角为50--55°,俯角为26°,眼间距0.8m。爆破采用单联单放的方法,每放完4个底眼,再放炮眼上部的3个顶眼,每次沿工作面倾斜爆破段长最大不超过30m,即每次爆破达到30m后,必须停止爆破进行挑梁扶柱。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并按照自下而上分两组进行爆破,两个爆破组将工作面一分为二(上、下各85m),即S176工作面机头组由工作面机头向工作面中间(85m处)进行爆破,机尾组由工作面中间(85m处)向机尾方向进行爆破。作业规程规定爆破时,两台发爆器不得同时进行起爆。爆破点上、下警戒线随爆破点的移动而移动,但必须始终保证爆破点上方的警戒距离不小于15m,爆破点下方的警戒距离不小于20m。

  三、事故经过

  2007年7月8日3时左右,S176回采工作面开始放炮(工作面倾斜长度为170米),分两个放炮组各有一台放炮器放炮,其中机头组自工作面机头处向中部放85米,机尾组自工作面中部(85米处)向机尾放85米。至5时50分左右,机头组85米的炮已放完,机尾组已放完炮69米,剩余16米,负责机尾组放炮的爆破员王成停止了机尾组放炮,王成在放炮过程中发现距机尾37.6米处有一个顶眼拒爆,他把雷管脚线扭结好后,就告知挑梁工吴贵民(大工)该处有一炮眼拒爆,该组挑梁工吴贵民、杨春云、马成义三人挑主梁,在挑至该处时,杨春云在拒爆点向下第二架棚处升卸载支柱,吴贵民、马成义挑梁时发现该地点有一个炮眼拒爆,半节炸药外露,造成煤壁顶部有伞檐,影响主梁到位,为了把主梁挑到位,吴贵民在用手镐刨伞檐的过程中,此处煤壁伞檐内的拒爆炮眼内炸药爆炸,将正在清理伞檐的吴贵民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飞出去的煤块将配合挑梁的马成义左脸部擦伤,升卸载支柱的杨春云左耳擦伤。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吴贵民(死者)安全意识淡薄、自主保安意识差,在明知作业地点有拒爆的情况下,违章作业,不按作业规程规定处理拒爆,而是用手镐清理拒爆炮眼所在地点的煤帮顶部伞檐,将拒爆炮眼内的炸药引爆,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现场作业人员马成义、杨春云安全意识淡薄,互保、联保意识差,在明知作业地点有拒爆炮眼,吴贵民为把主梁挑到位要处理拒爆炮眼处伞檐时,不加制止,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素质不高,安全意识及自主保安意识淡薄,缺乏的自保、联保、互保意识,存在习惯性的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现象,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3、安全生产管理存在漏洞。放炮挑梁班缺乏管理与监督,区队一级也缺失对放炮挑梁班现场管理,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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