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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沟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7.8”火药放炮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18日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责任者的处理

  1、当班作业人员吴贵民在明知作业地点有拒爆炮眼的情况下,用手镐刨有拒爆炮眼的煤壁顶部伞檐,致使拒爆炮眼内的炸药爆炸,导致事故发生,属违章作业,对该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处罚。

  2、当班放炮班带班班长王月斌是本班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这起事故负有现场管理不到位的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王月斌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3、一采区党支部书记杨少儒作为本区队安全教育培训的第一责任者,对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做的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杨少儒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4、一采区区长白永财作为本区队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白永财警告并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5、驻公司安监处处长李福国主管全矿的安全工作,安全检查管理不到位,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李福国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6、公司副经理潘文林主管全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这起事故负有管理不到位的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潘文林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7、公司董事长、经理孙明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孙明警告并处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8、对马成义等其他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建议由石沟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银南监察分局备案。

  9、石沟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S176回采工作面放炮挑梁过程中,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好,制度执行不严,发生一起死亡1人、轻伤2人的责任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石沟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教训

  1、现场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不按作业规程规定处理拒爆,为完成工作任务,冒险蛮干,违章用手镐处理有拒爆炮眼的伞檐。

  2、日常安全培训教育落实不到位,员工操作行为不规范,随意性大,自保、互保、联保安全制度未落实,习惯性违章严重,反“三违”的力度不够。

  3、安全生产管理存在漏洞。放炮挑梁班缺乏管理与监督,区队一级也缺失对放炮挑梁班现场管理。

  4、各级干部和员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的不牢,安全意识淡薄,工序过程控制不好,不能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责任没有落到实处。

  七、防范措施

  1、严格爆破安全管理,加强放炮工序环节安全防范管理,严格落实处理拒爆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工序环节员工操作行为,强化爆破人员及作业人员的责任心。

  2、加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管理,合理安排放炮班的劳动组织,完善管理监督,制定可靠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起对放炮班区队一级的现场管理工作。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长期性、艰巨性、严峻性、复杂性和连续性,进一步增强抓安全生产的使命感、责任感。坚持“三不生产”原则,强化区队的安全管理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强化和细化现场安全管理。

  4、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强化全员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坚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不间断,切实在培训的方式和效果上下功夫,全面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提高职工对危险、危害因素的诊断、辩识能力,提高职工自保、互保、联保的安全防范和处置能力。把培训的重点放在现场,放在员工操作行为的规范上,把检查活动变成纠正员工的习惯性违章的活动;开展职工操作行为和环境的危险、危害因素诊断、辨识、查找、评价工作,对评价出的危害、危险因素制定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强化班组建设,落实“三不伤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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