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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白云街道浙江绿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3·1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莲都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2月23日

2023年3月13日7时20分许,浙江绿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一名工人在清除枯死树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名工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傅志伟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监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市建设局、白云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区检察院参加,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死者潘某某,男,汉族,出生年月:1959年7月,户籍地址为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浙江春晓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安排至浙江绿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2021年城区公共绿地养护项目(标项一)机动班组工人。

(二)参与项目的各方主体基本情况

丽水市园林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2500472310445X,法定代表人:章某某,宗旨业务范围:管理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建设、管理与维护、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及相关社会服务,经费来源:财政全额补助,开办资金:662.3万元,住所:丽水市卢镗街新建二区112号,举办单位: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项目承包单位:浙江绿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498190932,法定代表人:钟某某,注册资本:捌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03年5月8日,住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宇雷路503号4-5楼。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城市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规划设计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城市公园管理;城乡市容管理;树木种植经营;花卉种植;花卉绿植租借与代管理;礼品花卉销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人工造林;森林经营和管护;园艺产品种植;园艺产品销售;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水污染治理;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3.劳务服务单位:浙江春晓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MA7HWX659P,浙江省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凭证编号:备案(浙)人服证字〔2022〕第1123000113号,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22年2月11日,住所: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云峰街道昌和路中小企业孵化园B区办公楼21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公园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花卉绿植租借与代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业务培训 (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家政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事故发生项目概况

发生事故的地点为人民路白杨林公园,绿地面积4200㎡,属于2021年城区公共绿地养护项目(标项一)。2022年8月15日,丽水市园林管理中心和浙江绿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该项目服务期限为三周年(2021年8月16日至2024年8月15日),本期合同为第二年,服务期限为2022年8月16日至2023年8月15日。项目内容:市区道路绿地、街头绿地养护以及设施维护。项目范围:丽阳街以北区块绿地养护面积179508.29㎡,行道树8566株;丽阳街以南区块绿地养护面积208867.77㎡,行道树14523株。服务期限为签约绿化养护承包的总经费为:玖佰壹拾陆万叁仟贰佰圆整(¥9163200元),年经费为:叁佰零伍万肆仟肆佰圆整(¥3054400元),项目负责人:管某某,技术负责人:余某某、麻某某、吴某。

(四)项目工人管理情况

2023年3月1日,浙江绿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和浙江春晓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绿地服务协议》。协议内的服务项目是浙江春晓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向浙江绿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丽水主城区项目部提供专业绿地服务及零星业务(项目标段内的道路、绿地、公园、公共设施等的保洁、绿地除草、绿地浇水等服务)。但实际上是浙江春晓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招聘的工人进行岗前培训后,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将工人派到浙江绿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并纳入统一管理,包括班组的分配、工作任务的安排、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工人的考勤考核等。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为莲都区人民路白杨林公园监控柱旁,有一棵已锯断倒伏在地面的枯死白杨树,长11.3米,倒伏方向为从树桩处往东南方向公园内倒伏,树干上有侧枝断裂,在监控柱周围散落2段直径0.1米左右的白杨树枯死的侧枝和一个内衬已分离的蓝色安全帽,其中一支侧枝上有与安全帽颜色吻合的印记。

图1人民路白杨林事故现场概貌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3月9日,浙江绿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项目主管刘某安排机动班组长梁某某组织机动班组的人员于3月13日到人民路白杨林处理枯死树。3月12日,梁某某叫工友蓝某某在机动班组的工友微信群里通知林某某、汤某某、熊某某、叶某某、潘某某、陈某某等工人于13日到人民路白杨林处理枯死树。12日-13日,梁某某本人配合其他项目部在南明湖畔的绿道更换维修路灯灯罩。3月13日7时许,机动班组林某某、汤某某、熊某某、陈某某、叶某某、潘某某等6名工人到达人民路白杨林,在现场拉起警戒线、摆放警戒锥。工人在现场经过商量,明确了把枯死树往公园方向拉的作业方式,工人基于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自行分工,7时10分许,林某某使用大刀锯将工具绳挂到需清除的枯死树树杈上后,就在树墩边担任监护工作,熊某某、陈某某、叶某某、潘某某等4名工人拉住绳子,汤某某使用油锯砍树。枯死树被锯七八分钟快倒时,拉绳的4名工人就用力拉了一下绳子,树按照预期设想往公园内方向倒,熊某某、潘某某等4名拉绳工人迅速往大洋路方向撤离,熊某某、陈某某、叶某某跑出后回头看到潘某某躺倒在离监控柱2米左右远的地上,在他身边有一顶蓝色安全帽和一截已断裂的白杨树侧枝。

(二)事故救援情况

看到潘某某躺倒在地上,现场工人马上跑到潘某某身边,看到他的头侧着,口鼻有出血,叶某某马上上前捧起潘某某的头部,经呼唤潘某某已无反应。汤某某马上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林某某向梁某某报告事故情况,随后,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将潘某某送到丽水市中心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8时54分宣布死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浙江春晓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死者潘某某的亲属经莲都区白云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善后处置工作结束。

(四)事故信息上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机动班组现场工人林某某第一时间向班组长梁某某报告潘某某受伤情况,梁某某、刘某、管某某、高某等人分别按照公司层级逐级报告事故情况。2023年3月13日7时20分许发生事故后,浙江绿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忙于救治伤者、安抚家属等事宜的原因,负责人均未及时向莲都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确定潘某某死亡后,10时许,浙江绿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钟某某让总经理周某某、事业部经理高某到丽水市园林管理中心汇报事故情况。11时40分,高某先通过电话报告后再与周某某一起前往丽水市园林管理中心汇报。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经查证属实,该起事故属于一起迟报事故。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通过现场实地勘查、对事故现场及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综合分析,工人潘某某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范意识较弱,对作业现场的环境和危险因素分辨能力不足,对树木倾倒的安全距离预判不足,未能及时撤离危险区域,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浙江绿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承包单位,未全面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严格履行与业主单位的合同要求,使用60周岁以上的作业人员,未严格落实公司现场晨会管理制度,对工人关于砍伐树木的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的事故隐患。

2.浙江绿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某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有效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浙江绿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城区公共绿地养护项目(标项一)项目负责人管某某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现场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四、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和性质认定

浙江绿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3·13”物体打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35万元。经调查分析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单位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浙江绿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人员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潘某某,男,生前系2021年城区公共绿地养护项目(标项一)机动班组工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在此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浙江绿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钟某某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同时存在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建议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浙江绿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城区公共绿地养护项目(标项一)项目负责人管某某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责令浙江绿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各类事故,特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浙江绿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要深刻吸取“3·1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教训,全面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落细所属各项目部安全管理,加强作业现场的组织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强化现场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进行全面自查自改,及时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

(二)切实落实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丽水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园林绿化养护项目的安全监管和管控力度。指导丽水市园林管理中心加强发包项目的日常管理,督促项目承包单位强化隐患排查整治,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确保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三)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

莲都区白云街道办事处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各施工项目的巡查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好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确保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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