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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碧湖镇2017(2)号地块项目(一标段)“6·2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莲都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2月23日

2022年6月24日10时37分许,莲都区碧湖镇2017(2)号地块项目(一标段)1号塔式起重机进行顶升加节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名工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傅志伟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监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建设局、碧湖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区检察院和安全生产专家参加,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

死者吴某某,男,苗族,出生日期:1974年08月,户籍地址:XXX,公民身份号码:XXX,工作单位及职务:丽水市汇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莲都区碧湖镇2017(2)号地块项目泥工班组工人。

(二)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丽水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E4K1KXH,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成立日期:2020年11月16日,住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文一路868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丽水宏丽建设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MA2A1D9U3J,法定代表人:缪某,成立日期:2018年02月06日,住所: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松源镇兴贸路65号201室,经营范围:公路、市政、房屋建筑、隧道、桥梁、土方、园林绿化、水利水电、通信、机电安装、照明、建筑智能化、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各类工程建设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取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取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浙)JZ安许证字[2018]119026。

3.监理单位:浙江盛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685564211B,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成立日期:2009年02月27日,住所: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镇平昌路14弄8支弄2号,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4.劳务分包单位:丽水市汇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MA2E3BAM3U,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成立日期:2020年05月11日,住所: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团结西路33号二楼,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消防设施工程、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为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工程管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单位后勤管理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消防器材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装卸搬运、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塔式起重机安装分包单位:丽水市信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F2YFP71,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成立日期:2020年03月19日,住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天宁街弄和新村17幢3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为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设备安装(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为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33019013;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JZ安许证字[2010]110222;许可范围:建筑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发生事故地的项目工程概况

莲都区碧湖镇2017(2)号地块项目分为一标段和二标段,事故发生在莲都区碧湖镇2017(2)号地块项目(一标段);工程地点: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工程内容:莲都区碧湖镇2017(2)号地块项目(一标段)1#楼-16#楼、B区地下室、C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146954.7平方米;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水电安装等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101-331102-04-01-941016;工期总日历天数:1351天;签约合同价:叁亿陆仟柒佰叁拾捌万陆仟柒佰伍拾元整(¥367386750元),一标段项目经理:叶某某。

(四)事故现场的1号塔式起重机和安装合同签订情况

1号塔式起重机的型号为QTZ80(TC6010),出厂编号为L-0258,产权号为浙KO-T-00327,首次安装高度15米,最终使用高度60米,期间根据楼层施工进度需要顶升加节。2021年6月24日,丽水宏丽建设有限公司与丽水市信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塔式起重机械安装合同》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安全协议书》,合同约定总费用为8000元。该塔式起重机有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证书,产权备案、使用登记、安装告知等手续齐全。2022年6月24日,丽水市信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组织人员对1号塔式起重机进行顶升加节作业。

(五)1号塔式起重机顶升加节作业人员安排、人员持证、施工前技术交底等情况

根据向建设部门报备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项施工方案》,丽水市信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安排4名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1名建筑电工,1名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1名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进行作业。2022年6月24日,事故发生时实际在现场作业人员只有冉某、谭某某、甘某某三人。公司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到现场,现场负责人吴某某在项目部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结束后也离开现场,丽水市信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按照方案落实相关人员到场到位。

冉某和谭某某为丽水市信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人,甘某某是丽水市信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从浙江鑫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临时借用的安拆工人,其中冉某和甘某某持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操作资格证、谭某某持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操作资格证。

施工作业前,丽水市信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对甘某某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也未对现场三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项目部二标段项目经理杨某某和安全员周某某对吴某某、冉某、谭某某、甘某某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但技术负责人吴某某未到现场进行技术交底。

(六)项目部关于顶升加节作业的通知、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等情况

莲都区碧湖镇2017(2)号地块项目一标段和二标段共有10台塔式起重机,使用期间的顶升加节作业都是由二标段项目经理杨某某负责通知丽水市信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施工,2022年6月24日对1号塔式起重机顶升加节作业也是杨某某提前通知丽水市信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股东王某某和安全员冉某。

项目部有关人员在施工前和施工当天均未将6月24日对1号塔式起重机顶升加节工作安排告知监理单位浙江盛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1号楼泥工小班组。

莲都区碧湖镇2017(2)号地块项目未配备持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整个项目的塔式起重机吊运作业由各班组工人自行指挥。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6月24日,根据丽水市信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排,吴某某、冉某、谭某某、甘某某到莲都区碧湖镇2017(2)号地块项目(一标段)进行1号塔式起重机顶升加节。7时许,冉某、谭某某、甘某某到达现场,看到泥工班组吴某某用电动手推车推砂石料,冉某告知吴某某马上要对1号塔吊进行作业。7时30分许,项目部安全员周某某到1号楼作业区域拉好警戒线和放置警示标志,并将吴某某劝离现场。8时20分许,杨某某来到现场后与安全员周某某一起给吴某某、冉某、谭某某、甘某某做安全技术交底。技术交底结束后,吴某某和周某某离开现场。因项目部9时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杨某某也离开现场回项目部会议室开会。9时许,冉某、谭某某、甘某某三人开始施工作业,冉某和谭某某先在三楼拆临时附墙件,之后到1号楼的11层楼,甘某某在地面寻找顶升加节作业需要的标准节螺栓等材料并负责吊运。安全员周某某看到杨某某回到项目部后,他在会议签到后又返回作业现场,并站在1号楼旁边的斜坡上进行监督。甘某某将找到的标准节、螺栓、抱框等材料,陆续通过塔吊进行吊运至11层,在这期间,吴某某进入警戒区域内运送砂石料,甘某某看到后对吴某某进行劝离,周某某看到吴某某离开后就进入1号楼准备到11楼巡查。

10时35分许,甘某某把手动葫芦、扳手等工具装进塑料桶,将塔式起重机的挂钩直接绑在塑料桶的提环上,塑料桶起吊后,甘某某就往4号塔吊方向走去准备继续寻找加节的材料。塔式起重机司机申某某将塑料桶吊至大约11层楼的高度,在刚停下来的瞬间就看到塑料桶掉落,并看到吴某某推着电动推车进入警戒作业区域内,同时,冉某听到谭某某的叫声后往下看,看到塑料桶掉下去刚好砸到了吴某某,甘某某听到塑料桶掉落的声音后也马上往回赶,看到吴某某被塑料桶砸中,躺在地上,旁边有一辆电动推车,黄色安全帽和塑料桶掉落在旁边,桶底已破裂。

(二)救援情况

看到吴某某被砸后,冉某和谭某某马上往楼下跑,冉某打电话向杨某某报告情况,甘某某拨打120报警电话,过了一会,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将吴某某送到碧湖莲都区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2时09分宣布死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2022年6月26日,丽水市信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和丽水市汇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某某家属(母亲沈某某、哥哥吴某某)签订《人身工亡损害赔偿协议书》,死者遗体于2022年6月28日在丽水市殡仪馆火化,善后处置工作结束。

三、事故信息上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冉某第一时间向杨某某报告,然后是向丽水市信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吴某某和副总经理邵某某报告,吴某某接到冉某报告后向邵某某和股东王某某报告,邵某某和王某某向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报告。

杨某某接到冉某报告后马上赶到事故现场,并通知工地主管蓝某到场,同时向丽水宏丽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某某报告事故情况,蓝某向丽水宏丽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某报告事故情况,技术总工陈某某向公司法定代表人缪某报告。

2022年6月24日10时37分许发生事故后,丽水市信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和丽水宏丽建设有限公司忙于伤者救治事宜、安抚家属等原因,负责人均未及时向莲都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确定吴某某死亡后,丽水宏丽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某让丽水市信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股东王某某去报警。2022年6月24日16时30分,王小富、吴某某、冉某、谭某某、甘某某等人一起前往碧湖镇派出所报警(以为报警后就能联动到相关单位)。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经查证属实,该起事故属于一起迟报事故。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实地勘查和调查,死者吴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明知1号塔式起重机在顶升加节作业过程中并经现场人员前后三次告知及劝阻的情况下,仍然冒险进入顶升加节作业警戒区域内,不慎被塔式起重机吊运过程中掉落的塑料桶砸中,是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丽水市信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作为起重机械安装分包单位,未全面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台账资料,未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借用的工人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上岗作业,施工作业时现场负责人未在现场,也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到场监督,未按照安装专项方案落实相关人员到岗到位,施工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指派无信号司索工操作资格证的人员进行指挥吊运,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告事故。

2.丽水宏丽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未全面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有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顶升加节作业前包括当天施工作业期间均未告知监理单位和在1号楼作业的泥工班组,导致泥工班组与安装单位存在交叉作业,交底时技术负责人未到现场,未及时纠正安装单位未按安装专项方案落实相关人员到位的行为,技术交底流于形式,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告事故。

3.丽水市信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有效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丽水宏丽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某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有效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丽水市信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邵某某分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丽水市信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吴某某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施工时未在现场指挥工人作业,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丽水宏丽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叶某某未认真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对项目部管理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和性质认定

莲都区碧湖镇2017(2)号地块项目(一标段)“6·24”物体打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不包括事故罚款费用)。

经调查分析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单位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丽水市信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丽水宏丽建设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人员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死者吴某某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在此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丽水市信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存在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建议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丽水宏丽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某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存在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建议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丽水市信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邵某某未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建议丽水市莲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处理。

5.丽水市信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吴某某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建议丽水市莲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处理。

6.丽水宏丽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叶某某未认真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建议丽水市莲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各类事故,特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丽水市信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要深刻吸取“6·2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教训,全面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塔式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加节、拆卸等作业时要按照专项方案落实相关人员到位,加强现场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大对莲都区域内承包的机械安拆项目的管理力度,进行全面自查自改,及时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

2.丽水宏丽建设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要深刻吸取6·2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教训,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所属各项目部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部存在的问题,加强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做好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强化日常巡检工作,对无视安全生产、不按操作规程施工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理,确保生产安全,及时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

(二)切实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丽水市莲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行业内项目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加大管控力度,从严从实抓好在建工程安全监管各项工作。指导和督促施工单位和机械安装单位强化隐患排查整治,努力确保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三)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

莲都区碧湖镇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在建施工项目的安全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好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确保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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