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浙江欧科新材料有限公司“4·1”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安吉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2月20日

2021年4月1日下午2时许,位于安吉县天子湖镇浙江欧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车间南门临时卸货点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4万元。事故发生后,安吉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安吉县应急管理局为牵头单位,县纪委、县监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为成员单位的浙江欧科新材料有限公司“4·1”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浙江欧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伯中,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5-03-16,营业期限:2015-03-16至2065-0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329862300Q,地址:安吉县天子湖现代工业园  ,经营范围:PVC装饰膜、PVC地板、PVC板材研发、生产、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安吉县天子湖镇浙江欧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车间南门口卸货点,现场停有一辆红色奔腾牌货车,东西朝向停驶,车牌浙EC7801,货车北侧车厢栏板已下放,车厢至地面高约1.3米,车厢装载17卷圆柱形状白色塑料膜包裹的PVC压延膜材料,每卷215.9kg,PVC压延膜材料底部东侧垫有两块木赛,西侧垫有一块木塞,木塞三角形状;车厢外沿至叉车臂间留有一卷PVC压延膜,该压延膜西侧中间位置插有一节铁管;车厢栏板下放一侧停有一辆场内叉车,南北朝向停驶,车牌场内·浙E52273,叉车臂举起延伸至车厢平行并接触,叉车臂上载有一卷PVC压延膜;两车之间地面处留有一块木塞;货车北侧地面留有血迹,血迹旁有一卷PVC压延膜材料,材料表面留有少量血迹,压延膜旁留有一根约0.5米长铁管;现场未发现卸载货物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警示标识。  2.PVC压延膜情况  PVC压延膜,0.07*1310*2000,净重215.9kg,圆柱形卷状,外围白色塑料膜包裹,中心留有直径约0.3米的圆形空隙。该材料主要生产PVC木纹装饰片,PVC木纹膜等,用于家具、门、钢板贴面、石棉板、木工板、密度板贴面等产品的原料。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1年4月1日下午2时,浙江欧科新材料有限公司装卸工黄金明、李志勤站在货车车厢卸载PVC压延膜,梅德祥驾驶叉车将叉车臂举升停靠于货车卸货一侧,两车均已熄火。黄金明、李志勤配合卸载其中一卷压延膜时,李志勤已将底部木塞敲除,黄金明在敲除木塞过程中,上层一卷压延膜突然朝其这侧滚落下来,黄金明闪躲不及被压延膜撞下车后从其身上压过,在场工人发现马上大声呼救,发现黄金明口吐鲜血已无意识,便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了警。约10分钟后,医生到达现场将黄金明送往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认定卸载搬运方式不当,加之工人操作不慎且未采取防护措施,导致黄金明被压至身亡。  死者:黄金明,男,1956年7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3********3612,户籍地址:安吉县高禹镇高庄村新园自然村2号,浙江欧科新材料有限公司装卸工。事发后,浙江欧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安吉县天子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调下与死者家属达成死亡赔偿调解协议,按有关法规政策作出了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PVC压延膜卸载搬运方式不当,工人操作不慎,且卸货搬运时未采取防护措施,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浙江欧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缺陷,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未对卸货工人黄金明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致使其不熟悉卸载压延膜的安全操作规程,未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2.未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告知卸载压延膜操作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使其对本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缺乏足够的认识;  3.对卸货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致使卸货搬运方式不当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  4.主要负责人施伯中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卸货区域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5.安全副总包长方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力,对卸载区域长期存在的卸货搬运方式不当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人员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认定浙江欧科新材料有限公司“4·1”物体打击一般事故是由于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的责任及对事故责任单位(人)的处理意见  1.黄金明,浙江欧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因其违章作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因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浙江欧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安吉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施伯中,群众,男,身份证号码:330121********5618,住址:杭州市萧山区党山镇众安村17组23号,浙江欧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未制定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卸货区域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安吉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4.包长方,党员,男,身份证号码:330121********5615,住址:杭州市萧山区党山镇单木桥村7组43号,浙江欧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副总,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浙江欧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按照单位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其给予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上报事故调查组。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1.浙江欧科新材料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树立安全生产观念,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完善货物卸载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同时建立配套的检查和奖惩措施,教育督促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并遵守;规范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消除麻痹大意思想。  2.安吉县天子湖镇人民政府:应真正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切实加强对辖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规范企业特殊作业管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排查整治行业领域安全管理、违章作业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