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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木子苗木有限公司“10·1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4日

经调查认定,巢湖市木子苗木有限公司“10·17”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作业人员夏**和工友未与木堆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在木堆底端自下往上数第二层锯木材时,木堆上方的木材突然失衡滚落,砸到夏**的头部。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李文生,巢湖市木子苗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巢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巢湖市木子苗木有限公司。未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岗位操作规程,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巢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巢湖市木子苗木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依法履行职责;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作业现场管理,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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