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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水泥杆时,囚方法不当,造成人身死亡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3月29日

2004年4月28日,某农电局员工在卸水泥杆时,因卸车方法不当,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人身死亡事故。
一、事故简要经过   
2004年4月28日,某农电局供电所进行低压电网改造准备工作。所长高X X组织从拖拉机上卸8m水泥杆工作中,为防止水泥杆折断,采用先卸电杆大头后卸小头的方法。高x x站在拖拉机右侧用左肩扛水泥杆小头,在水泥杆大头落地时,水泥杆小头突然翘起碰到高X X头部,使其摔倒,随后水泥杆滚落砸在高x X头部右侧和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示意图如图4—1所示。图4—1  事故示意图
二、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1.卸电杆时,违反《安规》6.4.13“装卸电杆等笨重物件应采取措施,防止散堆伤人”的规定,从车上卸水泥电杆没有采用爬杆和绳索往下滚放的方法,而是直接将电杆往下推,当电杆被推倒拖拉机车厢边沿时,杆根向下滚落,电杆以拖拉机车厢侧面边沿为支点,杆根下沉,杆梢上翘,打击到高x x头部。随即,电杆从拖拉机上滚落,电杆上端砸在高x x身上。
2.在组织人工卸电杆时,人员站位及工作安排不合理,高X X站在电杆滚落面,并用肩膀扛电杆,电杆滚落时,难以采取避险措施。
三、暴露出的问题
现场作业人员风险防范及辨识能力不强,装卸笨重的水泥杆时,未辨识出作业过程中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四、此类作业一般安全工作要求
1.电杆运输前应制订运输方案和安全措施,对电杆装卸过程中存在的危险点进行分析及防范。对装卸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告知安全注意事项,防止散堆伤人。
2.人力装卸水泥杆时,一般应采用跳板或圆木装卸,并用绳索控制电杆。分散卸车时,每卸一根,其余电杆应掩牢;每卸完一处,剩余电杆绑扎牢固后,方可继续运输。
3.装卸工作应有人进行统一指挥。人员不得站在电杆的滚落方向。

4.2竖立10m电杆时,未使用抱杆立杆,立杆过程中电杆倒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

2006年4月11日,某县供电公司,在组立lOm水泥杆作业中,因错误使用木梯立杆,发生一起倒杆死亡事故。
一、事故简要经过
2006年4月11日,某县供电公司x X客户服务中心所辖X x供电营业所所长朱x X安排员工吴X X(死者)、宗X X到lOkV温河线144号与lOkV河农线243号环网处组立lOm水泥杆。吴X X为现场工作负责人,因该所无抱杆等相应的立杆工具,吴X X组织10名民工采用两架木梯作叉杆立杆。吴X X指挥,宗X X固定杆根,4名民工用两架木梯支撑杆梢,其余6名民工用肩膀扛电杆。当电杆起立与地面成40‘角时,承力于电杆中部的民工已较为吃力,吴X X见状,到电杆左边用右肩协助推立电杆。由于用力不均,电杆失去控制,电杆向左偏移并倒落,吴X X躲闪不及,被电杆击中头部后,摔倒在电杆下侧石壁上,造成头部多处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工作负责人吴x X没有组织进行现场勘察,不清楚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环境。在组织现场竖立电杆时,吴X X违反《安规》6.5.5“顶杆及叉杆只能用于竖立8m以下的拔稍杆……”的规定,在本所无抱杆等竖立电杆工器具、技工及民工不足的情况下,违章指挥采用两架木梯作支撑,用人力立杆,也未安排人员控制拉绳,导致在竖立电杆过程中失去控制,发生倒杆。
三、暴露出的问题
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善。作业前准备工作不充分,没有进行危险点分析和预控,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习惯性违章没有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2.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蛮干。不按规定组织施工,竖立10m电杆未按规定使用抱杆等工器具。营业所负责人明知本所立10m杆有难度,还是组织施工,且自己不到现场把关。
四、此类作业一般安全工作要求
1.施工作业前编制施工方案,进行危险点分析和预控,制订保证安全的组织、安全、技术措施。
2.立杆前应设专人指挥。开工前,要交代施工方法、指挥信号和安全组织措施及技术措施,工作人员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服从指挥。
3.在竖立8m及以上电杆时,应使用合格的起重设备或抱杆立杆,不得用顶杆及叉杆等来竖立。
4.在立杆过程中基坑内严禁有人工作。除指挥人员及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在离开杆塔高度的1.2倍距离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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