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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亚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4·6”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4月21日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邢台亚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始建于1997年,现占地面积26.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现有职工500余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60余人,年生产能力4-12t塔式起重机1000台以上,建筑升降机1500台以上,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并出口中东、俄罗斯、东南亚等国家。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3年4月6日下午16时58分左右,邢台亚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施工升降二车间电焊学徒工王瑞朋,操作天车进行吊装导轨架作业,由于导轨架在通道上违规超高摆放,在吊装过程中,天车上电缆线将导轨架挂倒,导轨架坍塌砸中在此打扫卫生的工人郗森岭(男,23岁)。事故发生后,车间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安全副经理等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人员将伤者送往邢台市人民医院救治,后因伤势过重救治无效死亡。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一是焊工违规操作天车,清洁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二是车间工件摆放示符合国家标准,超高违规占用通道。
  2、间接原因:一是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作业现场隐患排查不彻底,设备管理存有缺陷;二是企业安全教育不到位,教育培训不扎实。三是职工的安全意识淡薄。
  (二)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规操作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的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邢台亚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民营企业,该公司一是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作业现场隐患排查不彻底,设备管理存有缺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二是企业安全教育不到位,教育培训不扎实,职工安全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由任县安监局对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二)责任人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1、杜会泽,男,中共党员,公司董事长,作为企业安全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不力,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由任县监察局给予其上年收入的30%的罚款。
  2、孟顺平,男,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管理副总经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主管,对日常检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没能正确履行职责,使得安全防范措施没能具体落实到位,存在失职行为,建议由邢台亚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给予其撤销安全生产管理副总经理职务处分。
  3、姚会皋,男,公司施工升降二车间主任,作为公司车间主任,未能做好教育和监督本车间安全生产工作,导致发生此次事故,应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建议邢台亚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给予其撤销车间主任处分。
  4、王瑞朋,男,公司车间学徒工,在没有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的情况下,违规操作天车,导致事故的发生,为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建议邢台亚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给予其开除处分。
  五、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事故单位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对职工集中培训,特别是要注重班前或班中教育,提高职工安全防范意识。
  2、以事故现场为典型,对公司人员集中开展安全警示教育。
  3、组织各车间主任,集中开展一次隐患大排查活动。
  4、加强对生产工序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处罚的力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5、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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