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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方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起重机械钢丝绳断裂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2日

  (一)事故概况

  2004年7月13日8时35分,天津市河东区富民路8号,天津市东方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起重机械钢丝绳断裂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32万元。

  该公司由承德钢铁公司购进15t?18螺纹钢,7月13日早,钢材运至公司长院内,开始组织卸货,8时35分左右,司索工渠某和宋某在车上将两捆(5.85t)螺纹钢挂好钢丝绳后,吊车司机杨某启动吊车将钢材吊起,在转向过程中,吊车变幅油缸突然从根部断开,渠某和宋某件状急忙从运钢材的车上跳下,在躲避过程中,渠某被落下的吊钩击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落下的起重臂正砸在吊车操作室上,吊车司机杨某被挤在变形的操作室内,造成杨某重伤。

  汽车吊起重臂的后铰接销轴断开为两段,起重臂倾倒压在吊车操作室和运输汽车上,操作室严重变形,变幅油缸底部断开,活塞杆折断。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这台汽车吊起重臂后铰接销轴瓦由于已偏离正常为之46mm,造成后铰接销轴处径向油孔轴横截面外缘区域应力集中,使后铰接销轴在此疲劳开裂,并随起重作业及轴瓦磨损松旷,使后铰接销轴不断受到冲击而加大裂纹,最终导致此次起重作业时后铰接销轴突然断裂,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汽车吊未按《特种设备安区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建档、检验,同时起重机械操作人员也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书,而从事特种设备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3.天津市东方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未制定特种设备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对起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挫是和救援预案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预防同类事故的措施

  1.对汽车吊按规定进行登记、建档、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对汽车吊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操作汽车吊。

  3.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各种检查、维修记录;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加强各级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4.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吸取教训,发动全体员工查找隐患,杜绝伤亡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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