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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贺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16”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2月12日

2022年9月16日18时许,哈密市伊州区二堡镇奥尔达坎尔孜村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项目现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1.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经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新疆贺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16”触电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由伊州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张永强任组长,区住建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李东,区应急局党委副书记、局长付彬任副组长,成员由二堡镇、乡村振兴局、人社局、公安局、总工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纪委监委、国网哈密供电公司等部门人员组成,同时邀请区检察院相关同志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等调查取证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制定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调查认定,新疆贺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16”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情况

该建设项目开工时间2022年7月10日,计划竣工时间2022月10月7日(截至目前还未竣工),合同价1057万。建设内容:铺设灌溉管网13公里及配套附属设施;新建停车场2处,共2300平方米及附属设施;新建线路车候车点1处配套电子站牌1组;新建转盘交通附属设施1处,铺设供热管网2.2公里。建设单位:二堡镇镇政府,施工单位:新疆贺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哈密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勘察单位:中图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新疆时代城乡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地点为供热管网中锅炉房暖气改造现场。

(二)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新疆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翔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MA77E8EQ6K,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管道工程;消防工程;安防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消防维稳工程;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路桥工程;公路维修与养护;预拌混凝土工程;房屋拆迁修缮;城市亮化施工;建筑材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五金交电、苗木培育的销售;水电暖维修;家政服务。贺翔公司专职安全员为韩某某,施工队负责人为王某某。

(三)死者基本信息

汪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陇西县**镇**村,身份证号码:622***********18。

二、现场勘查情况

(一)事故现场勘察

2022年9月16日下午伊州区公安局刑警大队进行了勘察,取证排除了刑事案件后,由区应急管理局对二堡镇奥尔达坎尔孜村暖气管网锅炉房暖气改造工程施工项目现场进行勘察,因YQ影响区住建局于10月9日再次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二堡派出所)、乡村振兴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前往二堡事故现场展开现场勘察。

经现场勘察该项目为暖气管网改造项目,管道基槽已开挖(2M),正在施工暖气管道吊装作业,10KV高压线二镇线主线距离作业暖气管道基槽9m,事故发生在68到69号杆之间,现场未设护栏、警示标志、警示灯,建筑施工围挡等安全防护措施。

(二)事故类别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本次事故为触电事故。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9月16日下午18时许,伊州区二堡镇奥尔达坎尔孜村锅炉房暖气改造施工项目施工过程中,吊车驾驶员刘**在专职安全员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因吊车钢丝绳触碰10KV高压电线,导致正在对管网进行挂钩作业的汪某某触电,后送至二堡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

现场工友拨打120,现场负责人王某某立即组织工人将汪某某紧急送往二堡镇卫生院进行抢救,王某某将汪某某送至卫生院后拨打110报警,伊州区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迅速指派警力抵达现场,二堡镇镇政府相关人员、伊州区应急管理部门、贺翔公司法人刘某某立即赶往现场,汪某某于2022年9月16日18时10分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二堡镇政府通知伊州区应急管理局,伊州区应急管理局于19时20分进行初步调查后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和哈密市应急管理局以事故快报形式进行了上报。本起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总体情况看,事故信息上报和救援信息传递沟通顺畅、及时,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善后依法处理得当。

(四)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61.4万元。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贺翔公司二堡镇奥尔达坎尔孜村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项目在10KV高压线二镇线主干线下开展锅炉房暖气改造作业未提前向电力主管部门办理安全告知书,在二镇线68号到69号杆之间作业的吊车钢丝绳触碰高压电线与正在作业的汪某某形成电流回路触电,是造成触电死亡的直接原因之一。

临近10KV高压线二镇线主线施工时盲目乐观、冒险蛮干,安全意识淡薄,贺翔公司未设专人监护是导致其触电死亡的直接原因之二。

(二)间接原因

1、贺翔公司作为二堡镇奥尔达坎尔孜村锅炉房暖气改造项目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配备设置警示标志,高压线下作业未设专人监护,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刘某某,作为贺翔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对公司进行日常安全管理,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3、韩某某,作为贺翔公司在该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要求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4、王某某,作为贺翔公司在该项目的施工队负责人,施工时不在现场进行监管,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未提前与电力部门签订安全告知书,未给电力部门上报施工作业时间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四。

五、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新疆贺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16”触电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责任认定

(一)对责任单位的认定

贺翔公司作为二堡镇奥尔达坎尔孜村暖气管网改造施工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粗放,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配备设置警示标志;未提前向电力主管部门办理安全告知书,高压线下作业未设专人监护的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

(二)对责任人的认定

1.汪某某,临近高压线作业缺乏专业的操作知识,安全意识淡薄,在施工操作时存在不当操作误碰高压电缆,导致其死亡,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2.刘某某,作为贺翔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对公司进行日常的管理,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3.韩某某,作为贺翔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要求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4.王某某,作为贺翔公司奥尔达坎尔孜村锅炉房暖气改造项目施工队负责人,施工时不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管,未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

七、相关行政处罚及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新疆贺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事发后贺翔公司积极抢救伤者,伤者抢救无效死亡后能积极与家属协商理赔,家属对善后工作表示认可,因此建议给予贺翔公司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的行政处罚,建议由伊州区应急管理局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刘某某,贺翔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因此建议给予刘某某罚款2021年收入叁万陆千元(¥36000)百分之四十人民币壹万肆千肆百元整(¥14400)的行政处罚。建议由伊州区应急管理局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

韩某某,贺翔公司奥尔达坎尔孜村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奥尔达坎尔孜乡人居环境整治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韩某某暂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证号:新建安C0023480)三个月并处2021年年收入肆万捌仟元整(¥48000)的百分之二十罚款玖千陆百元整(¥9600)的行政处罚。建议由伊州区住建局暂扣韩某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三个月,建议由伊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

王某某,贺翔公司奥尔达坎尔孜村锅炉房暖气改造项目施工队负责人,建议由贺翔公司按照本公司奖惩制度对其进行内部处理。

八、防范措施

为吸取教训,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调查组提出如下防范和整改措施:一是贺翔公司召开事故警示会,教育员工遵章守纪,认真剖析事故原因,深刻接受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事故防范管控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贺翔公司组织各处工地开展一次全面安全隐患大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本报告内提出的问题要切实整改到位,落实整改时间、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公司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二是贺翔公司要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学习《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要严格落实全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重点抓好岗位操作规程和岗位危险危害识别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三是建议贺翔公司对各项目驻地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各驻地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规范管理,即有电力线路下工作要提前与电力主管部门签订安全告知书并上报施工作业时间方可安排工人进场作业。

新疆贺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16”触电事故调查组

(住建局代章)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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