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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威海凯泰银建筑有限公司S201威东线田和至温泉改建工程施工二标段桥涵工程“5•17”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威海市环翠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3月17日

2018年5月17日9时许,威海市环翠区竹岛办事处辖区望岛S201威东线田和至温泉改建工程桥涵工程施工二标段二工区,因操作起重机械作业触碰空中高压线路,造成1人被高压电击身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28.9万元。

2022年1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威海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审计发现部分市县涉嫌瞒报漏报事故核查和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环翠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环翠区应急管理局、环翠区总工会、公安环翠分局、竹岛街道办事处、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派员组成的威海市环翠区威海凯泰银建筑有限公司S201威东线田和至温泉改建工程施工二标段桥涵工程“5•17”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并邀请环翠区纪委监委、环翠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勘察事故现场、技术论证分析、查阅有关资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研判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威海市交通局,项目建设单位,威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规划、建设和管理,水上运输行业管理和交通工程建设市场行业管理等工作。下辖公路局、港航局2个正县级事业单位,运管处、交通监察支队、交通学校3个副县级事业单位,局机关现设8个职能科室。

2.威海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单位,成立于2016年9月23日,法人代表吴**,注册资本2644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竹岛办事处塔山西路10-1号。经营范围包括实体产业投资;土地综合开发;从事铁路、公路、隧道、桥梁、码头、房屋土木建筑;从事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等。

3.山东格瑞特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监理单位,成立于1998年6月17日,法人代表崔**,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地址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温泉明珠2号。凭资质承担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管道、房屋设计、城市轨道交通、港口及航运设施工程的监理、设计、勘察、测量、咨询、招投标代理等。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交通工程临时乙级监理资质,试验检测乙级资质,建设部建设工程乙级监理资质,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9001-2000认证,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4.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项目施工单位,成立于2001年12月31日,法人代表王**,注册资本40011.3万元人民币,地址为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世纪路390号。经营范围有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测绘服务;道路货物运输;水泥制品制造;建筑材料销售;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属标牌制造;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等。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工程测绘乙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5.涉及劳务承包单位

威海市鸿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8日,法人代表尉**,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地址位于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温泉明珠2号。经营范围包括:凭资质从事公路工程施工,公路绿化及维修、市政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非金属矿物制品、沥青混凝土、水泥制品的制造、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销售。具有公路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和市政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12日,法人代表梁*,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地址位于威海高区田和街道办事处田村村。经营范围包括:公路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建筑物加固维修工程、管道工程的施工。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威海弘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9日,法人代表侯**,注册资本510万人民币,地址为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世纪家园-4号-9。经营范围包括:路桥工程施工、维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建筑材料、电子产品、办公用品的销售;铝合金加工、安装等,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威海凯泰银建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8日,法人代表闫**,注册资本5800万人民币,该公司2017年3月21日在高区工商局注册“威海凯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后更改为“威海凯泰银置业有限公司”,之后更改为“威海凯泰银建筑有限公司”,地址为:威海市高区文化西路197号1415,2021年8月30日更改地址为山东省威海市经开区西苑街道青岛南路92-3财盈富厂区3号楼6层。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设计,水电暖安装,市政工程,消防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建筑材料销售;木工作业、抹灰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作业等的劳务分包,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二)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S201威东线田和至温泉改建工程桥涵工程施工二标段,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威海交通局、威海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威海格瑞特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威海市鸿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综合承包合同,然后依次劳务分包关系为:威海市鸿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综合承包)——威海弘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综合承包)——威海凯泰银建筑有限公司(劳务综合承包)。

(三)事故设备设施情况

威海凯泰银建筑有限公司起重机吊车,无车牌号,无行驶证。

(四)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袁**,户籍地江苏省赣榆县城西镇。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5月17日上午9时许,威海凯泰银建筑有限公司承包的威海弘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工程项目环山路仙姑顶路段修缮工地施工完毕,威海凯泰银建筑有限公司工头袁**带领工人吴*和彭**、李**及一位姓丛的工人一起在撤工地上的钢管架,袁**安排吴*开吊车,彭**和李**两人在地面捆绑钢管,袁**站在拖拉机上接钢架管,因为钢管较长不好放,袁**站在拖拉机上手持一根钢筋去钩钢架管,因高压电导电至钢架管,袁**被电击伤突然倒地。

(二)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吴*立即给袁**做了人工复苏,并拨打了120,威海凯泰银建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闫**及弘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侯*接到通知后,立即赶到工地协助120的救护车将袁**送到威海中医院抢救,后转院到市立医院救治。2018年5月18日下午13时47分,市立医院医生宣布袁**临床死亡。

(三)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彭**打电话通知了闫**,闫**向劳务合作方负责人侯*进行了报告,侯*未再向其上级发包单位报告。闫**和侯*均未按照规定向事故发生地竹岛街道办事处、原环翠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在高压线下违规进行起重机械吊装作业,现场管理人员袁**未采取防护措施,手持钢筋辅助吊装,致使空中高压线与起重机械连接导电,导致袁**触电,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威海凯泰银建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力,安全风险防范化解能力不足,现场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经过施工单位项目部高压线附近施工安全技术三级交底的情况下,违规进行高压线下起重机械吊装作业。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威海市环翠区威海凯泰银建筑有限公司S201威东线田和至温泉改建工程施工二标段桥涵工程“5•17”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威海凯泰银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弘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瞒报行为,属瞒报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袁**,威海凯泰银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安全意识淡薄,风险防范能力不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及人员

1.威海凯泰银建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体责任,且有瞒报情节,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环翠区应急局对其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该行为发生于2018年5月,已超过2年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建议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威海凯泰银建筑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属于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参照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的规定,建议由环翠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威海弘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属于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参照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的规定,建议由环翠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闫**,威海凯泰银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版)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并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由环翠区应急局对闫凯伦处2017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该行为发生于2018年5月,已超过2年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建议不再给予行政处罚。闫**未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属于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版)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并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环翠区应急局对其处2017年年收入100%罚款的行政处罚。

4.侯*,威海弘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项目现场负责人,未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属于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版)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并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环翠区应急局对其处2017年年收入1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由企业给予内部处理的人员

吴*,威海善磊劳务公司员工,原威海凯泰银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吊装司机。未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建议由其所在公司给予批评教育。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大对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威海凯泰银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弘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要加强对工程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检查不走过场;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加强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宣传力度。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领域安全生产文件的宣贯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营造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突出公益宣传、隐患曝光、案例警示、法制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介和平台,切实加强建筑领域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三)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属地建筑、市政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筑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程和标准进行管理,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技术交底和持证上岗制度。

(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紧盯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定责任、定标准、定人员、切实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速实施限期整改、停工整顿、经济处罚、信用惩戒等处理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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