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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永欣实业有限公司“2•22”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万载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2月01日

2019年2月22日13:30左右,宜丰永欣实业有限公司在锅炉检修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月23日,经县政府同意,成立了宜丰永欣实业有限公司“2·22” 触电事故调查组(由县政府办、县监察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市监局、天宝乡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宜丰永欣实业有限公司,创建于2014年8月,由何永丰与邹敏合资创办,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注册地为宜丰县天宝集镇,法人代表、负责人为何永丰。公司座落于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天宝乡藤桥村,主要产品为竹地板半成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309181743E,有效期至2044年10月7日。目前,公司有员工40余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2019年2月20日,专门承揽各地锅炉维检修作业的洪振武受宜丰永欣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何永丰电话邀请,到宜丰永欣实业有限公司承揽锅炉炉膛检修工作(不包括承压设备,不涉及电焊作业)。同时,何永丰另外临时聘请了小工谭建军负责拌水泥砂浆和传递耐火砖,锅炉炉膛检修作业于2月22日11点半左右完工。2月22日中午,何永丰请洪振武到天宝集镇吃饭(还有另一家来接洪振武维修锅炉的奉新某企业老板一起吃饭)。回厂的路上,何永丰于12:54分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洪振3700元(其中检修费3600元、打车费100元)。13:00分左右,洪振武回到厂里收拾检修工具,此时谭建军在清理现场的废弃砖块,谭建军问洪振武“还有什么事要做,是否要拌水泥”,洪振武说“没有事了,你把现场清理完就行,我要进去再检查一下”,随后洪振武就拿了锅炉旁一盏带电线的照明灯钻进了炉膛里,谭建军就去把废弃的材料拉到别处倾倒。约14:00分,在隔壁工厂聊天的何永丰回到厂里,看见另一家请洪振武做事的奉新某企业老板已在车间里等,他就去找洪振武,没有看到人。何永丰就问谭建军,谭建军说“看到洪振武爬到炉膛里去了,出来没出来就不知道”。 何永丰就安排员工冯六生爬到锅炉炉膛里找,没找到人;何永丰又到车间和洪振武住的房间里去找,仍没有找到人;然后何永丰又回到锅炉旁找,要谭建军再爬到锅炉炉膛去找,他通过炉膛爬到最里面后说:“人在里面,叫了几句都没应”。

何永丰马上叫人打开了锅炉左侧检修人孔盖,看见洪振武半蹲在检修人孔旁,就立即(14:18分)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叫人打烂炉膛内耐火砖拓宽通道进行施救。几分钟后,洪振武被救出,何永丰和员工对其进行了简单的心肺复苏急救。14:30分左右,120赶到现场,经过心电图等检查确认洪振武已死亡,于是何永丰立即(14:52分)拨打110报了警。潭山镇派出所到事故现场了解有关情况后,通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对现场进行勘查,并由法医在现场对死者进行了尸检。

2月23日9:12分,县应急管理局值班人员接到福建南平人谢其彪电话,反映2月22日在天宝乡藤桥村永欣实业有一工人死亡,希望县应急管理局介入调查。宜丰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派相关工作人员到天宝乡对事故进行进一步核实。14:30分左右,通过现场勘察、询问了解核实该起事故基本属实,县应急管理局立刻向宜丰县委、县政府、县纪委监察委及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县政府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并积极协调善后处理和维稳工作。2月28日,企业与死者家属达成统一意见,签订赔偿协议,赔偿款已支付到位,善后工作结束。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情况

该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情况:

洪振武,男,50岁,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牛项村人,身份证号350111********0515。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锅炉维检修作业承揽人员洪振武违规带220伏有线照明电灯进入锅炉内部,电灯灯泡与灯头脱离,在黑暗狭窄的锅炉炉膛内,其脸部接触到裸露的带电灯头,导致触电死亡事故发生,是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宜丰永欣实业有限公司未与锅炉维检修承揽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承揽方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是该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经调查认定,宜丰永欣实业有限公司“2•22”触电事故没有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规定要求及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一起违规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 洪振武,男,专门承揽各地锅炉维检修作业的人员,事故发生时在宜丰永欣实业有限公司承揽锅炉检修工作,没有严格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 何永丰,男,宜丰永欣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与锅炉维检修承揽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承揽方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建议处10000元罚款。同时,何永丰是事故发生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时,未及时按要求上报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建议给予上一年年收入(10000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6000元。

3.刘毅,男,天宝乡安监站副站长(侧重天宝乡境内企业安全生产)。对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4.宜丰永欣实业有限公司,没有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与锅炉维检修承揽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承揽方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建议处50000元的罚款。

5.天宝乡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责成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防范措施。

1.宜丰永欣实业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切实加强设备维检修安全管理,制定维检修方案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要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3.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增强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杜绝“三违”现象。

4.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各乡镇(场)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行业监管责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查找安全监管中薄弱环节和漏洞,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巡查检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形成合力,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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