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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某机砖厂“6.05”溺水死亡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8月08日

案情:
       2006年6月5日16时30分左右,景洪市X机砖厂发生在劳动过程中,被池塘水溺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
    事故经过
    6月5日16:30时左右,李某、陈某两人从砖窑出来后到水塘洗澡,推车工李某(死者)中途休息,也就跟了过去。周某(李某表哥)不让他下水(注:李某不会游泳),李某不听劝阻,抱着泡沫就下了水。李某抱着泡沫游了一小段距离后,泡沫滑落,李某落水,陈某迅速游过去救李某,反而被李某拉住了脚,陈某被李某拖入水下,大约过了2分钟才挣脱,浮出水面后迅速游上岸,岸边的人害怕都不敢下水。过了一会儿,负责人罗某过来,和严某下去打捞但没有捞着。接着罗某又下去打捞但还是没有找到李某。大约在19时左右,终于打捞到了李某,但人已经死亡。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李某利用上班中途间隙休息,私自下水塘游泳,因不识水性,导致自己死亡,是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该砖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没有警示标识,作业环境不良,是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事故责任
    1、由于水塘为砖厂制砖过程中发酵泥土所用,且又在厂区范围内,因此水塘为砖厂的劳动作业场所;砖厂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提到对水塘的管理,也没有采取具体防范措施。针对以上事实,洪红机砖厂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在本起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四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对景洪市洪红机砖厂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2、李某(死者)利用上班中途休息间隙,私自下河游泳,导致自己死亡,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在本起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
    3、本起事故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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