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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岭山“7.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09日

2017年7月8日早上7时30分左右,位于大岭山镇农场社区振华南路169号的房屋拆除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一名工人受伤,送至东莞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无生命危险。2017年7月10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大岭山安全监管分局、大岭山镇监察室、大岭山镇总工会、大岭山公安分局、大岭山规划建设办、大岭山城管分局、大岭山供电分局、大岭山农场社区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大岭山“7.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和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黄淦青房屋土地使用权人:黄淦青,座落:大岭山镇农场村振华南路169号,地类(用途):住宅,使用权类型:批准拨用宅基地,使用权面积:贰佰壹拾柒点陆平方米。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房东:黄淦青,男,汉族,1978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农场三队51号,身份证号码:                                   ,是事故发生地屋主。

房屋拆除承包方:周永泉,男,汉族,1978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河东镇走马村老社一,身份证号码:                                      ,现住在东莞市大岭山镇大片美村,与房东黄淦青约定由其承包房屋拆除工程,事发当时仍未与黄淦青签订合同,将排栅搭建工程分包给陶兴伍负责。

搭建排栅负责人:陶兴伍,男,汉族,1968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绥宁县唐家坊镇湖塘村9组,身份证号码:                                      ,现住在东莞市大岭山镇大沙村出租屋。

受伤工人:于成永,男,汉族,1973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绥宁县李熙桥镇滚水村3组,身份证号码:                                   ,2017年7月8日至2017年9月7日在东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诊断证明书》显示诊断:1.急性颈髓损伤伴四肢不全瘫;2.颈4椎体骨折;3.颈3棘突骨折;4.颈3/4、颈4/5椎间盘膨出;5.慢性乙型病毒肝炎。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7月8日早上7时30分左右,位于大岭山镇农场社区振华南路169号房屋,陶兴伍带领于成永、袁万健两名员工正为周永泉承包该栋房屋的拆除工程搭建排栅,工作过程中于成永在离地面约4米高处不慎从排栅上意外坠落,坠落过程中压到陶兴伍身体再着地,受伤后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目前无生命危险,经东莞市人民医院康复科治疗后于2017年9月7日出院。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先送至大岭山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医院初步抢救后转院至东莞市人民医院,2017年7月11日东莞市人民医院对伤者于成永进行颈丛麻醉下行颈椎前路颈4/5椎间盘切除椎间CAGE植骨融合钢板螺钉内固定术,手术后转至康复科予消炎止痛营养神经,配合针灸、理疗、体疗等康复治疗,于2017年9月7日办理出院。

接到事故报告后,大岭山安全监管分局、大岭山派出所、农场社区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大岭山安全监管分局及时向镇分管领导和市安全监管局报告了事故情况,镇分管领导指示全力救治伤员、及时控制现场。各部门现场部署到位,未造成二次事故及群体事件。

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事故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房东黄淦青,承包方周永泉,工人陶兴伍各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共计6万余元),积极做好相关善后处理工作,于2017年9月6日与家属达成赔偿协商并签订赔偿协议,三人共计支付于成永后续康复费用11.5万元(其中黄淦青4.5万元,周永泉3万元,陶兴伍3.5万元),2017年9月22日安监分局执法人员对伤者于成永本人进行笔录询问了解到,其取得后续康复费用后不再进行工伤鉴定,不再追究相关责任,此次事故善后工作得到了妥善处理。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共造成一人受伤,伤者受伤工人:于成永,男,汉族,1973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绥宁县李熙桥镇滚水村3组,身份证号码:                              ,自述平时做零散工,近三年皆从事排栅搭建工作,2016年8月份开始跟随陶兴伍从事排栅搭建工作。受伤后2017年7月8日至2017年9月7日在东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诊断证明书》诊断:1.急性颈髓损伤伴四肢不全瘫;2.颈4椎体骨折;3.颈3棘突骨折;4.颈3/4、颈4/5椎间盘膨出;5.慢性乙型病毒肝炎。

《住院诊断证明书》中未见电击伤害诊断,经大岭山供电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对事故点附近的两回低压线路漏电进行检测,显示无漏电和无电压,当时工作环境不存在电击伤害因素。

截至目前,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7万余元。

四、相关单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一)于成永
于成永在下雨天上岗作业作业过程中未佩带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没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高处作业证而违章进行高处作业,高处坠落无防护酿成事故。
(二)黄淦青
黄淦青作为大岭山镇农场社区振华南路169号土地使用权人,未与周永泉正式签订关于房屋拆除方面的合同,自述未有对周永泉明确安排其对房屋拆除进行动工作业,根据《大岭山镇民房建设审核意见书》2016年第14批次(2)文件序号136显示黄淦青已到民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建设报备工作。

(三)周永泉
周永泉,在与黄淦青未签订关于房屋拆除方面的合同情况下,将搭建排栅的工作交由陶兴伍承接,双方口头商定搭建排栅价格为3500元,无签订相关协议,并于7月7日安排陶兴伍带领工人到事故发生地搭建排栅。

调查表明,周永泉对该次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未提供陶兴伍等工人劳动所需劳动防护用品,亦未对陶兴伍等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大岭山镇农场社区
农场社区有房屋安全“两违”巡查员4人,负责辖区内民房报建及在建房屋巡查。截止8月份,农场社区共接受民房报建260家。对相关民房申请报建确认现场地址及现状检查1次,审批通过后确认房屋建设方案规划检查1次,待业主申报城建办备案拆除原有房屋后检查1次,办理城建办报建备案后每个星期都要检查。2017年1-8月份,在建房屋63家,巡查次数共700余次,发出告知书34份。事故发生单位黄淦青民房位于农场社区振华南路169号,农场社区分别于2016年9月22日查看现场,2016年11月24日确认现场建设方案,2017年5月17日巡查房屋并通知业主到城建办做拆除房屋备案。

调查中未发现农场社区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五)大岭山镇规划建设办

内设安监组对受监的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安监组内又分成3个小组,每个小组原则上不少于3人(特殊情况也可以由2个人组成)。在大岭山农场社区振华路“7.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中,该栋房屋拆除动工之前未到规划建设办办理拆除报备手续,按照相关规定,不属于规划建设办日常监管范围之内。

调查中未发现大岭山规划建设办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六)大岭山安监分局
一是大岭山安监分局按照《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岭山安监分局2017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本单位年度执法任务;二是安监部门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在每季度全镇安全生产会议上都有向向各参会单位强调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监管重要性及通报今年以来发生的建筑领域事故情况,要求各单位认真落实各自监管职责,预防建筑领域事故的发生;三是2016年以来,已发生多宗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由大岭山安监分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对发生的事故及时向社会公布,向辖区内企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通报,并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立案处罚,或移送相关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综上所述,大岭山安监分局已经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并聘请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反复勘查,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于成永安全意识淡薄,未能意识到天气恶劣(下雨天)对自身安全的影响,在未佩带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的情况下爬上离地面约4米高的排栅上进行作业,失足坠落,致其受伤。
2、间接原因
一是于成永没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高处作业证而违章进行高处作业;二是工程承包方周永泉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三是周永泉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事故性质
于成永于2017年7月8日受伤住院,于2017年9月7日出院,共计62天,且受伤治疗后身体无功能损伤,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规定,未能认定于成永构成重伤,故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由于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和违章作业、承包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建议对大岭山“7.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任认定
1、于成永安全意识淡薄,没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高处作业证而违章进行高处作业;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佩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周永泉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二)处理建议
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建议对此次事故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1、于成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于永成因受伤已遭受到巨大的身体痛苦,其教训已刻骨铭心,建议从宽减免,予以口头教育。

2、鉴于周永泉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治伤者,未造成更坏的后果和不好的社会影响,建议对周永泉不予责任追究,予以口头教育。

3、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1、于成永应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不得擅自从事特种行业作业,以生命安全为本。

2、周永泉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特种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坚决杜绝违章冒险作业。

3、黄淦青作为房屋所有人,要严格按照城建部门的规定完成对房屋的拆除工作进行备案手续,聘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进行房屋拆除作业,确保安全施工。

4、大岭山农场社区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巡查队伍,发现不安全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

5、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对辖区建筑领域活动,要及时督促、指导其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遏制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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