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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门镇“9.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09日

2017年9月26日11时50分左右,位于虎门镇怀德社区远丰七巷1号邓健光房屋装修工程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50万元。

事故发生后,虎门镇副镇长陈浩华、镇安监局陈全志局长立即带领相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对伤员进行抢救并了解事故情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2017年9月27日,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虎门镇副镇长任组长,镇安监、公安、监察、住建、人力资源、社保、工会、城管、质监等多个部门派员组成的虎门镇“9.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建筑、机械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邓健光,男,49岁,户籍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怀德远丰村民小组5巷19号,身份证号:               。 虎门镇怀德社区远丰七巷1号房屋业主。

林平,男,户籍地址:广西灵山县檀圩镇茶亭村委会那六队42号,身份证号码为           。2017年3月在虎门镇怀德社区远丰七巷1号房屋装修工程工地工作,担任工头。

姚之充(死者),男,40岁,户籍地址:广西灵山县佛子镇元眼村委会元眼山村五队25号,身份证号:             ,虎门镇怀德社区远丰七巷1号房屋装修工程工地杂工,负责室内贴瓷砖。

(二)事故房屋基本情况

发生事故房屋位于东莞市虎门镇怀德社区远丰七巷一号,为邓建光新建住宅。该工程土地宗地面积约为76.84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约为76.84平方米,十层半完工阶段,目前已建建筑面积约为1006.84平方米,混凝土框架结构。外墙装修已完成,各楼层提升机口已封闭。该项目房屋业主和发包人均为邓建光;承包人为林平(男,广西人,身份证号:              )。2017年3月12日,邓健光与林平签订《施工合同》,将东莞市虎门镇怀德社区远丰七巷一号邓健光住宅的外墙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林平,工程总面积800平方,未在合同中明确工程造价,付款方式。

邓建光新建住宅时借用顾子军(升降机机主,男,广西人,身份证号:              )升降机一台,另外找人安装升降机,口头约定工程完工后由林平统一结算安装费。

(三)政府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邓健光房屋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于2016年9月开始在虎门镇怀德社区远丰七巷1号开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2017年9月12日,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下发(东综管停决字[2017]第3-0638号),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建设。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9月26日10点30分左右,林平与邓健光在11楼顶谈电线和装门等装修问题。11点50分左右施工人员范朝波(男,广西人,身份证号:           )在十楼厨房修补地砖,施工人员包德斌(男,广西人,身份证号:              )已经下班,包德斌在一楼后门的时候听到一声巨响,走到升降机的时候,见到姚之允躺在地上。姚之允从约35米高的十楼阳台处跌落到地面,现场无人见到跌落过程。姚之允现场未系安全带作业。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包德斌马上拨打120,大约15分钟后,救护车及救护人员来到现场并进行抢救,抢救无效后确认姚之允死亡,房东邓健光随后拨打了110。

(三)善后处理情况

2017年10月19日,房屋业主邓健光与死者家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将死者遗体火化。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姚之允从约35米高的十楼阳台栏杆处跌落到地面造成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没有编制施工安全措施。施工单位没有按《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BJ80-2016)的规定并结合工程特点编制包括攀登与悬空作业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等内容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并予以落实。

(2)没有对安全设施予以检查验收。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前,应对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3)安全培训教育不足。施工队人员为街头零散人员组成,安全与技术素质参差不齐,尤其对安全的认识不足。包工头林平对施工人员安全交底不尽详细,安全培训教育不足。

(4)作业员工没有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高处作业施工前,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虎门镇“9.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行政处罚建议

业主邓健光,作为东莞市虎门镇怀德社区远丰七巷1号房屋业主,由于该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事故认定上,邓健光存在违法行为,建议由城市综合管理局对邓健光进行行政处罚。

包工头林平本次作业没有制定施工方案;没有配置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验收;高处作业施工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并应配备相应防护用品;作业人员现场未使用安全带,对高处坠落人员起不到应有的防护作用;未设置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现场无安全标志;其临聘人员姚之允没有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在事故认定上,林平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林平进行行政处罚。  

(二)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施工人员姚之允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按要求使用和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高处作业劳动防护用品。在事故认定上,施工人员姚之允负有责任。鉴于施工人员姚之允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三)发生事故房屋

东莞市虎门镇怀德社区远丰七巷1号房屋,由于该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城市综合管理局对该房屋进行查处。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相关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行业的监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落实如下措施:

1、高处作业施工前,应检查高处作业的安全标志、安全设施、工具、仪表、防火设施、电气设施和设备,确认其完好,方可进行施工。常规在施工方案中体现,在安装时实施。

2、高处作业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并应配备相应防护用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特别是督促工人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对于没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的工人,应禁止其进入建筑工地。

3、高处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带,安全带应当经检测合格。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当经检测合格。

4、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强化实际操作和现场安全培训,加强作业人员现场管理,对工人应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规冒险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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