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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樟木头镇“8·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09日

2017年8月16日9时许,位于东莞市樟木头樟洋一村95号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一名工人将水管固定在外围竹架上,在攀爬上一至二楼之间的竹架时摔落地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xxx,男,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户籍:xxx,职业:工地临时工。事故发生后,樟木头镇有关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并汲取事故教训,采取有力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2014〕413号)的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于8月29日批准成立了由樟木头镇人民政府、樟木头安监分局、樟木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樟木头公安分局樟洋派出所、樟木头镇监察室和樟木头镇总工会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樟木头“8·16”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的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了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证人、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工程基本情况

发生事故的工地,为一民房私宅工程,屋主为xxx,工程工地在樟木头樟洋一村95号,占地面积126.5平方米,拟加建二层半,建筑面积约500平方米,此私宅工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施工图纸,没有办理报建手续,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事故相关个人情况

xxx为此私宅工程的实际承揽人,属于个人承揽工程,xxx没有相应的资质,其没有同屋主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或协议,只是双方口头协议。xxx,樟木头樟洋人,身份证号:xxxxxxxxx,现住东莞市樟木头镇xxxxx号。

xxx,男,身份证号码:xxxxx,重庆市忠县汝稀镇人,现住樟木头樟洋一村,是xxx工人。

   xxx,男,身份证号码:xxxxxx,重庆市奉节县草堂镇人,现住樟木头樟洋一村,xxx叫来做工的工人。

   死者xxx是xxx叫来做工的工人,散工。xxx,男,身份证号码: xxxxxx,户籍:重庆市奉节县人。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应急处理及善后措施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位于东莞市樟木头樟洋一村95号的xxx私宅建设工程,于2017年8月15日开始施工,2017年8月16日,该私宅建设正处于炮楼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处理中。当天,现场有三名工人在做事,现场无管理人员。9时,进行建筑垃圾处理的过程中,工人xxx在一楼外围竹架往上爬时,大概爬到2米的高度时,不慎从竹架上摔下,经石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2017年8月16日9时左右,现场发生事故后,现场其他工人和周围群众,立即对工人xxx进行施救,并拔打120求救。 120中心接报后,迅速安排就近的樟木头镇石新医院的急救点出车。几分钟后急救车赶往事故现场将伤者马上送到石新医院进行抢救,当天20时47分,石新医院对xxx家属宣布xxx死亡。

2017年8月18日8时55分许,死者儿子xx(男,25岁,重庆市奉节人,身份证号码:xxxx)到樟木头樟洋派出所报案,樟洋派出所接报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警力迅速派赶赴现场处置,封锁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并上报有关部门。

樟洋派出所执法人员将相关人员带回派出所调查。樟木头安监分局在接报事故后,迅速派执法人员前往事故现场和樟洋派出所及樟洋社区调查情况。其后,调查小组马上进行善后工作,联合樟木头镇总工会工会副主席、樟木头镇人力资源分局副局、社保分局副局及樟洋社区党工委书记等有关部门全力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并协调死者家属赔偿问题,于9月 5日签订了赔偿协议,由xxx承赔偿20万,承包方xxx赔偿40万,赔偿共计60万元,事故善后工作得到妥善解决,做好了维稳。在事故发生后,樟木头镇领导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和樟木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接报后立即到现场组织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工作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事故造成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xxx,男,身份证号码: xxxxxx,户籍:重庆市奉节县。在事故中,从东莞市樟木头樟洋一村95号,在攀爬外围竹架上一至二楼之间的竹架时摔落地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统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等经济损失约7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建筑外排栅竹脚手架搭设不规范、未挂安全网,工人安全保护意识淡薄。在未佩戴安全带和安全帽等安全劳保产品的情况下,工人xxx在一至二楼之间的外排栅竹脚手架上作业,脚下不慎踩空,坠落至一楼混凝土地面,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xxx私宅建设工程屋主xxx和个人xxx未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让个人xxx实际承包下了该项私宅建设工程。无合同责任约束,双方安全责任不明确,安全意识没有得到强化。

2、施工实际承包人xxx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履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工地现场未悬挂安全警示标识,无安全标语;没有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未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劳保产品,未能有效督促作业工人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三)、相关部门、单位履职情况

1、樟木头城管分局履职情况。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6〕73号)、《东莞市查处和控制在建违法建筑实施办法》和《东莞市在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发现和制止在建违法建筑。据了解,2017年8月14日,樟木头城管分局四中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樟木头镇樟洋社区一村95号一幢已建三层的房屋现场有3名工人正在进行外墙棚架搭建作业,当时棚架已搭至三层楼高,经询问,现场工人表示该房子是因外墙和楼面出现漏水,需要进行防水补漏工程。经城管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检查,发现该房屋外墙和楼面确实存在漏水,现场工人正在开展补漏工程。由于现场掌握的材料不足以反映其存在加建行为,且施工人员笔录均表示其仅是补漏工程,城管分局认为该房屋正在进行的补漏工程不属于其监管范围,无法对该施工行为作停工整改处理措施。鉴于该情况,樟木头城管分局当天已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樟洋社区,要求社区城管办对樟洋社区一村95号房屋加强监管,以防其有加建的违法行为发生。

直至事故发生时,现场仍未见有任何新增、加高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没有发现加建的现象。

2、樟洋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职情况。根据《东莞市在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规定,居委会有巡查、发现在建违法建筑,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的义务,樟洋社区对违法建筑的巡查职能于2009年6月起由社区城管办履行。据了解,樟洋社区城管办人员分别于2017年7月21日、7月28日、8月11日、8月14日、8月15日对樟洋一区95号房屋共进行了5次巡查(其中:7月21日、7月28日检查结果为该房屋门前堆放了大量竹杆,外墙没有搭建棚架,现场没有工人施工,未见违建行为;8月11日、8月14日、8月15日检查结果为房屋外墙已搭起部分竹架,现场没有工人施工,未见违建行为),以上巡查工作情况均有列入台帐并上报镇城管分局。

3、镇住建局履职情况。根据《樟木头镇4办7局内设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能》、《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6〕73号)等文件精神,住建部门负责对具有合法施工许可的施工工地进行监管。“8.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建设单位(xxx)未在住建局办理报建手续,不属于住建局的监管范围。

综上所述,相关职能部门均按照各自职能工作要求,对该房屋开展了检查工作,并通过对该房屋承包商进行教育谈话、制作了相关笔录及巡查登记表等方式,排除了其违建行为;事故发生后,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镇安委办开展事故救援、调查及善后处置工作。目前,相关善后处理工作已全部结束,死者家属已与事故方达成协议,当地社会秩序平稳。鉴于相关职能部门均履职到位,建议不予追责。

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应引以为鉴,认真汲取经验教训,在日后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切实加大对私宅工地的巡查力度,预防该类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高处坠落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xxx从事高空作业的时候,没有戴安全帽,攀爬外排栅竹架作业时不慎踩空坠落地面,没有意识到高空作业的事故隐患,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xxx作为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没有履行管理职责又没有派专人到现场管理,没有对工人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建议由安监部门对xxx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建筑类事故防范

加大政府监管力度,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农村房屋建设的监管力度,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全检查,强化巡查制度,扎实开展隐患排查和打法治违行动,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安全。

(二)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强化主体责任

樟木头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采取更有针对性的事故防范措施,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要按照《东莞市在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和《东莞市查处和控制在建违法建筑实施办法》要求,深入开展建筑行业“打非治违”工作,严厉打击和处理违规施工建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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