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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洮安县洮安制药厂浸煮罐爆炸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1979年8月6日6时50分,吉林省洮安县洮安制药厂浸煮罐发生爆炸。爆炸后,罐体及上部无折边封头随罐体飞出260米,下部锥体封头打入另一罐的底部,使邻近几个罐离位,管道严重破坏,并使长36米、跨度为10米、高为10米的砖瓦厂房倒塌五分之三,其余部分受到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83400元,间接经济损失400000元,死2人,伤8人。

事故发生前的状况是:该浸煮罐系1974年投运,累计使用25986小时,从投用到爆炸期间,该罐的筒体及其它部位,从来做过技术检验。

事故的经过是:1979年8月6日零时,有12名工人上班,按原来的分工进行工作,首先是除渣装草,接着供汽浸煮,负责供汽浸煮的工人先后去浴池洗澡,洗澡完后回到该罐检查,发现汽压已增高超出允许压力(1.5~2大气压),到6点40分,锅炉蒸汽压力已达0.6兆帕(6大气压),造成浸煮罐爆炸。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该罐筒体强度不够,筒体原来壁厚采用8毫米,经多年使用,筒体下部由于遭受介质的冲击磨损、腐蚀,钢板厚度已减少到1~2毫米,加上罐内温度、压力的频繁变动,使铜板的材质产生疲劳,根据计算,允许的使用压力已处于超压状态,强度不够。另外,从刚度考虑,厚度至少应为4毫米。

2.操作人员擅离岗位,供汽阀门未关,锅炉连续供汽,致使罐内实际压力升高到超过筒体所能承受的压力。

3.浸煮罐缺少必要的安全装置。

4.企业管理混乱,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特别是缺少定期检验和运行保养制度。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该罐及类似罐不得作为压力容器继续使用。

2.应安装安全阀,并保证灵敏可靠。

3.应严格按设计规定的各项工艺指标使用,不得盲目超压行。

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5.加强技术培训,使操作人员了解设备的结构、原理和正确作,发现异常情况时能及时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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