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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芝罘区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12·3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芝罘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3月15日

2020年12月31日15时55分,芝罘区幸福中路28号阳光市场B区大楼一层冷库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8000㎡,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以评估报告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分别于2021年1月28日成立了事故善后应急处置工作组、于2月10日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总工会、区发改局、区商务局、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幸福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人员组成的芝罘区人民政府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12·31”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人参加,并聘请有关专家、律师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专家分析认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

阳光市场(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位于芝罘区幸福中路28号,西临幸福东路,南临幸福中路,占地总面积27827㎡(含停车场),由A区、B区、C区、D区、F区、P区六部分组成,商户153户。

阳光市场B区大楼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28号,原为烟台毛纺织厂针织车间,框架结构,分生产区和办公区,生产区地上四层,办公区地上六层,预制混凝土板结构。由山东省纺织设计院设计,烟台市建筑工程六处(现为烟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建设,竣工于1991年12月。该楼有商户49户,主要用于百货、奶粉、干海鲜产品、家电及办公用品的仓储与销售以及办公场所。

(二)相关涉事单位情况

1.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1月2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503011X2。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观海大厦B座12层。法定代表人:李仁荣。

2.烟台中汇物流有限公司阳光市场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0817073XC。住所: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28号。负责人:张仲林。

3.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2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MA3R3AGE75。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28-4-401号。法定代表人:张克东,实际控制人:张仲林。

(三)合同协议签订情况

1.2009年6月30日,烟台市毛纺织厂(出租人)与烟台中汇物流有限公司(承租人)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烟台中汇物流有限公司租赁烟台市毛纺织厂所有位于烟台市幸福中路28号的房产(不含院内梳纺车间及南侧西办公楼二、三、四层及院内锅炉房、配电室)。租赁期为三年,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合同约定,乙方因实际需要,在保持房屋原有结构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室内装修,但进行有改变房屋结构的局部或整体改造时,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

2.2012年9月20日,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甲方、出租方)与烟台中汇物流有限公司(乙方承租人)、烟台毛纺织厂(丙方,受托方)签订了《资产租赁合同》。出租资产范围为,甲方所有位于烟台市幸福中路28号的部分房产、设施、院落等。租赁期限为: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至。合同约定,乙方在租赁期内需面租赁范围内进行固定资产建设、租赁设施的投资改造、租赁房屋的改建、翻建、装修等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2015年3月18日,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甲方、出租方)与烟台中汇物流有限公司(乙方承租人)、烟台毛纺织厂(丙方,受托方)、烟台中汇物流有限公司阳光市场分公司(丁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甲、乙、丙三方于2012年9月29日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由乙方租赁甲方所有的位于烟台市幸福中路28号的部分房产、设施、院落等,现因业务分工需要,乙方在该《资产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均由乙方的分公司丁方承接和履行,甲方同意由丁方承接和履行,乙方对丁方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2015年9月30日,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甲方,出租人)与烟台中汇物流有限公司阳光市场分公司(乙方,承租人)、烟台毛纺织厂(丙方,受托方)签订了《资产租赁合同》。出租资产范围为: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烟台市幸福中路28号院内(除毛纺织厂留守人员办公楼单楼和配电室)的房产、设施、院落等。租赁期限为:2015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合同约定,乙方在租赁期内需对租赁范围内进行固定资产建设、租赁设施的投资改造、租赁房屋的改建、翻建、装修等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2020年9月30日,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租人)与烟台中汇物流有限公司阳光分公司(承租人)签订了《减免租金协议》,租赁期满后享受延期一个半月租赁期的优惠。

4.2020年6月10日,烟台中汇物流有限公司阳光市场分公司与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烟台中汇物流有限公司阳光市场分公司同意将承租并投资经营的阳光市场房产、设施、场地等租赁权转让给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由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继续经营使用,相关权益同时移交。2020年6月20日烟台中汇物流有限公司阳光市场分公司注销了营业执照。

5. 2020年9月30日,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租人)与烟台中汇物流有限公司阳光分公司(承租人)签订了《减免租金协议》,租赁期满后享受延期一个半月租赁期的优惠。

6.2020年11月15日,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场地及设施设备租赁合同》。出租资产范围为:位于烟台市幸福中路28号院内(除毛纺织厂留守人员办公楼单楼和配电室)的所有房产、设施、院落等。

(四)相关重点人员情况

1.李仁荣,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陈清宇,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3.高海滨,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急服务部部长。

4.张克东,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5.张仲林,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事故冷库合伙人之一。

6.陈潍珊,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7.徐海,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科员兼安全管理人员。

8.邹本光,事故冷库合伙人之一。

9.刘锡连,烟台中汇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事故冷库合伙人之一。

10.王波,冷库现场施工人员。

11.石其攀,冷库现场施工人员。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7月,张仲林、邹本光和刘锡连合伙在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28号阳光海参批发市场B区2号楼一楼,新建约800m2的冷库。张仲林负责出地,邹本光和刘锡连负责投资,刘锡连负责日常管理。冷库于7月份开始建设,11月份建成,12月5日投入使用。

2020年12月31日上午11时左右,邹本光电话联系王波,让其到阳光市场B区北楼一层冷库找刘锡连干活,12月31日下午14时左右,王波带着石其攀赶到施工现场。刘锡连向王波和石其攀交待具体工作,让其把冷库西北区域的4个房间之间的铁网拆除,并在冷库西北区域东侧入口处开1个门。王波、石其攀在无特种作业资格证的情况下,使用自带的角磨机和电焊机进行切割作业。在拆到自东向西最后一个铁网隔断时,一辆叉车由冷库北门进入冷库,想测试冷库西北区域东侧入口处新开的门宽度是否适合叉车的进出。王波亲自驾驶叉车进出冷库,石其攀负责指挥叉车进出。叉车驶出冷库后,石其攀返回作业现场,使用电焊机对固定铁网的角铁进行熔断作业。15时55分左右,石其攀在单独作业过程中,引燃了北墙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王波再返回冷库时,发现冷库内有黑色烟气迅速蔓延,冷库西北区域由西向东第一个铁网隔断和第二个铁网隔断之间北墙上,从地面到距离地面一、两米的位置有明火。王波和石其攀试图扑救,但在现场没有发现灭火器等灭火工具后,因火势蔓延,两人遂即撤离出冷库。王波立即向邹本光、刘锡连拨打电话告知起火情况,随后王波、刘锡连等人分别拨打“119”电话报警。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0年12月31日16时00分,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28号阳光市场冷库着火。16时05分,消防救援站消防队员到达火灾现场后,立即对着火冷库进行火灾扑救。

接到事故报告后,烟台市应急管理局领导、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领导现场指挥。芝罘区区委、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相关救援活动。区应急局、区商务局、幸福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消防救援大队开展火灾扑救工作。火灾共造成B区综合楼北楼1至4层不同程度受损,烧毁、烧损冷库、仓库、店铺内的物品,过火面积约8000m2,受灾商户57家,无人员伤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芝罘区政府成立了事故善后应急处置工作组和事故调查组,积极做好受灾商户的情绪疏导、心理安抚、赔偿事宜、生活保障等工作。聘请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损失核定,各项善后处理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石其攀违规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进行电焊施工作业,电焊作业产生的高温焊渣溅落到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引发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施工人员缺乏安全意识

石其攀、王波二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上岗作业;未按照《焊接与切割安全》的有关规定,设置焊接隔间和灭火设备;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内,在未达安全条件及未经市场方批准的情况下,冒险进行作业。

2.冷库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规定要求,对在冷库进行切割作业时可能引起的危害和后果告知操作人员。

(2)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照市场管理方的规章制度,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将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操作人员,也未按有关规定对操作人员的特种作业资质进行审查。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规定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导致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冒险作业。

(4)施工现场防火措施不到位。在施工期间,未按规定设置现场监督人员;未按规定配备灭火设备。

3.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安全意识薄弱、管理混乱。未经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同意,擅自将B区大楼一楼改建为冷库;未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规定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未层层签署安全责任状。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市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也未对冷库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

(3)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未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的情况下,将B区一层出租给冷库方刘锡连建设冷库,期间未按规定对冷库方进行安全检查。

(4)超范围经营。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未依法取得“集贸市场管理服务”的经营范围。

4.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监督职责不落实

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市场的产权单位,没有对承租单位是否具有“集贸市场管理服务”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查;对承租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办法》和要求开展全面的安全检查,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情况并督促整改;未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5.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1)芝罘区商务局

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不力。未按照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芝罘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烟芝政发〔2016〕15号)的有关规定,对商品交易市场领域进行监督管理,安全监管人员配备不足。

(2)芝罘区消防救援大队

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不力。对重点单位消防监管不到位,对发现的隐患未及时督促单位整改,未实现隐患的“闭环管理”。

(3)幸福街道办事处

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等违法行为,对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监督不到位。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评估报告为准。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12·31”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4人)

1.石其攀,现场施工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电气焊进行切割作业;未采取防火措施,引发火灾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张仲林,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冷库合伙人之一。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冷库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未按规定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邹本光,冷库合伙人之一。雇佣未取得特种作业上岗证的施工人员进行电焊作业;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在施工人员作业过程中,未进行安全检查;未按规定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刘锡连,冷库合伙人之一。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在施工人员作业过程中,未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按规定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7人)

1.李仁荣,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中,对承租单位安全检查不到位,不细不实,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芝罘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根据经济损失数额,给予行政处罚。

2. 张仲林,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冷库合伙人之一。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中,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建议由芝罘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根据经济损失数额,给予行政处罚。

3.陈清宇,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中,对承租单位安全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芝罘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高海滨,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急服务部部长,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中,对承租单位的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芝罘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陈维珊,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分管安全管理工作。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和责任制;未督促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本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芝罘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6.徐海,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责任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本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芝罘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7.王波,现场施工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未采取防火措施的情况下,使用电气焊进行切割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建议组织处理的人员(3人)

1.烟台市芝罘区商务局市场运行科科长。履行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对事故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2.原芝罘区消防救援大队助理工程师。履行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对事故隐患的整改进行复查,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3.幸福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芝罘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根据经济损失数额,给予行政处罚。

2.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对市场内的业户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现场施工作业失察失控;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由芝罘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根据经济损失数额,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由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五)对问责单位建议

责成区商务局、幸福街道办事处向芝罘区区委、区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相关情况抄送区纪委监委、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五、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

全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决守住安全红线,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述职制度,完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制度,强化专业人才和工作力量保障,构建起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大安全工作格局。

(二)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任责任

1.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承包单位或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督促、指导市场方积极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整改。

2.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要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安排,立即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每个岗位、每名职工、每个业户。加强企业职工及承租业户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市场内部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对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无证上岗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上报相关部门。要严格保障安全资金投入,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期间的自查整改情况报区商务局备案。

(三)进一步强化监管部门职责

1.区商务局要督促全区各商贸市场加强安全管理,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按照芝罘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相关文件和会议要求,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和应急措施,限期整改,严防事故发生。

2.区消防救援大队要依法履行对消防重点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职责,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尤其要加强对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商场、市场、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单位。

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督促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及时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对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4.幸福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辖区内的重点单位的安全检查力度,开展各行业领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四)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立即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指导重点企业单位,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期间,积极开展消防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企业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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