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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禹会区“2017.7.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12月14日

2017年7月21日,禹会区原柴油机厂院内一处厂房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3.6万元,当事人韩克站被轻度烧伤。

事故引起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政府主要领导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扑灭火灾,妥善处理善后,查清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举一反三推进“百日除患铸安”专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安监局牵头成立了由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支队和禹会区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禹会区“2017.7.21”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市调查组),并邀请了禹会区纪委、检察院同志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市调查组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和专家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对策措施。

现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概况

2017年7月21日11时43分,禹会区原柴油机厂院内的一处厂房(韩克站租用)着火,火灾持续时间近2小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二)事故发生场所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物为韩克站租用禹会区原柴油机厂院内的一处厂房(共一层,层高约7米,总建筑面积约100平方米),以及韩克站在厂房外北部空地上擅自搭建的三间彩钢板房(内部不分隔),经调查,该厂房被韩克站用于收集、贮存、处置经营废机油、废柴油、废矿物油(均为危险废物)和沥青等,通过搅拌、提纯等操作过程后进行分装、出售。

柴油机厂始建于上世纪60年代,设计用途为生产厂房。该厂于上世纪90年代倒闭,目前被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储。2016年孟诚与该公司签订了原柴油机厂厂房租用协议,其中一处转租给韩克站。截至火灾发生前,厂区内共有约70个租户进行生产、经营以及储存。

火灾过火面积约460余平方米,现场堆放大量铁桶,铁桶内主要存放废机油、废柴油、沥青等物质。主要受损物品为韩克站堆放的油品及毗邻厂房(租户用作仓库,放置床垫、沙发和箱装饮料、白酒等)。起火部位位于彩钢板房内卷帘门的西北侧。该部位地面上有三台齿轮泵(对韩克站第三次询问时,其说明有一个泵处于工作状态),以及散落的电线(通过勘验,电线是从南侧厂房拉至彩钢板房,电线敷设痕迹较为清晰)。在彩钢板房外靠近南侧厂房处,发现一个疑似电钻机残骸和铁质搅拌头(根据知情群众提供,当事人存在将电钻机与搅拌头连接来搅拌桶内物质的操作过程)。

(三)事故抢险处置情况

2017年7月21日11时43分,市消防支队接到报警称,禹会区原柴油机厂一厂房(韩克站租用)着火,支队指挥中心迅速调集禹会、高新中队前往处置。随后,又调集特勤、经开、淮上、龙子湖、蚌山等中队前往处置。13时30分许,现场明火被基本扑灭。火灾发生后,市政府主要领导及禹会区有关领导及时赶赴现场,指挥火灾扑救及后期处置工作。

二、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该起火灾的起火原因可排除放火、生活用火、雷击、吸烟、使用蚊香和明火引起可燃液体蒸汽爆炸的可能,是韩克站违规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进行操作时,电气线路或设备产生电火花引起可燃液体蒸汽爆炸(爆燃)引起的火灾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韩克站安全意识淡薄,未经许可擅自收集、贮存、处置经营危险废物,对存在火灾隐患视而不见,疏于防范,违规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

2.孟诚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韩克站,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不力。

3.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不到位,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没有认真履行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职责。

4.禹会区大庆社区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消防安全检查和查处违建工作不力。

5.禹会区长征派出所落实消防安全检查职责不到位,对辖区的火灾隐患没有认真全面排查,对非重点的消防区域检查和管理不力。

6、禹会区环保局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不到位,查处无证收集和处置经营危险废物行为不力。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和有关部门监管不力导致的生产经营性火灾责任事故。

三、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 韩克站,违章作业引发火灾,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禹会区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对其未经许可擅自收集、贮存、处置经营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建议由禹会区环保局立案查处。

2. 孟诚,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个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禹会区安监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没有认真履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安监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政纪处分、诫勉谈话及批评教育人员

1. 程礼友,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部副部长,具体负责原柴油机厂区域厂房出租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2. 李德杨,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部部长,负责原柴油机厂区域厂房出租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第三条规定,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3. 张飞,禹会区大庆社区挂职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对原柴油机厂区域存在的安全生产和消防隐患问题检查、处理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4. 叶峻,禹会区大庆社区主任,负责社区全面行政工作,疏于管理,对原柴油机厂区域存在的安全生产、消防隐患及违建问题失察,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第三条规定,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5.宋在权,禹会区长征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第三条规定,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6.宋涛,禹会区长征派出所副所长(主持工作),负责派出所全面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社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7.王胜利,禹会区环保局局长,负责区环保局全面工作,未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检查,打击无证危险废物经营不力,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第三条规定,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8.卢家保,禹会区行政执法局副大队长,负责区行政执法局拆控违工作,组织查处违章建筑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四)建议相关行政问责的单位

1.责成禹会区长征派出所向禹会区公安分局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2.责成禹会区大庆社区向禹会区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四、事故防范措施

(一)禹会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7.21”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特别是涉及多个部门监管的行业领域,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消除责任死角和盲区。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建议区政府组织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环保、安监等部门,深入开展城市待拆迁区域安全生产和消防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经营活动。

(二)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结合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自查自改,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百日除患铸安”专项行动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突出消防、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对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查漏补缺、立行立改。要依法严惩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四个一律”等执法措施。对事故频发、隐患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和企业,要加大执法力度,开展集中整治,形成依法严格监管执法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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