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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申平塑胶有限公司“8•30”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7月28日

2、平湖市穗轮服饰有限公司违规出租厂房,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出租给平湖申平塑胶有限公司,且未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为图私利,擅自搭建违章建筑,封闭了出租厂房南侧两个安全出口,致使该厂房仅有东南角一个安全出口,为事故伤亡扩大埋下了重大事故隐患。
3、独山港镇派出所履行辖区内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督促消除消防火灾隐患、制止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力。督促指导责任区民警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力,发现平湖申平塑胶有限公司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后,未按规定向平湖市消防大队书面报告。
4、独山港镇安监站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企业日常监督检查不力,在2013年国务院统一部署的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中,未对平湖申平塑胶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
5、独山港镇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对镇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和企业安全职责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力。未按要求认真深入开展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检查没有做到全覆盖。对生产厂房未批先建及违章建筑打击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由此带来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6、平湖市有关部门对独山港镇相关下属部门督促指导不力。平湖市消防大队对辖区内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平湖市安监局对辖区内危化品使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平湖市规划建设局对辖区内企业违章建筑查处打击不力。
7、平湖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作部署不到位,督促指导有关镇(街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不深入,对全市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平湖申平塑胶有限公司“8·30”燃爆引发大范围火灾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仵秋雨,平湖申平塑胶有限公司面漆车间操作工。安全意识差,第一次开启空调电源,车间内瞬间产生强烈电火花后,在未找到原因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再次开启电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二)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康秀良,平湖申平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经营者。严重违反《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盲目组织生产,追求企业和自身经济利益而忽视员工生命安全;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混乱,未依法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安全检查,未对员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厂房内未按规定设置疏散通道、缺少安全出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2、李卫东,平湖市穗轮服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厂房出租人。严重违反《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厂房建成投入使用前未进行消防审批;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出租给平湖申平塑胶有限公司;为求个人私利,擅自搭建违章建筑,封闭了出租厂房的原设计的两个安全出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3、阮建军,平湖申平塑胶有限公司现场生产管理负责人。日常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意识差,重生产、忽视安全管理,无视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给予纪律处分人员
1、钱勇彪:平湖市政府副市长。分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吴海勤:平湖市城管执法局局长。2010年8月至2012年2月,担任平湖市规划建设局副局长兼城管局局长。对独山港镇“两违”整治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周琪根:平湖市安监局局长。2012年11月,平湖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2名工作人员和危化科1名工作人员在对申平塑胶有限公司职业病检查时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后虽出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但未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皇甫笑江:平湖市消防大队大队长。平湖市消防大队与独山港镇派出所共同承担辖区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未有效发现事故发生企业申平塑胶有限公司存在的消防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丁根林:平湖市独山港镇党委副书记、镇长。2012年7月起担任独山港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组织领导全镇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存在的检查不到位问题失察;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到位,对镇规模以下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穆运安:平湖市独山港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兼任镇经发局局长。未有效组织对镇规模以下企业安全生产开展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谢建龙:平湖市独山港镇人大副主席。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担任平湖市独山港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长,分管全镇消防工作。对独山港镇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申平塑胶有限公司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戴伟良:平湖市独山港镇经发局副局长,原独山港镇穗轮村联村干部组组长,近年来多次担任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检查穗轮片组组长。戴伟良作为镇里所安排的多次大检查片组组长,在专项行动文件明确要求其小组对所负责的片区所有企业实现检查全覆盖、全到位的要求下,未按要求进行认真检查,而是把绝大部分的检查任务吩咐、摊派到村里,只亲自带队检查了少量企业,屡次带队的专项行动中都没实地检查磊鑫和申平公司,导致一次次的专项行动均未覆盖到事故发生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9、徐跃:平湖市独山港镇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对社区民警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监管不力;对社区民警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存在不当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吴卫平:原平湖市独山港镇经发局企管科科长,2013年4月任平湖市独山港镇经发局副局长。担任企管科科长及副局长期间,对负责和分管的镇规模以下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陶纪华:平湖市独山港镇派出所民警,穗轮村社区民警,负责穗轮村社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也是消防专项行动片组成员。2013年4月25日到磊鑫五金厂进行消防检查时,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认真,未对申平塑胶有限公司建筑物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是否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申平塑胶有限公司存在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后,未按有关规定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和落实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相关处罚及问责建议
1、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由平湖市人民政府责成平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平湖申平塑胶有限公司、平湖市穗轮服饰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成平湖市有关部门对平湖市穗轮服饰有限公司的违章建筑依法予以拆除。
2、责成平湖市人民政府对独山港镇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镇党委、政府向平湖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由嘉兴市人民政府对平湖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向嘉兴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平湖市政府要迅速采取以下措施,坚决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当地经济与社会健康、安全发展。
(一)扎实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3]118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以“抓安全生产综合整治,促打非治违提升水平,促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促产业转型升级”的“一抓三促”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广泛开展明查暗访,严肃整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真正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着力改善安全生产环境。
(二)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基层消防安全责任制,重点加强对安全条件不足的租赁厂房及易引发火灾的“三合一”、“多合一”小加工、小作坊的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消防安全审批验收工作,完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严厉打击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消防违法行为。要举一反三,对类似使用危化品的喷漆、喷塑等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彻底整改,并完善强化防控措施。要坚决拆除各类违章建筑,严厉打击利用非法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力度,依法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加强企业安全诚信机制建设,及时曝光重大隐患和典型案例,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强化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加大行业监管力度,提高监督检查水平。要加强部门工作协调,明确职责,形成合力,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同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以保证监管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五)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4】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督促基层组织加大安全监管力度,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广泛开展以“一抓三促”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同时,要加强工作督查和考核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考评机制,保证安全生产工作在基层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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