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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 “7•16”较大着火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7月28日

4.蔡升,中共党员,石大科技公司董事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重生产、轻安全,重部署、轻落实,对公司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标准化生产、完善自动化控制设施、重大危险源管控、员工管理和安全培训等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企业100万吨/年含硫含酸重质油综合利用装置及配套工程项目投产时未经批准非法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三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由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免去其董事长职务。
5.徐桂明,中共党员,石大科技公司党委书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对公司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到位;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宣传教育不力;企业100万吨/年含硫含酸重质油综合利用装置及配套工程项目投产时未经批准非法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6.吴天乐,中共党员,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产业经营管理处副处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检查不到位,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等宣传教育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三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7.李涛江,中共党员,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产业经营管理处处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检查不到位;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三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8.孙海峰,中共党员,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党委常委、副校长(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部署要求不到位;对事故企业及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有关处室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9.许磊,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和重大危险源监管不到位;未督促事故企业及时上报停产处置方案并及时对企业处置情况进行监管;贯彻落实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加强对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对石大科技上报的危化品储罐“只有少量残留”信息未予核实,未对安全仪表系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10.韩邦军,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质监局稽查队副队长(主持工作,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特别是停产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及运行情况检查不力;监督检查重程序、轻实体,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罐区存有大量危险化学品等问题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11.苏同密,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检查不力,未发现事故罐区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问题;对重大危险源执法监察不力,未发现事故罐区存有大量危险化学品的情形、重要安全防范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等安全隐患,对事故企业未制定倒罐方案、未进行风险辨识、违反操作规程等问题失察;日常执法监察重程序、轻结果,对企业非法生产未依法查处。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12.王贯伟,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事故罐区存有大量危险化学品的情形、重要安全防范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等安全隐患;对事故罐区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特种设备违规操作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3.焦安献,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指导安监办组织全镇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深入企业一线检查督导少,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整改安全隐患不力;完善配备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4.李佃军,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危化品日常及执法监管。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不到位,未对化工企业安全仪表系统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有关科室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罐区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等监督检查不力;对重大危险源监管、执法监察不力,未发现事故罐区存有大量危险化学品的情形、重要安全防范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等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5.孔庆乐,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质监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指导有关科室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组织参与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事故罐区存有大量危险化学品的情形、重要安全防范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等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6.魏绪船,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经信局副局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意识不够强,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不力,对事故罐区违规操作、安全设施失效和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缺失等监督检查不到位;组织指导事故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对事故企业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低,操作人员未经转岗培训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7.申云江,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化工产业办公室副主任。履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力,工作重部署、轻落实,未到事故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事故罐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8.岳仁顺,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落实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全镇安全监管力量、组织领导镇政府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整改安全隐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9.张宗成,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工作重部署、轻落实,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执法监察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量薄弱、专业化水平不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20.丁兆江,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重部署、轻落实;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督促企业整改安全隐患不力;对执法监察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监察人员力量不足,监督监察能力不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1.费立班,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经信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不到位;未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指导分管负责人及有关科室对事故企业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2.赵东,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化工产业办公室党支部书记、主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不到位,“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意识不强,督促分管负责人及有关科室履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3.杨宁,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党委书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意识不强,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落实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领导、组织全镇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督促虎山镇政府和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4.郑卫东,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组织部署开展全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导岚山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虎山镇政府强化属地管理以及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四)问责人员及单位建议
1.山红红,中共党员,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党委常委、校长(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部署要求不到位,领导和支持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有关处室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省政府安委会负责同志对其诫勉谈话。
2.盖卫星,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党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不到位,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领导和支持岚山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虎山镇政府强化属地管理以及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日照市委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
3.张桂伟,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党委副书记、区政府党组书记、区长。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组织、领导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有关职能部门、虎山镇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不力;对企业抓安全生产、整改落实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日照市委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
4.责成岚山区委、区政府向日照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日照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行政处罚建议
1.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石大科技公司董事长蔡升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责成日照市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收入40%的罚款。
2.责成日照市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吊销石大科技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其处70万元罚款。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进一步落实地方属地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强化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要提高事故预防能力,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扎实开展执法检查,彻底排查治理隐患。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照“五落实五到位”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引导和督促企业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切实督促企业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要不断强化安全监管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二)切实加强液化烃罐区的安全管理。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4号)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禁令》(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4号),全面加强液化烃罐区安全管理工作。一是高度重视液化烃罐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配置,加强培训,提高罐区从业人员的能力。二是液化烃罐区作业应实行“双人操作”,一人作业、一人监护。除常规的工艺操作和巡检外,凡进入罐区进行的一切作业活动,必须进行风险分析,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安排专人全程进行安全监护。三是严禁采用注水加压方式对液化烃进行倒罐置换作业。倒罐作业应采取氮气置换,机泵倒罐工艺。倒入空罐必须事先采用氮气置换,并经氧含量分析合格后方可倒入。四是液化烃球罐切水作业必须坚持“阀开不离人”,做到“三不切水”,即夜间不切水,大雾天不切水,雷、暴雨天不切水。五是石油化工企业在生产装置停工期间,必须保证液化烃罐区安全运行所需要的仪表风、氮气、蒸汽等公用工程的稳定供应,相关安全设施必须完好、有效。对于盛有物料的装置罐区中的作业要升级管理,建立逐级审批制度。
(三)进一步加强变更管理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制定落实变更管理制度,严格变更管理。当工艺、设备、设施需要发生变更时,要严格履行变更程序,编制变更方案,明确相关责任,组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按照要求严格审批。变更实施时,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明确变更原因及变更前后的情况对比,告知工作人员工作场所或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要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严禁违规使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不得采用加盲板、关阀门等方式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隔断,确保其发挥正常功能。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严禁无证人员操作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四)加大对“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地掌握本地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工工艺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突出抓好泄漏后呈气态的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化学品、大型危险化学品储罐区、毗邻城乡人口密集区的化工企业安全监管。要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监测监控、报警联锁和控制设施措施,按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测检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设施完好有效运行。要深入开展危化品储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督促企业落实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专项大检查务必要做到不漏一企、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务求实效。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期间,储罐区存有物料的,一律按照正常生产实施监管。
(五)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责任。要针对本地区化工行业快速发展的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增加安全监管力量,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要提高事故预防能力,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采取“四不两直”、交叉检查、异地执法等形式开展执法检查,彻底排查治理隐患。要提高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能力,对发生的事故严肃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对发现事故隐患且不及时整改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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