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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1.15”胶州路高层公寓大楼火灾案例分析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04日
第二阶段:增援力量于14时47分陆续到场,采用内外夹攻,上下合击的战术。迅速组建45个攻坚组,强攻进入着火大楼内部,逐层逐户开展营救灭火;在各层布设分水阵地,纵深打击火势;在大楼外部使用车载水炮控制火势、阻止蔓延,冷却脚手架防止其变形倒塌造成次生灾害。共破拆防盗门118扇,成功救出50余名被困人员,有效截断了火势向下风方向毗邻建筑蔓延,有75名消防指战员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期间,上海市警务航空队直升机曾参与作战行动,但受现场条件限制,未能发挥效能。
第三阶段:调整力量对整幢大楼进行反复地毯式搜索,扑灭残火,至18时30分,整幢建筑物明火被基本扑灭,至次日凌晨4时,收残和清理任务基本完成。
三、火灾伤亡及损失情况
2010年11月15日14时15分23秒,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的教师公寓发生火灾。火灾造成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地上一层消防控制室、办公室及沿街商铺被烧毁;地上二层至二十八层92户室内装修及物品基本烧毁, 56户部分烧毁,14户受高温、烟熏、水渍等;地下室设备房设备及车库内停放的21辆小汽车全部被水浸泡。
四、火灾成因分析及主要教训
(一)起火直接原因:是上海迪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雇佣无证电焊工人吴国略、王永亮违章电焊作业引燃聚氨酯泡沫碎块、碎屑引发火灾。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一是建设单位、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虚假招标和转包、违法分包。二是工程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混乱。三是设计企业、监理机构工作失职。四是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缺失。五是静安区公安消防机构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六是静安区政府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领导不力。
(三)主要教训:一是建筑外墙保温工程不应使用燃烧性能为B3级易燃外墙保温材料;二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多,使用无证电焊工违法施工,且缺乏有效的安全监管;三是关于外墙保温系统的安全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亟待完善和补充。
五、火灾责任及处理情况
经国务院批准,依照有关规定,对54名事故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其中上海静安区建交委主任、党工委副书记高伟忠等26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责成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市长韩正分别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六、违反消防法规及标准情况
(一)改造工程使用的外墙保温材料不符合建设部、公安部《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规定要求建筑高度大于60m、小于100m的非幕墙式住宅建筑,其墙体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该工程喷涂的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是B3级,属易燃材料。
(二)使用无证电焊工违法施工。《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该工程电焊工是负责搭建脚手架公司人员,从社会上从事电焊作业的包工头处雇用,无电焊作业人员资格证;电焊动火作业时未办理相应的动火审批手续、也未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在未涂抹防护层的聚氨酯泡体保温材料部位进行电焊,严重违反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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