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管理目的
为确保公司各区域特种设备正常运作,保障各部门工作的正常开展, 加强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责任,有效控制各类因特种设备导致的伤亡事故。
2 适用范围
公司下属各部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定义的各类特种设备。
3 管理要求
3.1 特种设备管理组织架构: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安全环保部统一协调各使用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各使用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检测、维修、保养工作由安全环保部组织负责。组 长:分管安全副总经理
成 员:安全环保部、质量管理部、生产部、物控部、研发部、创客物流部
3.2 特种设备采购:
特种设备供应商应具有国家认可的生产资质。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3.3 特种设备安装:
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安装资质。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安装单位应向西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下称特检院) 申报检验,检验合格后向高新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登记获得使用证后,将随机附带资料移交至安全环保部后,特种设备方可投入使用。
3.4 特种设备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由安全环保部按时联系特检院进行年检。
3.5 特种设备发生故障,使用部门应立即停止使用,上报安全环保部, 由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维修正常后方可使用。
3.6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人员培训、变动后,由部门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人上报至安全环保部登记。
3.7 特种设备如需停止使用、报废,使用部门必须由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向安全环保部办理相应手续。
3.8 外来施工单位携带的特种设备必须有使用证,设备及安全附件在检测期限内,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资料由基建部上报安全环保部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