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企业、事业单位、合作经营组织、私营企业没有规章制度,发生了重大责任事故,应以其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为准,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如果企业、事业单位和经营组织、经营户的规章制度切合实际,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精神,行为人违章作业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后果严重,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生产和建设施工承包中,如发生事故,应根据事实追究责任。对“生死合同”不论是否经过批准或公证,从签订时就是无效的。如因甲方行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就要追究甲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合作经营组织、私营企业的从业劳动者,没有经过培训,未受过必要的安全教育、考核、或不了解安全操作规章制度,无证上岗作业,发生了重大责任事故,应由发生事故单位、经营组织中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负法律责任。如果职工和从业人员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或者有多年的工作实践经验,了解岗位操作方法,而违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即使发生事故的单位、经营组织、私营企业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或没有落实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行为人应负直接责任,有关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要负法律责任。
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刑法》分则读职罪中的一种犯罪。读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权利实施的,或者因玩忽职守造成的危害国家正常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87条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特征是:
a)企业安全管理中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它各种依照法律规定,经人民选举或受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委托、聘用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b)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将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承包、租赁给个人或若干人经营,其承包、租赁经营的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
c)玩忽职守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犯罪行为表现:
严重官僚主义,不传达、不执行上级部门的指示、命令、规定,或不执行劳动安全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伤亡的;
滥用职权,擅自变更规章制度或原定方案的决定,盲目蛮干,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屡次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作业,熟视无睹或不加制止,造成重大伤亡的;
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重大伤亡的;
对有关部门或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化建议、意见不加理采,置若罔闻,造成重大伤亡的;
单位领导或主管工作人员,目睹严重超员、超载的车、船违章运输不加制止、造成重大伤亡的;
擅自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合作经营组织或私营企业,在国家严禁经营的地区进行开采经营,造成重大伤亡的;
屡出事故,不引以为戒,放任不管,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不组织急救,贻误时机,致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五、结案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中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按照规定格式写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批复后视为结案。
1. 结案期限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90日才能结案的,企业或其主管部门须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长。最长不行超过180天。
2. 结案审批权限
目前,全国大多省市依法规定审查批复程序是;死亡事故报经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复结案;重大伤亡事故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复结案;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报经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结案。
3. 公布处理结果
企业自接到对伤亡事故处理的结案批复文件后,要在企业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对有关人员的处分文件要存入受处分人的档案。
4. 建立事故档案
事故档案不仅是重要的技术资料,而且对分析事故、研究掌握事故发生规律、采取预防事故具体措施和对策,具有重要作用和科学价值、历史价值,是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的宝贵的、真实的、最有说服力的教材。因此,对每起伤亡事故,尤其是重大、特大伤亡事故,必须建立详细的、完整的事故档案,并按规定进行系统整理和编目,加以保管,提供工作中使用。
5. 事故结案归档材料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事故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或录相带);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9)发生事故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备材料;
(10)医疗部门的诊断书或法医的鉴定;
(11)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等;
(12)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