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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应具备的消防安全疏散条件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3月01日

      5、火灾应急照明设置要求
      丙类高层厂房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用的火灾应急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六)员工集体宿舍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要求可参照消防技术规范对民用建筑宿舍楼的相关规定
      二、安全疏散部位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严格控制火灾荷载,防止产生火灾烟气和有毒气体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走道等部位,是火灾时人员疏散、逃生的通道。如果在疏散通道的顶棚、墙面、地面等部位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一旦发生火灾,不仅火势通过疏散通道蔓延,并会释放出烟气和有毒气体,直接威胁疏散人员的生命安全。因此,所有人员密集场所在下列安全疏散部位的装修材料都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
        (一)安全出口的门厅
      地上建筑的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应采用A级(即不燃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即难燃性)的装修材料。
      地下建筑的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二)疏散楼梯间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三)疏散走道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地下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四)其他要求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疏散指示标志及出口,并且不应妨碍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的使用。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应悬挂、摆放、张贴燃烧速度快、火灾时释放有毒气体或产生大量烟气的易燃、可燃物品。
      三、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确保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一)对安全疏散设施要加强管理
      人员密集场所应将安全疏散设施列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保持畅通。
      1、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不得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
      2、应保持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完好、有效,不得遮挡、覆盖。
      3、不得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
      4、不得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以及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
      (二)加强防火巡查和夜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人员密集场所应严格依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对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常闭式防火门等消防设施状况进行巡查。
      (三)设置必要的疏散图示,制定紧急疏散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1、人员密集场所常闭防火门上,应当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设置疏散图示。
      2、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紧急疏散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3、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制定落实火灾发生时保护学生、幼儿、老人、残疾人、病人、旅客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措施。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组织、引导在场群众及时疏散。
      (四)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广泛宣传安全疏散常识
      1、人员密集场所应加强对内部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全体员工应熟练掌握安全疏散引导常识。
      2、学校、幼儿园应当采取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3、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应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诉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及逃生方法,并形成制度。
      四、与安全疏散功能相关的其他要求
      (一)利用火灾应急广播,引导人员有序疏散
        设有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设有集中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火灾应急广播的设置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消防控制室对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接通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2、首层发生火灾,应先接通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3、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
      4、含多个防火分区的单层建筑,应先接通着火的防火分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并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三)加强对防排烟设施的维护保养
      火灾烟气及火灾中释放出的有毒气体是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对人员的安全疏散造成极大的障碍。人员密集场所应按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防排烟设施,将火灾产生的烟气排除,并及时阻止烟气向楼梯间等安全疏散部位扩散。高层、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尤其要保障防排烟设施的功能,确保火灾时疏散人员的生命安全。
      五、补充说明
      (一)术语和定义
      1、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它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民用建筑。
      2、高层民用建筑  
      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3、人防工程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人防工程分为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人民防空地下室等。
      4、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由疏散出口标志图形或疏散通道标志图形或由两种标志图形组合而成的一种起到疏散指示作用的消防安全标志。
      包括电致发光型(如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电子显示型疏散指示标志等)和光致发光型(如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5、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用不燃材料制作,通过电源发光方式发出疏散指示信号的疏散指示标志。
      6、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用蓄光自发光型材料制成,当其外界照度消失或降低时仍能自发光的疏散指示标志。
      7、安全出口
      凡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都是安全出口。
      (二)主要依据的消防技术标准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防火规范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9月1日施行)
      《浙江省实施<消防法>办法》(1999年9月1日施行)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1999年5月25日施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2002年5月1日施行)
        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3年5月12日下发)
      本文所提出的安全疏散条件,仅供参考。如与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相抵触,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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