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市场经济以来,煤矿井下用工体制和用工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农民轮换工和外包工迅速增长。当前,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煤矿用工现状与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着新的矛盾和问题。如何在现行的井下劳动用工制度环境下,搞好煤矿安全生产,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了有效的探索。
井下用工现状及影响
江苏煤矿共有井下职工41050人,轮换工和外包工是江苏煤矿尤其是国有重点煤矿井下从事采煤、掘进、准备作业的主体。江苏煤矿有轮换工、外包工12657人,占全省煤矿井下用工量的30.83%。随着形势的发展,轮换工、外包工在国有重点煤矿井下职工队伍中的比例还将进一步扩大。
井下大量使用外包工带来许多问题:
一是劳动者素质低下。从事煤矿井下采掘工作的轮换工、外包工大都是来自于边远地区的生活贫困者,他们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安全知识培训也只能是形式上的需要,多数人凭着一知半解,盲目操作。江苏煤矿2000~2002年共发生59起事故,死亡98人,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95%。据分析,违规作业、违章操作、安全意识不强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是普遍存在以包代管的现象。井下作业队伍各自为政,企业安全管理困难。外包工队伍从事的采掘活动区域范围相对独立,区域内的安全管理主要由承包队伍负责,区域安全系统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矿井大系统的安全保障。
三是安全责任制难以落实。虽然大矿对外包工程安全实行统一要求,但不考核外包工队伍内部的安全责任制,对外包工程质量标准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在安全隐患的整改和安全责任的惩罚方面缺乏刚性约束。
对策
针对煤矿井下用工以外包工为主体的现状,按照《安全生产法》第41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规定,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制订了《外包工队伍承包采掘工程安全资质审查暂行规定》,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承包煤矿采掘工程的外包工区队和煤矿双方在安全责任和制度管理方面予以明确。
1. 要严格准入
外包工区队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资质审查认证,并取得由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江苏外包工区队承包煤矿采掘工程安全资格证》,方可承担煤矿采掘工程施工。同时,煤矿企业必须将煤矿工程发包给具有《采掘安全资格证》的外包工区队来施工。
2. 提高资质门槛
外包工区队申请安全资质认证时,除填写《江苏外包工区队承包煤矿采掘工程安全资质申请表》外,还要提交外包工区队的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外包工区队基本情况;外包工区队完成主要煤矿采掘工程质量评价资料;外包工区队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原件;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聘书的原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外包工区队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人岗位责任制、安全例会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外包工区队人员名册及培训台账复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