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出长途时车辆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接受长途车任务的部门必须在出车前一天联系总经部,通知车辆驾驶员。总经部还应规定出车时间、返回时间和行驶路线,并交代注意事项等;驾驶员按要求做好出车准备,按规定时间、路线出车,途中不得私自改变路线,特殊情况(修路等)改变路线,返回后应向单位说明。车辆在途中应适时进行安全性检查(一般2小时一次),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六条 车辆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报警,同时应向公司领导、总经部、安监部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二十七条 出车返回后,驾驶员应立即向总经部汇报。
第二十八条 车辆在路上行驶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时速。
第六章 风厂车辆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风厂车辆由各风厂厂长负责统一调度管理,风厂厂长是本风厂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所管辖车辆调度、车辆安全管理、车辆维修联系等工作。
第三十条 任何人不得无证(系指公司颁发的内部准驾证)驾驶。
第三十一条 车辆离开风厂时,由专职驾驶员驾驶车辆并经总经部、风厂厂长批准,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
第三十二条 风厂配备的无正式牌照车辆不准离开风厂范围,只有公司配备的手续齐全的车辆可以离开风厂,但只能由专职驾驶员驾驶。
第三十三条 各风厂专职驾驶员负责本风厂全部车辆的档案管理和定期检查、维修及保养的牵头工作。
第三十四条 车况不良时严禁使用,发现车况异常时要及时汇报风厂厂长,由风厂厂长联系总经部进行修理。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在风厂内驾驶车辆时,最高时速不得高于30公里/小时,在公路行驶时按交通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车辆回市里必须停放在公司,不得擅自在其它地方存放。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如发现人为原因损坏车辆,将对责任人给予500~3000元考核。
第三十八条 风厂内部发现驾驶员一次违章(没有出现任何不良后果),扣发责任人200元,可由风厂内部处理,但必须上报总经部和安监部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将考核风厂200~1000元。
第七章 项目部车辆管理
第四十条 各项目部车辆由各项目部经理负责统一调度管理,项目部经理是本项目部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所管辖车辆调度、车辆安全管理、车辆维修联系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无证(系指公司颁发的内部准驾证)驾驶。
第四十二条 各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档案。
第四十三条 项目部配备的无正式牌照车辆不准离开现场范围,只有公司配备的手续齐全的车辆可以离开现场,但只能由专职驾驶员驾驶。
第四十四条 驾驶员在现场驾驶车辆时,最高时速不得高于30公里/小时,在公路行驶时按交通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公司配备给各项目部经理的车辆,由专职司机进行驾驶,其他人不得驾驶。如需离开现场必须经主管领导或总经部批准。
第四十六条 各项目部专职驾驶员负责本项目部全部车辆的档案管理和定期检查、维修及保养的牵头工作。
第四十七条 车辆回市里必须停放在公司,不得擅自在其它地方存放。
第四十八条 车况不良时严禁使用,发现车况异常时要及时汇报项目部经理,由项目部经理联系总经部进行修理。
第四十九条 内部发现驾驶员一次违章(没有出现任何不良后果),扣发责任人200元,可由项目部内部处理,但必须上报总经部和安监部部备案。
第五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将考核项目部200~1000元。
第八章 考核规定
第五十一条 酒后驾车、私自出车、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者,一经出现对驾驶员予以辞退。
第五十二条 对思想品质不良、不遵章守纪、习惯性违章虽未造成恶果,但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不允许再从事驾驶员工作。
第五十三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司安全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处理意见。
第五十四条 凡发生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处罚标准如下:
全部责任 主要责任 同等责任
特大事故 8000元 6000元 4000元
重大事故 6000元 4000元 2000元
第五十五条 对交通事故责任人按事故财产损失的8%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当事人给予撤消驾驶员岗位的处罚:
(一)年度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二)年度内违章驾驶被地方交警部门和安监部部查处3次以上者。
(三)发生一次负次要责任及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四)发生一次交通肇事造成车辆报废或人员死亡者。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总经部应制定本部门的车辆管理制度;各风厂和项目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车辆管理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规定相违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安监部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