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标识
凡经车站、工务、电务部门共同现场确认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内登记为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区段,6502车站由车务部门在控制台上进行标识提示,粘贴“××区段(股道、道岔直向/侧向)分路不良”字样(整治合格销记后方可取消提示);计算机联锁车站由车务部门按照计算机联锁系统车务使用说明操作标识分路不良区段,并在站场平面示意图板上粘贴“××区段(股道、道岔直向/侧向)分路不良”字样标识提示(整治合格销记后方可取消提示)。电务、车站分别填写《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情况统计表》,并将内容报告所属单位。
第十四条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日常管理
1.电务段、车务段、直管车站须将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整治和安全行车办法作为重点工作,并建立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处所管理台帐,每月初分别上报主管业务处。电务、车务段、直管车站每月对管辖范围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情况要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制定整治推进计划。
2.运输、电务处每月对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情况进行核对,掌握情况,相互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站段认真做好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整治工作。
第六章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安全行车规定
第十六条 正线、到发线及其相衔接的轨道电路分路不良但不影响正常排列进路、开放信号的区段,按以下办法办理行车:
1.车站使用该轨道区段办理接发列车时,车站值班员须派人现场确认进路空闲,并将分路不良区段的有关道岔单独锁闭,得到现场确认人员进路出清的报告,方可解锁办理下一条列车进路。
2.双线(两线)车站为避免上下行正线(两线)间的渡线出现分路不良的情况,每日白班各安排1列货物列车经下(上)行到发线接车或通过,但车站值班员需提前报告列车调度员,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同意,方可办理。车站值班员要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正线、到发线及其相衔接的轨道电路区段,发生分路不良,影响正常排列进路、开放信号时,有关行车作业,须按《XX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XX铁师〔2009〕139号)第八十三条“无联锁接发列车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在轨道电路分路不良但不影响正常排列进路、开放信号的区段进行调车作业时,按以下办法办理行车:
1.车站派发的调车作业通知单须注明分路不良的区段,并按《XX铁路局车机联控管理办法》(XX铁运〔2009〕57号)第二十三条中“需经过分路不良的轨道区段(以运统-46登记为准)调车作业时(遇单机时调车人员应随机车)”的规定办理。
2.每次办理调车进路前,须人工确认进路空闲。
3.车站值班员(信号员)在得到调车组人员请求进路后,须询问调车人员或司机机车车辆的具体位置,确认出清道岔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方可办理下一条进路。遇单机时,调车人员应跟随机车。设有储存进路调车设备的车站,在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区段不得使用储存进路方式办理调车。
第十九条 长时间停留的机车车辆(指在线路上静止停留5日以上)轮对生锈或粘有异物,可能造成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的行车办法:
1.长期停留在段管线不移动的机车车辆,该站段应掌握情况,当车辆轮对踏面生锈时,有关负责人须到车站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内填记:“×段×线×辆车轮生锈”。需移动该车辆(列)到车站负责操作的集中联锁线路时,调车领导人要通知车站值班员和调车人员,在作业中执行调车联控。
2.调车人员在作业中,发现车辆(列)轮对踏面生锈,需调动该车辆在集中联锁的线路作业的,调车人员报告车站值班员,在调车作业中执行调车联控。
3.凡在线路上静止停留5日以上的成组车辆编入列车后部开车时,车站值班员须通知助理值班员或派人现场确认列车运行出站情况,未得到现场人员确认列车整列出站的报告,不得排列影响该进路上道岔的下一条进路。
4.在线路上静止停留5日以上的成组车辆编入列车中部或前部开车时,车站值班员未确认该发车进路及股道内光带全部消失,不得排列影响该进路上道岔的下一条进路;若发车股道内列车后方还有其它停留车辆时,按本条第1点执行。
第二十条 自动闭塞区间轨道电路分路不良行车办法
⒈自动闭塞区间发生列车占用丢失报警时,按《XX铁路局TDCS列车占用丢失报警使用办法》(XX铁运〔2012〕53号)第四条办理。
⒉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成段更换100m以上钢轨施工开通后,施工负责人(驻站联络员在施工开通登记中注明:“未经压道除锈,××站至××站间×行线按站间间隔放行列车”字样,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按站间间隔掌握放行列车。施工及配合单位要加强设备监控,经连续2列车完全通过施工地段设备无异常,确认良好后,施工单位在开通销记下方注明:“经连续2列通过施工地段无设备异常,恢复区间追踪放行列车”字样,配合单位及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得到报告后方准按区间追踪放行列车,之后如出现设备异常,相关单位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轨道车正线通过后出现的短区段分路不良时,由车站确认出清。
第二十二条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股道、道岔)不能通过控制台锁闭进路、开放信号时,有关作业须按无联锁线路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有车占用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股道,不能显示红光带时,车站须封闭股道两端按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每月25日车站、工区、车间和站段按照《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情况统计表》统计管辖内轨道分路不良区段,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五条 各站分别建立《XX年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整治统计表》,并存放在车站的信号机械室。每年12月10日统计轨道分路不良区段年度累计整治次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局管内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专用线的普速铁路。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电务处负责解释。铁路局原发《XX铁路局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管理及安全行车规定》(XX铁电[2012]286号)同时废止,前发有关办法、规定与本规定内容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