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5.2 现场确认产品焊接试板(包括工艺纪律检查试板)的制备过程,符合规定并在试板上打监检钢印。否则,必须审查产品焊接试板与筒节纵焊缝连接部位的射线探伤底片。对以批代台的产品焊接试板,应确认审批手续规范有效且所代表的钢号、焊接工艺、批量及焊接产品的间隔时间等符合《容规》的规定。
4.4.5.3 审查产品试板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试验报告,其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
4.4.5.4 现场抽查焊工钢印及施焊焊工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见《容规》第68、70条)。
4.4.5.5 审查焊缝超次返修工艺,现场抽查返修工艺的实施。
4.4.5.6 监检员确认焊接质量符合要求,应在相应的见证资料上签字(章)确认。
4.4.6 外观及几何尺寸检查
4.4.6.1 产品组焊完工,经自检合格后,监检员应到现场进行外观质量和几何尺寸检查。
a. 筒体成型、组对、焊缝布置、对口错边量、封头成型、管口方位等应符合相应标准和设计要求。
b. 母材表面应无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
c. 焊接接头的形状、尺寸、表面质量应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
d. 换热管束的装配质量、换热管与管板连接质量应符合工艺和设计要求。
4.4.6.2 审查受检企业自检记录,确认合格后在相应的见证资料上签字(章)确认,并填写监检项目表。
4.4.7 无损检测检查
4.4.7.1 产品无损检测结束后,受检单位应及时将检测报告、布片(排版)图和底片送交监检人员审查。监检人员应及时审查,并在产品热处理或耐压试验前(换热器壳程在穿管前),提出无损检测监检结果。
4.4.7.2 监检人员进行无损检测检查的主要内容:
a. 审查从事无损检测工作人员的资格,应符合规定。
b. 检查射线照相底片的质量和评定结果的准确性。抽查数量应大于该台产品射线照相底片总数的30%,抽查的底片应包括T型接头处底片,返修片及可疑部位底片。发现评片有误时,应适当增加抽查比例。
c. 检查超声波检测报告和表面检测报告,不定期地对检测操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d. 检查确认探伤比例、探伤部位、扩探率是否符合法规标准或设计要求,探伤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且审签手续齐全。
4.4.7.3 监检员确认无损检测符合规定要求后,应及时填写监检项目表,在探伤报告上签字(章)确认。射线底片抽查结果记入监检项目表记事栏。
4.4.8 热处理检查
4.4.8.1 热处理前审查所有工序质量的检验结果,确认其合格;审查热处理工艺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
4.4.8.2 确认产品试板与产品同炉进行热处理。
4.4.8.3 抽查热处理工艺执行情况,检查热处理记录和报告,确认其内容符合标准规范规定。
4.4.8.4 经监检确认热处理符合要求后,监检员应在热处理报告上加盖监检员印章,填写监项目表。
4.4.9 耐压试验检查
4.4.9.1 检查确认耐压试验前的监检项目均监检合格,受检企业应完成的各项工作均有见证。
4.4.9.2 对耐压试验的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确认试压装置、试验程序、环境条件、试验压力、试验结果等符合相应标准和设计要求。不同类型换热器试验程序不同,监检员应按照GB151-1999的要求现场确认试验程序是否正确,对每一次耐压试验均应亲临现场进行监检。
4.4.9.3 经监检确认耐压试验符合要求后,监检员应在耐压试验报告上签字(章)确认,填写监检项目表。
4.4.10 气密试验检查
4.4.10.1 监检员应不定期抽查气密试验过程,审查气密试验报告,确认试验压力和结果符合法规标准和设计规定。
4.4.10.2 监检员确认气密试验合格,应及时填写监检项目表。
4.4.11 出厂资料审查: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内容(《容规》附件三)齐全正确;竣工图能反应产品实际情况,加盖竣工图章;设计修改,材料代用审批手续完备。
4.4.12 产品铭牌检查:产品铭牌格式与项目符合有关规定(《容规》附件六),铭牌上各项参数与设计一致。
4.4.13 出厂许可证复印件真实性审查。
5记录与报告
5.1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员应及时汇总该台容器的“监检项目表”和见证资料,填写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检台帐,出具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签发。经监检的项目,符合规范、标准的,在“监检项目表”的“检验结果”栏内填“合格”,并在“工作见证”栏内填有监检员签字(或“监检确认”)的见证件名称或见证件编号。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应在“检验结果”栏内填写实测数据或存在问题,并在记事栏中用文字记述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具体情况和情节,以及受检企业处理情况。
5.2受检企业的各有关部门与监检员有许多文件和资料的往来,为了明确责任,便于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必要时进行文件和资料的交接登记。
5.3进出口监检交接登记记录由监检员规定。
(1)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SDTJ/JLJ-RQ-001-01;
(2)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SDTJ/JLJ-RQ-001-02;
(3)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SDTJ/JLJ-RQ-001-03
(4)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意见书SDTJ/JLJ-RQ-001-04;
(5)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检台帐SDTJ-JLJ-RQ-001-05
(6)设计图样审查登记表;SDTJ/JLJ-RQ-001-06
(7)锅炉压力容器产品(以批代台)试板登记台帐;SDTJ/JLJ-RQ-001-07
(8)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射线检测底片抽查记录表; SDTJ-JLJ-RQ-001-08
(9)锅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材料监检登记表;SDTJ/JLJ-RQ-001-09
(10)焊接工艺评定明细表;SDTJ/JLJ-RQ-001-10
(11)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射线检测底片抽查登记台帐;SDTJ/JLJ-RQ-001-11
(12)监检中有关的来往文件、信函;
(13)监检工作日记;
6后处理
6.1 受检企业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向受检企业发出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 );
6.2受检企业发生质量体系或产品安全性能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企业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意见通知书”)。
6.3 “监检意见通知书”由院(分院)质量管理部门存档。对境内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院(分院)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或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境外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院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报告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受检企业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的,监检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受检企业整改不合格不予出具监督检验报告证书。
6.4 监检员在监检过程中,发现受检企业(或受检设备)存在影响安全性能的技术问题,又无法现场解决时,应当及时填写“重大技术问题请示报告”报院(分院)技术管理部门。
6.5监检员对监检的设备,凡符合填报检验案例条件的,应当及时填写“检验案例”报院(分院)质量管理部门,院(分院)质量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的程序上报。
起草: 审核: 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