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五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六条 事故的信息披露按照管道局办公室《重大事故信息发布管理规定》(中油办字〔2007〕315号)和《管道局新闻媒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设立并公布24小时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同时设立用于专门事故报告和举报的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管道局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为:0316-2171517 ,电子信箱:gdj_hse@cnpc.com.cn <mailto:电子信箱:dqsgbg@petrochina.com.cn;dqsgbg@cnpc.com.cn>。
第五章 事故抢险与救援
第十八条 发生事故,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同时根据情况拨打救援电话。
第十九条 管道局或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事故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各级有关人员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一)当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已经发生一般事故A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管道局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B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管道局业务主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
(三)发生一般事故B级时,事故单位业务主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
第二十条 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妥善保护,任何人不得刻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因事故救援,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留有影像和文字记录。
第六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按照管理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配合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
。极照分管毁灭有关的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的员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时,由管道局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一般事故B、C级,由事故单位自行组织调查。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由安全、技术、纪检监察、工会、人事部门组成,并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相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组成员应当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同时采取调查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二)提出对事故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包括加强管理工作和修改完善规章制度;
(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现场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应急救援情况等;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教训、应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四)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五)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章 事故处理与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所有事故均应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按照年度安全环保责任书相应条款对事故单位及领导进行问责和处罚。
对事故直接责任者,按照事故等级视情节处以1000-20000元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主要领导,从严查处,并追加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由管道局及事故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应程序,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事故单位对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事故资源,认真汲取事故教训,防止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八章 事故统计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应在2日之内将事故快报录入HSE信息系统;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记录录入到HSE信息系统;60天内将事故结案。
第三十条 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并按要求分级保管,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登记表;
(二)事故调查报告;
(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四)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五)人证、物证材料;
(六)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计算资料;
(七)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八)伤亡人员医疗证明;
(九)事故处理决定;
(十)事故通报;
(十一)地方政府调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事故档案管理:
(一)事故单位安全环保主管部门建立一般事故B、C级事故档案,并送档案室保存。
(二)管道局安全环保与节能部建立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档案,并送档案馆保存。
第三十二条 需立案追究的事故,结案后,纪委监察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事故责任追究材料的立卷工作,并分级保存。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管道局HSE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管道局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管道局违章与事故处罚管理办法》(油管道安字〔2008〕3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全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