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特殊动火作业划分原则
6.1.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6.1.2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6.1.3 在运行的可燃气体、液化烃、甲类液体罐区(包括防火堤内及附设的泵区、装卸区等)的动火作业。
6.1.4涉及可燃液体、气体的污水井排气管口周围15m范围内及污水池动火作业。
6.1.5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易燃易爆的罐区(包括附设的泵区、装卸区等),以及单独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库房和生产单元动火作业。
6.1.6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动火作业。
6.2 一级动火作业划分原则
6.2.1除特殊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6.2.2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6.2.3厂区管廊上进行的动火作业。
6.2.4在运行的生产装置或系统的动火作业。
6.3 二级动火作业划分原则
6.3.1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6.3.2 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动火。
6.3.3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动火。
6.3.4企业新建生产装置与原有生产装置或系统完全隔离的,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7 动火作业的审批
7.1 动火作业审批
7.1.1 企业特殊动火作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一级动火作业由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审批;二级动火作业由企业属地负责人审批,安全管理部门会签。
7.1.2 企业应明确动火作业审批程序和相关要求。当特殊动火作业审批人因故不能审批时,可以书面授权分管安全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审批,授权后的安全责任主要由授权人承担。
7.1.3 授权审批采用一次授权方式,并且授权人应指派专人进行动火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不得二次授权。
7.2 动火作业提级管理
7.2.1 节日、假日(休息日)、夜间(当日晚20时至次日晨8时)等非正常工作时间段,原则上不得安排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如确需动火作业,应提级管理并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备;
7.2.2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提级管理。
8 作业前风险分析
8.1 企业应制订动火作业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管理制度,明确分析方法、分析人员、分析程序。
8.2 作业前动火作业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
8.3 运用工作危害分析(JHA)、检查表(SCL)、作业安全分析(JSA)等风险分析方法,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充分辨识作业现场涉及的各类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设备特性和工况,生产工艺特点,作业点周边环境等,分析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害及风险因素,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9 动火作业现场管理
9.1 作业基本要求
9.1.1 动火作业应设专人管理,属地负责人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生产现场和生产工艺的管理人员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
9.1.2动火作业应设专人监火,属地负责人应指定取得监火人资格证的人员担任监火人。
9.1.3尽可能减少在易燃易爆区域动火,凡可动可不动的动火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区域动火,严格控制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
9.1.4进入反应釜、槽、罐等受限空间内动火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通风、降温措施,防止有害气体、烟尘和高温等对作业人员的伤害。
9.1.5 作业过程中可能涉及到有毒物质,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依据分析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9.1.6 动火作业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线,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及设备不得进入动火区域;
9.1.7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9.1.8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GB50160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9.3规定执行。
9.1.9 对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如冷水塔、玻璃钢容器、长线管道、包装桶等)经清洗、置换后因条件限制无法按要求准确取样分析的动火作业,需按9.3规定执行。
9.1.10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9.1.11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9.1.12 在有可燃物构件或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如: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9.1.13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3.5%。
9.1.14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9.1.15 平面封堵和高处防护
a) 在涉及超过一层的厂房或一层厂房内在设备上方动火,应采取有效的平面封堵措施,确保动火时产生的火花或高温物件不会飞溅掉落到下层厂房或下方设备上。
b) 在高大设备、管廊等高处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封堵、遮盖等措施,防止火花溅或高温物体掉落至动火点下方及周围的设备、管道、下水道、窨井、地沟、水封等。
9.1.16 动火作业中途停止或完成后,动火人、监火人应清理现场,关闭乙炔气瓶、氧气瓶,切断电焊机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和火灾危险。
9.1.17经审批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由动火人、监火人随身携带,备查。
9.2 作业器具的管理
9.2.1企业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动火作业器具管理,由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未经检查合格的动火作业器具一律不得使用。
9.2.2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9.2.3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
9.2.4 乙炔瓶应直立放置,并设置防晒、防倾倒设施。乙炔气瓶应安装防止回火器。乙炔瓶和氧气瓶不得带入受限空间。
9.2.5禁止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去开启乙炔气瓶阀门;严禁粘有油脂的手套、棉纱和工具同氧气瓶、瓶阀、减压器及管路等接触;乙炔气瓶和氧气瓶阀门、减压阀等接口处用专用管箍卡紧,不得有泄漏,压力表、阀门应灵敏完好。橡皮气管不得有鼓包、裂纹、漏气等缺陷。
9.2.6 焊机电源线、焊接导线、回路线应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线,不得有破损、裸露等现象,不得用其它电线、金属物代用。电焊机接线应牢固,接线桩不得裸露。接地和接零保护齐全可靠。
9.2.7 电焊机应放置在干燥地方。电焊机回路线应就近搭接在焊接件本体上,不得搭接在工艺管道、设备、电气和仪表设施等其它金属物体上形成回路。电焊机应用不燃材料遮盖,满足防水要求。
9.3特殊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9.1和9.2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9.3.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9.3.2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9.3.3动火点所在区域负责人应预先通知本单位生产调度或生产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确保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9.3.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9.3.5 应保持动火作业现场通风良好。
9.3.6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必须到现场监督动火作业。
9.4 作业过程视监控
涉及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实行全程录像,做到“一票一录像”。
10固定动火区管理
10.1 设置条件
10.1.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10.1.2固定动火区距易燃易爆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等不应小于30m(部分动火点安全距离受实际情况限制不符合的,应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以满足安全动火作业要求)。
10.1.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畅通。
10.1.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10.2管理要求
10.2.1 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并配备足够、适用的灭火器材。检维修必须使用的煤油、机油、氧气瓶、乙炔气瓶等应与动火区域有效隔离。
10.2.2 固定动火区入口处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包含“固定动火区”的字样、固定动火区的范围及管理责任人及有效期限等。
10.2.3 从生产区域拆下的设备、管道等进入固定动火区必须经清洗、检测合格,并确认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未经清洗、检测合格的设备、管道等严禁进入固定动火区域进行动火作业。
10.3固定动火区的审批
10.3.1 企业要对需划定为固定动火区的区域进行评估,符合固定动火区设置条件的,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确认,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10.3.2 固定动火区每半年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一次复审。
11 动火作业第三方服务管理
11.1 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从事动火作业服务的,应当对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的资质和执行相应动火作业管理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11.2 企业不得对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提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等的要求,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11.3企业应当与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动火作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11.4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必须执行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票证,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11.5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必须具备动火风险分析、可燃有毒物质检测、应急处置的相应人员和设备设施。
12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12.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检测,气体检测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分析。在设备、管道本体上动火的,应对设备、管道内和大气环境同时进行动火分析。
12.2 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12.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允许超过60min。
12.4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每日动火作业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全程佩戴便携式气体检测仪,随时进行监测。
12.5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仪器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12.6 动火分析人员应出具动火分析报告单,并将动火分析报告单附在《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存根上。
12.7动火检测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1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3.1 动火作业负责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13.2 动火作业负责人、属地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施工作业负责人、审批人等相关人员应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13.3《动火安全作业证》最终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检查属地和动火作业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批《动火安全作业证》。
13.4一张《动火安全作业证》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个地点)、一证(安全作业证)一人(监火人),不能用一张《动火安全作业证》进行多处动火。
13.5 动火作业完成后,由监火人和动火人共同进行完工验收,确认现场无残留火种后,由监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13.6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应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使用范围、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限、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13.7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2h。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13.8《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动火人和监火人各持一份;特殊动火《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保存,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属地单位保存。《动火安全作业证》存根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