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与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储存、保管、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接受危险化学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项目时须报安全生产处,并由安全生产处报请省、市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和批准。项目建成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第十八条 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安全生产处负责公司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各分厂、作业区分别在公司制度框架内编制本部门的各种制度。
第十九条 凡从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岗位,必须配置所接触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从业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危险性质、预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及火灾扑救方法等。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会处理事故。
第二十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受压设备(贮罐、塔、各类容器等)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仪表、报警、联锁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分级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检测。
第二十一条 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根据物品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风降温、防腐、防潮、泄压、监测、报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二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如发现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报安全生产处审批。
第二十四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能产生静电的场所,均须有导除静电的设施。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保管
第二十五条 储存剧毒化学品应当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禁止非岗位人员和本岗位无关人员接触剧毒化学品;作业场所和安全措施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作业场所应当配备报警和通信装置。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人员担任。储存单位应当将剧毒化学品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报安全、保卫部门。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要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储存不准超量。到达储存限量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3天。并留有相应的防火间距(通道)和通风口,储存地点距生产装置、罐区、管廊、电缆桥架、下水井等设施的安全防火距离不得小于30米。
第二十七条 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库储存,应设专用仓库、场地或专用储存室。
第二十八条 遇火、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在露天、潮湿处存放,要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对于怕冻、晒的危险化学品,应有防冻、防晒设施。
第二十九条 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采用先进的消防、通讯、报警、灭火装置,有毒物品应配备防护面具及隔离、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要经常检查,安全更换或检验消防用品或器材,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 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和储罐区,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纳入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处对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
第三十二条 未经资质认定的车辆,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库房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上报。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装材料、标签要适应物品的性能,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分解、标签模糊或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妥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回收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不准改做他用。
第三十六条 装卸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磨擦、拖拉、重压和倾倒。
第三十七条 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装运。
第八章 危险化学品的报废与销毁
第三十八条 报废和销毁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征得安全生产处领导的同意。
第三十九条 批量报废、销毁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制定安全处理方案。
第四十条 负责报废、销毁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包括监护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化学、物理特性及其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在报废、销毁处理前,应进行分析、检验,根据物品的性质,分别采取分解、中和、深埋、燃烧等相应处理方法。
第四十二条 剧毒或对环境有污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直接排入下水,不准倾倒在地面上。
第四十三条 化学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销毁。
第九章 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的检修
第四十四条 日修、定修、年修等各类检修,均由生产厂点检部门下发工程委托单和工作票,煤气等危险介质停送执行停送传递卡制度。
第四十五条 据委托单中检修项目、施工要求、安全交底内容,由作业长审批,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较大危险作业,如煤气带压动火作业,需指定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经所属单位一级主管签字报公司审批。
第四十六条 所有运转设备确认检修后,必须切断电源开关(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挂上禁止启动牌或安全锁卡,由点检、操作、维修“三方”确认。
第四十七条 设备、容器、管道、阀门,严禁带压拆装。
第四十八条 高处作业时,人员应佩带安全带,所携带工机具应固定牢固,不准乱扔物品。
第四十九条 设备内检修作业(如槽罐、塔、釜、地下贮池、炉膛、地沟等),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动火证,落实安全措施,备好灭火器。
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动火必须经过审批,并开动火作业证许可证,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护。审批单位及区域详见(见附件2)。
第五十一条 作业前30分钟,必须取样分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或气体含量、浓度,合格后方可进入设备内作业,作业过程中,至少每2小时检测一次,如发现有毒物质超标或氧含量小于19.5%,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撤离,待重新吹扫或置换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五十二条 检修完毕,结合点检,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实验,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的附件有:
附件一:公司《危险化学品名录》
附件二:危险化学品设施一级动火作业审批单位及审批区域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需贯彻到公司全体员工。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