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试验用压力计应符合《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12.4.2条有关规定;
3.运行严密性试验稳压的持续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每小时记录不应少于1次,当修正压力降小于133Pa为合格;
4.对经运行严密性试验不合格的管道,必须查找出所有泄漏点,并经整改,再次试压合格后,本周期试压才告结束。
第十五条 对地下燃气管道设置的阴极保护系统应定期检测,并应做好记录;检测周期及检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牺牲阳极阴极保护系统、外加电流阴极保护系统检测每年不少于2 次;
2.电绝缘装置检测每年不少于1次;
3.阴极保护电源检测每年不少于6次,且间隔时间不超过3个月;
4.输出电流、电压检测每日不少于1次;
5.强制电流阴极保护系统应对管道沿线土壤电阻率、管道自然腐蚀电位、辅助阳极接地电阻、辅助阳极埋设点的土壤电阻率、绝缘装置的绝缘性能、管道保护电位、管道保护电流、电源输出电流、电压等参数进行测试;
6.牺牲阳极阴极保护系统应对阳极开路电位、阳极闭路电位、管道保护电压、管道开路电位、单支阳极输出电流、组合阳极联合输出电流、单支阳极接地电阻、组合阳极接地电阻、埋设点的土壤电阻率等参数进行测试;
7.阴极保护失效区域应进行重点检测,出现管道与其他金属构筑物搭接、绝缘失效、阳极地床故障、管道防腐层漏点、套管绝缘失效等故障应及时排除。
第十六条 对在役管道防腐层应定期检测,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情况下,高压、次高压, 3年/次;中压管道,5年/次;低压管道,8年/次(由地方质检部门监检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2.上述管道运行10年后,检测周期分别为2年、3年、5年;
3.已实施阴极保护的管道,当出现运行保护电流大于正常保护电流范围、运行保护电位超出正常保护电位范围、保护电位分布出现异常等情况时应检查管道防腐层;
4.可采用开挖深坑或在检测孔处通过外观检测、粘结性检测及电火花检测评价管道防腐层状况;
5.管道防腐层发生损伤时,必须进行更换或修补,且应符合相应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更换或修补的防腐层应与原防腐层有良好的相容性,且不应低于原防腐层性能。
第十七条 应对沿聚乙烯管道铺设的可探视踪线及信号源进行检测。
第二节 燃气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阀门的运行维护内容及规定
一、应定期检查阀门,阀门应无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阀井应无积水、塌陷,无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等;阀井盖统一采用公司规定的产品,并保持井盖的标识完好、清晰。
二、阀门应进行定期活动和维护保养,各阀门(井)每月至少一次巡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活动与维护保养,并记录到《燃气设施巡查记录》中。
三、在巡查和维护保养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对于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十九条 调压装置的运行维护内容及规定
一、调压装置的巡查内容应包括调压器、过滤器、安全放散设施、仪器、仪表等设备的运行工况,应无泄漏等异常情况。
二、调压箱(柜)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规定
(1)每月进行一次巡查,并填写在调压箱(柜)运行卡上,将巡查情况填写在《燃气设施巡查记录表》上;每半年应对调压器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并将维护保养情况记录到《调压箱(柜)维护保养记录》中。
(2)各连接点不得有泄漏,清除各部位油污、锈斑,管路应畅通。
(3)检查调压器,应无腐蚀和损伤;当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理。
(4)新投入运行和保养修理后的调压器,必须经过调试,达到技术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5)停气后重新启用调压器时应检查进出口压力及有关参数。
(6)过滤器接口应定期进行严密性检查、前后压力检查、排污及清洗。
三、仪器、仪表、安全阀的运行维护、定期校验和更换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未带安全切断装置的老式调压器,应进行全面清查,及时更换;对暂时不能整改的老式调压器应加强巡查维护管理,并做出整改计划。
第二十条 燃气表的运行维护管理
一、燃气表的安装不能歪斜,表接头不能松脱,不能有燃气泄漏等现象。
二、对于运行时间超过十年的用户燃气表,各单位应全面清查,并逐步更换。
第三节 用户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一次的检查,并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的宣传。
第二十二条 入户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做好记录:
一、确认燃气设施有无人为破坏;
二、管道是否被私自改动和私拉乱接,是否被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有无锈蚀、重物搭挂,胶管是否超长及完好;
三、用气设备是否符合安装规程;
四、有无燃气泄漏;
五、燃气灶前压力是否正常;
六、计量仪表是否正常。
七、对用户进行燃气法律、法规的宣传,以及安全用气知识的教育、遇异常情况的应急措施,并将检查情况作好记录。
第四节 CNG加气站站内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CNG加气站站内管道、阀门应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站内的压力容器应严格控制运行压力,并对温度压力等各项参数定时观察,填写运行、维修纪录。
第二十四条 定期对压缩机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进行排污,压缩机撬箱内不得堆放任何杂物。
第二十五条 加气软管应根据使用工况定期更换,加气前检查系统连接部位,确认密封良好,并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流量计定期进行检定。
第二十六条 被加压缩天然气的在用气瓶内应保持正压,加气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工作压力。严禁给无合格证或有故障的车辆加气。
第四章 隐患防范及处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发现的管道安全隐患问题,按照下图所示的管理程序进行处理:
巡检人员发现问题
能处理(做好记录) 不能处理
分管部门
能处理(做好记录) 不能处理
各单位主管领导及分管领导
能处理(做好记录) 不能处理
公司相关部室
协调指导处理 不能处理
公司领导 上级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工程施工及新修建筑占压管道等危及管道安全的处理:
一、一旦发现危及管道保护范围的安全隐患或施工行为,各公司应立即进行制止,发送《违章整改通知单》,并应连续追踪了解和监控,对于已制止停工的,还要防止“停工假象”。
二、对于协调制止无效的管道安全隐患,采取多种方式不断的协调,继续对其后续处理,直至管道隐患得到消除。
三、对出现的管道隐患地段,各公司应派专人重点监控,并在发现之日起的当日内将管道标志桩、警示牌安装到位,重要地带设置安全警示带。
四、管道巡检人员发现管道安全区范围内出现修建违章建构筑物、公路和取土、挖塘等造成管道安全隐患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取得影像资料。制止无效,应及时向生产技术部和单位分管领导口头或书面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发现隐患的时间、地点,可能危及管道安全运行的程度,目前所做工作情况,存在的和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五、发现可能危及管道本体安全的施工行为,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汇报,随即进行连续监护。公司立即指定各职能部门进行现场处理,同时应将情况报告当地公安、安监等部门,随执法部门一起进行到现场处理,直至管道隐患得到消除。
六、对于多次协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仍无法消除的重大安全隐患,报公司相关部门和当地上一级政府,由公司上报,积极取得上级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直至消除管道安全隐患,坚决杜绝产生新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对遗留管道隐患的处理
一、对于历史遗留的管道安全隐患,在未得到整治前,各单位应采取防范措施,编制突发应急预案,并报送当地县级政府和安全监督、公安等部门。
二、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颁布以来形成的违章建筑,各单位要多做地方政府工作,要求地方政府拆除。
三、各单位应摸清自己辖区内存在管道隐患并提出初步处理方案,公司安全环保质量部根据轻重缓急及具体情况,排出整治计划,并逐步实施。
第五章 考核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 公司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隐患整改实行逐级考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各单位管道保护管理实行考核,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管道保护运行机制,修订和完善管道保护工作实施“细则”和具体考核、奖惩“办法”,要做到有法可依,奖罚分明,制度逗硬考核,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机构建设、人员配置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职能人员、巡线工奖惩管理措施。
二、管道保护法律、法规和文件,管道保护管理规章制度理解认识、落实和执行情况。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管道安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四、向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汇报燃气管道隐患并及时协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管道安全隐患情况。
五、定期维护管道安全隐患数据库,建立管道隐患个体档案,制定消除现有管道安全隐患的方案,使辖区燃气设施安全隐患逐年递减。
六、公司协同各部门,制止管道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以及人口密集型违章建筑物产生、避免管道事故、挽回经济损失的工作情况。
七、配合上级单位和各部门进行管道保护及设施运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八、对本单位职能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情况。
第三十二条 管道的安全保护及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纳入年终相关各单位或各部门的考核范畴;对维护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在年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管道及其设施保护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影响管道及其设施安全造成管道事故等损失的,对主要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扣发工资、奖金、撤销职务、待岗、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签订违反天然气管道及其设施保护的相关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本细则的规定的文书或合同。
二、管道及其设施保护工作不到位,造成管道安全隐患,甚至管道泄漏、爆炸、火灾等事故的。
三、管道及其设施安全隐患发现不及时,工作推诿,不积极履行职责,处理不及时,造成管道重大安全隐患,给企业造成重大整改费用的。
四、发现管道及其设施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只作简单处理和汇报,未积极履行职责,加强监控,积极协调避免隐患的产生。
五、管理不善,监督检查不严。
六、由于维护及管理人员工作失职,造成新的管道安全隐患,其相关责任人按一定比例承担相应的整改费用,处罚意见由公司人事部门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四条 管道巡检人员在上岗前,公司及各单位应对其进行上岗前管道及其设施保护技能和有关规定的学习培训,并建立培训制度和档案,考试合格者方能上岗。
第三十五条 公司范围内从事燃气管道及其设施保护的职能人员,应具备管道保护方面的基本技能:
一、熟悉并能正确理解和应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各项规定。
二、熟悉并能正确理解和应用《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
三、熟悉并能正确理解和应用《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6。
四、熟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
五、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六、熟悉并能正确理解和应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生产运行部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