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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2月29日

        4.2.6贮运设施
        4.2.6.1 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管枪。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4.2.6.2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常压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闪点低于28℃,而沸点在38℃至85℃之间的地上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喷淋等设施。
        4.2.6.3 气体贮罐应设安全阀、压力计、液位计、温度计,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喷淋设施。
        4.2.6.4 液氨贮罐上应装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
        4.2.6.5 充装液氨前,必须对钢瓶进行认真检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装。
        4.2.6.6 贮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宜装有高低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严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可燃液体。
        4.2.7物料排放。
        4.2.7.1. 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通过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4.2.7.2. 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污水,不准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4.2.7.3. 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水应设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设施。
        4.2.7.4. 严格设备计划检修制度和验收手续,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设备、管道、阀门严密不漏。加强检查,及时消除泄漏。
        4.3防火防爆等级划分。
        4.3.1厂房的防火防爆等级,应严格按石油化工企业防火防爆标准设计。
        4.3.2新建项目对电气设备的选型,应严格按危险场所防火防爆的等级规定执行。老厂在防火防爆厂房中使用的非防火防爆电气设备,应有计划地在短时间内逐步进行更换。
        4.3.3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按"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和"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执行。
        4.4消防设施。
        4.4.1 厂内的消防设施,应根据工厂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有关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
        4.4.2 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且宜靠近路边;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消防给水压力应满足最大用水量时,水枪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油罐区、装卸区站台等处,消火栓间距不宜超过60米。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4.4.3 除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生产装置,变配电所,仓库等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小型灭火机和简易灭火器材,如砂、灭火毯等。
        4.4.4 小型灭火机设置的种类、数量、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消防设施等情况考虑。
        4.4.5 必须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拿取的地方。灭火器放置的地点应当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曝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4.4.6 严格执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员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并列为交接班内容,保证消防器材经常处于良好,有效的状态。用过的或失效的灭火器材应及时充装或更换,空瓶不得放于生产、施工现场,不得与实瓶混放。
        第一条 提高公司员工的防火意识,全体人员必须充分认识防火的重要性。处理火警的原则为必须主人为任何火警的信息都是真的,有关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奔赴现场,进行察看或扑救。
        第二条 宣传教育的内容包括消防规章制度、防火的重要性、防火先进事迹和案例等。
        第三条 宣传教育可采取印发消防资料、图片,组织人员学习,或外请专家讲解,实地模拟消防演练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公司全体员工均为义务消防员。
        第五条 公司安全负责拟定培训计划,对公司员工进行消防培训。
        第六条 消防培训内容
        1. 了解公司消防要害重点部位:配电室、化验室、仓库、磷储槽、财务室、宿舍楼、食堂等。
        2. 了解公司各种消防设施的布局情况和应急使用方法。
        3. 掌握火灾时扑救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及自救知识和技能。
        4. 组织观看实地消防演练,进行现场模拟培训。
        第七条 公司安全员职责
        1. 贯彻国家的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令及国家的有关规定。
        2. 根据公司情况组织义务消防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研究和督促整改消除隐患,改善防火安全条件。
        3. 组织制定管理标准,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第八条 防火检查类别
        1. 安全员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指出并加以处理。
        2. 各级员工分级检查。第一级是各班人员每日自查;第二级是班长重点检查;第三级是公司领导全面检查或独自进行抽查。
        第九条 防火检查的内容
        1. 员工对防火安全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2. 各部门安全防火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防火设施是否完善。
        3. 各部门人员是否扫安全防火规范的程序进行操作。
        4. 各种设备、物品(尤其是易燃易爆品)的存放是否符合防火的安全要求。
        5. 各种防火设施的摆放位置、数量是否够和合理。
        第十条 公司员工一旦发现有火警,能自己扑灭的,应立即采取措施,根据火警的性质,就近使用水、沙或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第十一条   火势较大,在场人员又不懂扑灭方法的,应立刻通知就近其他人员或巡查的安全员开展扑灭工作。
        第十二条   若火势发展很快,无法立刻扑灭时,应立刻通知119。
        第十三条  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规范、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物品包装标志(GB190-85)》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十五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随用随领,责任到人,所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部分要及时退回。
        第十六条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器或蒸馏过程中,如必须采用有机热载体、电热器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必须遵守化验室的安全操作程序,杜绝化验过程的安全隐患,如违反安全操作程序和要求而导致不良后果的,所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七条  装卸有毒物品时,必须轻装轻放,严禁摔、拖、砸、重压、严禁损坏包装容器。
        第十八条  危险物品存放场地(黄磷、五硫化二磷等)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时须经厂长或班组长签字,仓管人员按签字数量领取。化验室的有毒有害试剂必须由仓库设专门储藏地点专人负责保管,并严格使用制度,当班用多少、领多少,剩余的应交仓库保管不得过夜并监督其用量,控制扩散,对检材使用完后应即刻处置,确保安全。
        第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由安全生产及设备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的档案卡、除有设计、制造、安装资料外,对容器修理、检查检修都必须有完善的记录登记。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容器的技术性能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检修后如技术性能有变动的必须重新修订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操作人员在操作中必须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和维修、管理人员应定时、定点、定项目、定容器作巡回检查并建立监视台帐,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处理,对各种跑、昌、滴、漏要及时报告及时消除。
        第二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因故障紧急停用后,使用单位(班组)要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因果关系。采取有效措施,再次运行时必须经公司领导及安全生产及设备管理部门批准。
        本制度于2007年3月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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