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硫化氢监测仪应采用固定式和携带式监测仪。
第四十三条 作业现场需24h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采用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探头数可以根据现场气样测定点的数量来确定,监测仪探头置于现场硫化氢易泄漏区域,主机可安装在远离现场的控制室。
作业人员在危险场所应配带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用来监测工作区域硫化氢的浓度变化。
第四十四条 硫化氢监测仪使用前应对:a)满量程不响应时间、b)报警响应时间、c)报警精度等主要参数进行测试。
硫化氢监测仪使用过程中要定期校验。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一年校验一次,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半年校验一次。校验应由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
第四十五条 硫化氢的监测按照《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测与人身安全防护规程》(SY/T 6277-2005)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涉及硫化氢区域作业施工的队伍硫化氢防护装备配置:
a)每个钻井队配置正压式呼吸器至少15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至少5个,固定式探头6个,充气泵1台。
b)每个作业队配置正压式呼吸器至少5个,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4个。
c)开发、集输单位硫化氢防护装备:
单井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1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1个;
计量站(接转站)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1-2个,计量间、外输泵房视情况配置固定式检测仪2-4套;
集输站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5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2-5个,外输泵房、天然气压缩泵房视情况配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仪2-4套;
测试井队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5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1-2个;
维修队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5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1-2个;
其他施工单位应根据作业人数配置足够的硫化氢检测设备和设施。
第四十七条 现场硫化氢的检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并存档。
第四十八条 在含硫油气田开采过程中一旦发生泄漏事故,应立即穿戴防护用具。
第四十九条 在硫化氢浓度较高或浓度不清的环境中作业,应采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多人长时间在含硫环境中工作时应建立正压供气系统。供气系统的空气压缩机压力采用0.5~0.7MPa,供气量按每人不小于50L/min计算。
与供气系统配套使用的是可外接供气系统的正压式空气呼吸装置,或者是带快速接头的防毒面罩。
供气系统应设置报警装置。
第五十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应采用以下安全防护措施:
a)根据不同作业环境配备相应的硫化氢监测仪器及防护装置,并有专人管理,使硫化氢监测仪及防护装置处于备用状态;
b)作业环境应设立风向标;
c)供气装置的空气压缩机应置于上风侧;
d)重点监测区应设置醒目的标志、硫化氢监测探头、报警器及排风扇;
e)进入重点监测区作业时,应配戴硫化氢监测仪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至少两人同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f)当浓度达到10mg/m3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准备防护用具;当浓度达到50mg/m3报警时,迅速打开排风扇,疏散下风向人员,作业人员应戴上防护用具,禁止动用电、气焊,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查明泄漏原因,迅速采取措施,控制泄漏,向上级报告情况;
g)当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无法控制时,进入紧急状态,立即疏散无关人员并实施应急方案。
钻井和试油过程、集输站、天然气净化厂、油气田水处理站及回注站的人身安全防护要求按照《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测与人身安全防护规程》(SY/T 6277-2005)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进入已知或潜在的硫化氢危险密闭空间时,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进行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和含氧量安全监测,同时配备必要的救护设备。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五十二条 在含硫化氢区域或新探区作业,应建立防硫化氢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县、乡政府审查和备案。预案中应将硫化氢的危害、安全事项、撤离程序等内容告知3公里范围内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 在含硫化氢区域施工的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对现场人员进行应急专业培训,掌握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
第五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防硫化氢的应急演练,做到熟练、快速、规范,并做好应急演练记录。
第五十五条 离硫化氢危险源100米范围内的居民应该搬迁,500米范围内的居民应该签订动迁协议,3000米范围内显要位置张贴安全告知书。
第五十六条 应急预案启动程序
当硫化氢浓度到阈限值10ppm,则启动一级报警,此时应该:
a)检查安全设备功能是否正常,保证随时可用;
b)警惕情况的变化;
c)遵守现场监督或上级的指令。
当硫化氢浓度达到20ppm,则启动二级警报,现场作业人员应立即佩戴正压式呼吸器,并应该:
a)立即安排专人观察风向、风速,确定受侵害的危险区;
b)切断危险区不防爆电器;
c)非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
d)遵守现场监督和上级的指令。
当硫化氢浓度达到100ppm(或以上),则启动三级报警,此时应该:
a)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和危险区内居民撤离;
b)佩戴正压式呼吸器保护设备;
c)向上级(第一责任人和授权人)报告;
d)立即安排专人在主要下风口100米远进行硫化氢监测;
e)实施关井操作程序,控制硫化氢泄漏;
f)通知救援机构。
第五十七条 警戒范围
当硫化氢浓度大于10PPm,小于20ppm时,距井口500米范围设置警戒区;
当硫化氢浓度大于20PPm,小于100ppm时:距井口1000米范围设置警戒区;
当硫化氢浓度大于100PPm时,距井口3000米范围设置警戒区。
第五十八 应急联络
应准备和保存一份应急通信表,包括应急救援服务机构、政府机构和联系部门、其他相关单位等。
第五十九条 应急点火
当现场控制毫无希望,危机生命财产安全需点火放喷时,井场应先点火后放喷。油气井点火程序、点火决策人应在应急预案中明确。
井场应配备自动点火装置,并备用手动点火器具。点火人员应配戴防护器具,并在上风方向距离火口不少于10m处。点火后应对下风方向,尤其是井场生活区、周围居民区、医院、学校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二氧化硫的浓度进行监测。
第六十条 硫化氢急性中毒分级、处理及禁忌症按《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789-1988)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