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电气焊作业
1、电气焊从业人员未经学习和考核,无操作证的,不得进行焊接和焊割作业。
2、盛装过易燃液体或气体的设备与器具,未经彻底 清洗和分析,不得动焊。
3、负有压力的管道、气瓶(罐、槽)不得进行焊接作业。
4、对靠近木板墙、天棚、木地板以及通过板条抹灰墙的管道及其他金属构件,在没有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不得进行焊接或焊割作业。
5、进行电气焊作业前,现场周围的可燃物以及高空作业时地面上的可燃物必须清理干净,或者施行防火保护措施。
6、需要焊接输送油料等易燃液体管道时,通常必须拆卸下来,经过清洗处理干净后方可动焊,没有绝对安全措施不得带液体焊接。
7、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从事电、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且应有专人监护,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灭火器材。
8、焊接作业完毕,应检查现场,确认没有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五) 处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毒品等物质的作业
在处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毒品等物质的作业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1、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装置,应根据危险品的种类、性能和生产过程中的 火灾危害及毒害程度,设置相应的排风、通风、防火、防爆、防尘防毒、泄压、降温、防潮、避雷、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隔离操作和自动报警等安全设施。
2、生产车间存放的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
存放量。原料和成品应经化验,以免因成分不符标准或发生事故。
3、剧毒物品生产和使用场所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专用防护用品和器具(如酸、碱作业岗位要戴眼镜、处理问题时必须戴面罩)。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得在剧毒物品场所饮食,应备有一定数量的解毒药品(甘草含剂等)以备应急抢救之用,工作结束后应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包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印贴专用的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性质(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贮运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其电气、动力设备、照明装置、仪表和开关等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国家颁发的《爆炸危险物品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等规定,分别采用防爆或隔离措施。
6、输送液体物品,应采取防止泄露、消除静电的措施,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7、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明火加热,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若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或照明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离措施。
8、凡用于生产的煤气、有毒、有害气体蒸汽、水等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9、化学危险品生产或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处理。
10、严禁用一级易燃液体洗刷机器设备、车辆部件和工作服等。
(六)潜水作业
1、潜水作业人员须取得有效的《潜水员证》才能进行潜水作业;
2、潜水员应严格执行项目部的潜水安全操作规程;
3、潜水员在下潜前应严格检查潜水装具等各部件是否完好,认真梳理各工具是否安全可用。
4、潜水员在水下进行起重作业操作时,必须熟知起重安全操作规程,配合起重安装作业。
5、潜水员在水下打眼时,应了解风钻构造、性能及使用方法,并检查通风良好。
6、潜水员在水下进行焊接、切割操作时必须了解电焊、切割所用的工具构造、性能及使用方法。
(七)电工作业
1、电工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
2、作业前必须穿戴好符合电压低那估计劳动防护用品对所用仪表工具进行检查确认无误方可使用;
3、电器维修安装应停电进行若带电作业应有人监护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