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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3日

(四)爆炸物品的运输

1.运输爆炸物品,由安全科按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采取自运或委托运输。
2.各工区到爆炸物品仓库领取爆炸物品的运输,由各工区自运,并派专职安全员押运。
3.运输爆炸物品时,运载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及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运输规定和安全要求。
4.运输车辆车厢内爆炸物品必须保证堆放稳固,且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内。
5.装有爆炸物品的车厢,不准同时载运闲杂人员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6.车辆运输爆炸物品时,在公路上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
7.运输爆炸物品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群密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和用火。
8.装卸爆炸物品应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操作,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五)爆炸物品的使用

1.爆炸物品的使用,由安全科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申请《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2.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做到持证上岗。
3.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和以下规定:
3.1在爆破作业中,爆破人员必须先确定爆破警戒范围和设置防护措施,杜绝闲杂人员进入警戒区。
3.2现场安全员在爆破作业之前必须清点炸材数目,以防遗漏工地或作业人员私藏炸药。
3.3在人群、车辆流通地段作业,安全员必须在放炮警戒范围提前设立禁行标志,暂时停止人群、车辆流通。
3.4爆破作业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检查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4.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经工区安全员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节余数量应当日退回爆炸物品仓库。
5.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现场安全员必须做好领取与实用数量登记表,杜绝爆炸物品流失。
6.当天剩余炸材必须如数交爆炸物品仓库管理人员收回库存,杜绝存放工地。
7.严禁任何工区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炸物品,严禁使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
8.由于现场安全员失职,造成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发生重大事故,除追究个人的责任外,同时接受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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