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作业证使用安全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21日
9.爆破安全作业票
9.1本票由保卫处负责管理。
9.2本表由保卫处开出一式三份,一份交施工部门负责人,一份交安环处,一份留存。
9.3爆破作业安全要求:
9.3.1严格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有关爆破规定。
9.3.2从事打眼、装药、放炮的爆破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操作方法和有着排除故障的技能,经考试合格,持有爆破工种作业证。
9.3.3凡遇雾天、雨天、闪电及六级以上的大风和有妨碍警戒视线的情况下,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9.3.4凡在公司区内进行爆破作业,必须使用钝性中硝铵炸药,严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药。
9.3.5爆破作业事先要进行爆破强度计算。每次爆破使用的炸药不得超过批准的数量。
9.3.6必须采用松动爆破方法。
9.3.7禁止夜间进行爆破作业。
9.3.8认真履行“化肥生产安全技术规程”中“爆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中的审批手续。
9.3.9在生产现场、生产设备之间,设备管线附近或设备内部爆破时,爆破公司必须提前设牢固的防爆棚。防爆棚的结构应满足在任何情况下不能移动、不倒塌、碎片不能飞出的要求。
9.3.10爆破时不能影响到各种生产设备、信号、联锁、继电保护、电气开关等受震动易引起动作的部位,有关车间必须指派专人提前采取特殊防震措施,并经公司领导检查、确认无误,方准施爆。爆破期间应有专人警戒。
9.3.11爆破现场应备有足够数量灭火器材。
9.3.12爆破前需经有关单位共同确认安全技术措施已全面落实,方准引爆。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