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作业的主要内容。
b. 明确作业的负责人、作业时间及作业安全监护人。
c. 作业过程可能产生的主要危险因素及已经布置的安全措施。
d. 作业的安全环境及行为安全要求。
e. 作业过程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
4.6.3 安监部应对施工安全交底的情况进行监督。
安全交底的内容应记录完整,保存完好,保存期为3个月。
4.7 夜间作业监护
为保证夜间作业安全,夜间作业监护必须由工区/车间的正式管理人员实施现场监督。
4.7.1 夜间重点审批项目的监护由工区/车间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施,但对坞期或船期有直接影响的个别热工工程(含一、二级热工作业)、一级大件吊装作业必须由工程主管负责实施,并且必须实施单点作业监护。
4.7.2 夜间允许作业项目的监护由施工队指派专职安全监护人实施。
4.7.3 夜间安全监护人必须严格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对作业全过程中施工人员的行为、设备状态等进行实时监控。
4.7.4 安监部保证每条船舶有一名安全防火员负责对夜间监护人的在岗情况进行监督,重点赶工项目安监部还必须增派一名安全主管负责对夜间作业及夜间监护人的在岗情况进行监督。
4.7.5 夜间安全监护人应佩戴明显的安全监护人标志。
4.8 夜间作业施工人员交接班期间安全状态确认
夜间作业施工人员交接班期间安全状态确认由负责现场监护的工区/车间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对交接班的施工队所在施工区域满足施工安全状态情况进行现场确认,符合作业条件后方可允许施工。
4.9 以上对夜间作业控制禁止施工的时间段,在夏季高温季节公司可根据气温情况适当进行调整。
5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