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夜间作业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28日

  4.5 夜间22时以后作业项目的控制要求

  夜间22时以后的作业按施工的危险性分为三种:禁止施工项目、重点审批施工项目和允许作业项目。

  4.5.1 禁止施工项目

  以下作业应在夜间22时至次日7时期间停止施工:

  a. 机舱、泵房、生活区等一级热工作业(个别直接影响坞期或船期的涉及一级热工作业的除外)。

  b. 一级大件吊装作业(个别直接影响坞期或船期的一级大件吊装作业除外)。

  c. 倾斜船台下水作业。

  d. 倾斜试验、主机动车试验、重吊试验。

  4.5.2 重点审批作业项目

  以下作业在夜间22时至次日7时期间应尽量控制施工作业,必须施工的,应提前进行重点作业审批,审批前需经充分的安全交底、落实好安全措施,由工区/车间派出正式管理人员作为现场安全监护人,由项目组提出申报申请后,经造船工程部和安监部经理(副经理)审批方可施工,具体作业的时间根据安监部经理审批的时间要求执行。包括:

  a. 大型物件的吊运作业。

  b. 对坞期或船期有直接影响的个别热工工程(含一、二级热工作业)。

  c. 脚手架搭拆作业。

  d. 清油作业。

  e. 密闭舱室涂装作业。

  f. 企业安监部针对施工项目认为有必要进行重点审批的施工项目。

  4.5.3 允许作业项目

  以下作业经充分的安全交底、落实好安全措施,由施工队派专人作为现场安全监护人,经夜间作业申报后,在夜间22时至次日7时期间可进行施工:

  a. 喷砂、敲产、打磨作业。

  b. 冲水作业。

  c. 清洁舱室作业。

  d. 非密闭舱室涂装作业。

  e. 其他未列入禁止和重点审批范围的作业。

  4.6 夜间作业安全交底

  4.6.1 夜间作业的安全交底由相应的工程主管负责实施。

  4.6.2 夜间作业安全交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