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夜间22时以后作业项目的控制要求
夜间22时以后的作业按施工的危险性分为三种:禁止施工项目、重点审批施工项目和允许作业项目。
4.5.1 禁止施工项目
以下作业应在夜间22时至次日7时期间停止施工:
a. 机舱、泵房、生活区等一级热工作业(个别直接影响坞期或船期的涉及一级热工作业的除外)。
b. 一级大件吊装作业(个别直接影响坞期或船期的一级大件吊装作业除外)。
c. 倾斜船台下水作业。
d. 倾斜试验、主机动车试验、重吊试验。
4.5.2 重点审批作业项目
以下作业在夜间22时至次日7时期间应尽量控制施工作业,必须施工的,应提前进行重点作业审批,审批前需经充分的安全交底、落实好安全措施,由工区/车间派出正式管理人员作为现场安全监护人,由项目组提出申报申请后,经造船工程部和安监部经理(副经理)审批方可施工,具体作业的时间根据安监部经理审批的时间要求执行。包括:
a. 大型物件的吊运作业。
b. 对坞期或船期有直接影响的个别热工工程(含一、二级热工作业)。
c. 脚手架搭拆作业。
d. 清油作业。
e. 密闭舱室涂装作业。
f. 企业安监部针对施工项目认为有必要进行重点审批的施工项目。
4.5.3 允许作业项目
以下作业经充分的安全交底、落实好安全措施,由施工队派专人作为现场安全监护人,经夜间作业申报后,在夜间22时至次日7时期间可进行施工:
a. 喷砂、敲产、打磨作业。
b. 冲水作业。
c. 清洁舱室作业。
d. 非密闭舱室涂装作业。
e. 其他未列入禁止和重点审批范围的作业。
4.6 夜间作业安全交底
4.6.1 夜间作业的安全交底由相应的工程主管负责实施。
4.6.2 夜间作业安全交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