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预防和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矿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管理工作。
三、职责
1.安监科负责矿重大事故隐患上报工作、并建档;
2.各岗位人员根据自己的职责,在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中,对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自己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
四、内容
1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统称为事故隐患)是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2.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为两个级别: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矿井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双报告”是指定期将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报告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矿职代会。
4.矿各部门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要第一时间向矿长汇报,矿长初步判定及时做出处理;对于难以判定的,矿长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业人员进行评审,确定重大隐患后,立即做出处理并上报。
5.矿安监科每季度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治理结果经矿长签字上报。
6. 矿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复查验收等情况,及时销号,实现“闭环”管理。
7. 矿长定期向矿职工代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修订和执行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安全生产现状、职业危害程度及其整改治理进度,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辅助措施实施情况及安全经费投入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因素进行告知及辨识管控预防相关知识和其他应报告的相关事项,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听取职工代表在安全生产方面意见和建议。
8. 矿所属各部门负责人要将重大安全隐患“双报告”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重点,发现及时汇报并跟踪整改销号,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部门或个人,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或经济损失较大 的,根据影响后果采取经济处罚、降级、撤职等处分,严重失职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对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部门或个人,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事故发生或降低事故安全风险,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设备设施等经济损失有重大贡献的部门或个人,给与一次性2000-5000 元的经济奖励,并通报表彰,纳入年度晋级考核范畴。
10.矿定期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危害因素辨识。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矿职代会“双报告”,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