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倾斜井巷轨道运输中贯彻“以防为主,防挡并重,管理与装备并重”的原则,杜绝跑车事故,保障职工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特制的本规定。
煤炭企业的全体职工,在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同时,应认真遵守本规定。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各级领导要明确职责范围,建立运输安全工作指挥一条线制度。矿务局(矿)长负责全面责任;分管副总工程师负责技术责任。
第二条 各矿运输部门,必须有人分管防跑车技术工作,有1~2名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管理。
第三条 各矿必须建立专业检修小组(该组与防爆等专业小组等同),负责对有关防跑车设施及挡车装置的检修和维护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上岗人员,应相对稳定,必须经过岗位安全技术培训,要能操作,会修复,具有应变能力,并经过考核发证。坚持持证上岗,不准无证上岗操作。对该类人员要定期复查。对不合格人员,应补课培训或予以调整;对违章违纪者,则应根据其情节予以处理。
第二章 综合防范
第五条 正确使用钢丝绳,避免断绳跑车事故的发生
(1) 斜井提升运输用钢丝绳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悬挂前及使用中的定期试验,并坚持每天一次的验绳制度;
(2) 必须严格控制松绳余量,使钢丝绳不打结;
(3) 严禁利用主提升钢丝绳作车场调车用;
(4) 运行矿车掉道后复往正道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严禁用主提升钢丝绳强拉硬拽,以防崩绳;
(5) 双钩提升时,必须设置错码装置。
第六条 斜井提升设施必须做到保护装置齐全、动作可靠。
(1) 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配置齐各项保护装置;
(2) 制动闸性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且做到30°以下的斜巷用绞车的保险闸必须具备二级制动(或延时制动)的性能;
(3) 凡负力提升系统,担负输送人员的系统及使用盘形闸的绞车必须配置齐动力制动,否则不能提人。
第七条 主提升停车场的长度、坡度及操车设备,均应符合设计规范。辅助提升停车场长度不得小于一次提升串车总长的三倍。在距变坡点0.8~2m处应装设复式阻车器(或类似装置,如单式阻车器与下部挡拦的组合),前后阻爪应相互闭锁,其间距为:L=L1+L2+⊿L
式中:L1 串车矿车长度总和
L2 串车矿车联接链长度总和
⊿L 调整余量,一般取⊿L=0.5m
用电机车调车的车场,应设立“机车停车位置”标记。
第八条 合理布置天、地和立滚
(1) 提升道必须装置地滚,装设必须平直、稳固、不得被煤矸石所埋没,保证运转灵活。地滚必须由软质材料制成,直径一般不小于150mm,宽度不小于250mm。每组地滚间距:主提升道不得大于10m,辅助提升道不得大于20m,严禁钢丝绳在巷道底板上拖行;
(2) 如巷道有起伏,有钢丝绳磨损顶棚时,要装设托绳轮(天滚),其装设数量和位置,应以不摩绳为准;
(3) 对中间水平及下车场甩车道,侧帮要装设立滚,甩车道道心要装设扒绳轮和地滚,其装设数量和位置,以不磨绳为准。
第九条 矿车及提升绳使用的链接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链接件的磨损量超过原尺寸15%的不得使用。严禁其它物品代用。凡提运超长设备和材料,料车的链接装置必须使用专用的多环链接装置,或报请矿分管副总工程师批准,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 提升使用的矿车,其型号应一致,对超期服役的矿车应限制使用,保持矿车的完好。在斜巷中运输大型物件或使用非斜巷运行的车辆时,应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分管副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一条 把钩工在开发车信号前,必须检查牵引车数,联接装置、装载情况和保险装置。严禁超车数提升,对提升超高、长、宽重车时,必须捆绑稳固,分提分运,严禁与空、重车混提,并通知绞车司机减速运行。凡有不符合要求的,把钩工不得发开车信号。
第十二条 倾斜井巷及轨道的敷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巷道中不得有流水冲刷道心,对道上的浮煤、矸及杂物,必须随时处理。对矿车过满或装载情况不符合要求的,把钩工不得挂车。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在斜井上下及中间道口,均须装设声光信号。在不行车时,有人上下也必须经把钩工同意,并发出“有行人”信号后,方可上下。
第十四条 斜井提升时,不准在提升道内作业和休息。必须在提升道内作业时,应停止提升。
第十五条 斜井下部车场、各顺槽甩车场的对面行人道宽度不足0.7m的巷道的一侧,均需设躲避硐,其规格为1.8*1.4*1.4m(高*宽*深)。巷道中的躲避硐的间距,不得大于25m,下部停车场躲避硐距起坡点不小于2m。
第十六条 中部水平及下车甩车道的轨道半径应符合设计要求,甩车场处必须设置声光信号。
第三章 挡车装置的设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在轨道运输的倾斜巷道中,必须装设挡车装置,凡新设计的运行斜巷,必须同时设计相应的挡车装置,凡装设有挡车装置的矿井,必须坚持使用,不得以任何借口,弃之不用或随意拆除。
第十八条 选用挡车装置,必须根据具体使用条件进行设计,设计图纸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投入制造,制造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不得粗制滥造,影响使用效果。
第十九条 任何一种新型的挡车装置,或是一种挡车装置在使用条件(巷道倾角、提升串车数、装设距离等)有改变者,均必须在进行试验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试验条件必须符合实际情况。
第二十条 各车场把钩工交接班时,要对所管辖的挡车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交接,对出现故障或隐患,未消除之前,把钩工不得发提升信号,并报告主管部门,立即处理,合格后方可进行提升。
第二节 挡车装置
第二十一条 挡车装置的设置必须遵循以下各点:
(1) 必须是监视灵敏,操纵准确,挡车可靠;
(2) 在主提升井的上坡口,装置应是“常闭式”的,仅在矿车正常通过时,方可打开,待矿车通过后,随即关闭。在上坡口装设有“常闭式”装置的情况下,井筒中部和下部,允许设置“常开式”的装置。
(3) 挡车装置的设置不得影响正常提升和加剧钢丝绳的磨损,要考虑人车、大型设备及长材料通过的可靠性;
(4) 挡车装置“包括操纵机构和车档”应尽量避免设置于轨道下方(即安装高度低于轨面),更不得被浮煤,矸和水的淤积物堵塞,影响其动作的灵敏及可靠性;
(5) 应易于复位,提高车档的复用率和减少对矿车的破坏。装置的复位和检修,应尽量避免影响正常提升。
第二十二条 对甩车场主提升道,在其变坡点下方20m左右处,必须装设挡车装置。
第二十三条 挡车装置的选型必须在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下,自行设计或引进,但均应从各矿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自身的管理水平,制造、维护和修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 推荐几种较为成熟的挡车装置
(1) 操纵(控制)机构“
上坡口用:A、电动,与提升绞车深度指示器联动,用于常闭式装置。B、绳压轮式,利用提升钢丝绳的张力差操纵,与提升绞车联动,可用于常闭式、常开式。
中部或下坡口用:A、摆杆碰撞式,利用下跑矿车的冲击力操纵(属自动型),用于常开式,B、光电开关(或压轮开关)电磁铁控制,用于常开式。
(2) 车挡:
A、 网挡:用钢丝绳编制,柔性,有缓冲作用。
B、 门挡:用型钢制作,刚性,在矿车撞击处和轨道中的承接处,设置有缓冲装置,有侧开、起落开等之分。
C、 缓冲吸能车挡:有钢带和钢丝绳缓冲之分,有柔性网和刚性门挡两种。
第三节 挡车装置的设置位置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 挡车装置的设置的位置和数量可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1)变坡点下方必须装设挡车装置,装设位置距变坡点约为20m左右。确定该距离的根据应是:
A、对常开式,车挡的下落到位必须超前于下跑矿车到达挡车位置前一个⊿t的时间;对常闭式,在正常下放(或上提)矿车到挡车之前,车挡必须提前一个⊿t的时间打开,即:
⊿t>⊿t2-⊿t1
式中:⊿t车挡动作所需时间(S)
⊿t下跑矿车到达车挡前所需时间(S)
B、在完成上述动作的前提下,考虑到车挡受力太小,故装置地点距变坡点,以近为利。
(2)井筒中部是否装设及数量,各矿可根据自己斜井的倾角、斜长、跑车事故史等,酌情设置。
(3)斜井下坡口,可在起坡点以上30m左右处设置挡车装置。
(4)斜井、暗斜井、下山等掘进巷道,在掘进头20m处应装设挡车装置,该装置可以为手动或其它型式,并随掘进头的推进,相应移动其挡车装置斜长超过50m时,上坡口变坡点下方20m处,增设挡车装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区在执行本规定时,在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及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细则,予以补充。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若有与《煤矿安全规程》相抵触者,以《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