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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采掘修顶板管理暂行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22日

        第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配足配齐梁柱,严禁出现缺梁少柱现象,并且在上顺槽要有足够的备用梁柱,否则不准生产。
        第十八条 工作面控顶距要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严禁提前回柱。
        第十九条 工作面支柱要实行全承载编号管理,不准出现空载柱,放顶回撤下的柱子要打在新的切顶线上,以便增加工作支护强度和切顶能力,减少顶板下沉量。
        第二十条 回采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及时打好贴帮临时柱,初撑力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崩翻的棚梁要及时扶正打好,严禁空顶作业。严禁出现“丁”字棚。
        第二十一条 工作面液压支柱要升紧打牢,不准打在浮煤、浮渣上。排距、柱距、迎山角,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液压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规程要求或钻底时,必须穿柱鞋和加强二次补液管理。
        工作面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最大支护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支护高度。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 抓好工作面铺网和注浆洒水工作。分层开采的顶分层工作面坚持铺顶网,并按作业规程规定联好网。顶分层工作面必须进行注浆洒水,底分层工作面老塘出现破网时,必须及时认真将网补好,严防工作面流矸、冲矸,防止网下推垮型冒顶事故。
        第二十三条 顶分层开采工作面严禁局部托顶煤开采,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托顶煤时,必须制定专项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才准托顶煤生产。
        第二十四条 工作面上下机头要坚持基本棚和四对八根长钢梁配合支护,长钢梁要成对使用,并至少按一梁三柱架设。
        第二十五条 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衔接处的20 m范围必须加强支护,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 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 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加强支护使用的支柱初撑力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第二十六条 工作面遇断层、过老巷时,要避免平行过,尽量减少破碎顶板一次暴露面积,并坚持超前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松散顶板和破碎顶板要及时支护,尽量减少空顶时间和面积,顶板要刹严背实,严禁空顶。顶板破碎带要增加支护密度和强度,严防顶板冒落。
        第二十八条 人工分段放顶,段距不得小于15 m,放顶时,必须两人配合,严格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并且在分段处打好收尾柱,严禁在顶板破碎或断层处分段接茬。当顶板破碎或遇断层破碎带时,破碎带应分在同一段内。
        第二十九条 处理冒顶时候时,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统一指挥,并派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情况。处理冒顶时,要保持后路畅通和冒顶区附近支架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严防在抢险过程中发生二次冒顶造成事故扩大和人员伤亡。
        第三十条 工作面结束放顶时,必须制定放结束顶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向所有参加施工的干部和职工贯彻,并严格按措施执行。
        第三十一条 加强回采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的使用和管理,定期维护和检修,对漏液、缺爪、缺水平碗、平柱头、超期服役的支柱要及时更换,保证支护质量。
        第三章 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明确永久和临时支护方式、最大空顶距、循环进度、爆破参数。要按作业规程规定对掘进工作面进行永久支护和临时支护。在松软的煤、岩层或者流砂层及地质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特殊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在爆破前必须加固靠近工作面10 m范围内的支护,爆破中破坏的支护必须及时修复。砌碹、架棚巷道支护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及时填实,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
        第三十四条 采用锚杆、锚索、锚喷支护的巷道,锚杆、锚索的材质、拉力和预紧力、喷层厚度和强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三十五条 掘进过断层、应力集中区、冒落区、石门见煤附近的三角区、开石门和巷道贯通等事故多发部位,矿技术部门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贯彻执行。在掘进过程中,由分管掘进的副矿长或副总工程师组织安监部门、技术部门的人员和掘进区(队)长到现场指挥。
        第三十六条 掘进巷道开口必须有开口卡片并制定专项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能开口。专项技术措施中对抬棚及支架架设、抬棚及其穿梁规格、柱腿长度、背帮背顶、放炮等都要有明确要求,并附施工示意图。
        第三十七条 巷道开口必须架设双暗抬棚,抬棚梁长度要比基本棚梁长200 mm。抬棚穿梁要专门加工制作,梁长至少要比基本棚梁长500 mm,梁爪距梁头距离不小于300 mm。
        第三十八条 架设抬棚前,靠近开口处要先架临时抬棚,后架正式抬棚。开口完毕,正式抬棚安全可靠方可拆掉临时抬棚。
        第三十九条 架设抬棚时,柱腿要栽在硬底上,柱窝深度不小于200 mm。帮顶必须背紧刹牢。
        第四十条 抬棚架好继续掘进时,只准先用手镐或放小震动炮掘进。第一架棚必须贴穿梁端架设,以保证抬棚和第一架棚稳定可靠。
        第四十一条 巷道掘进的顶网铺设,必须合理搭接、铺平铺展、扣扣相联。
        第四十二条 巷道冒顶流矸处必须背严刹牢,并在其下方增设抬棚加固支架。不准在冒顶流矸处开口。
        第四十三条 坚持使用前探梁超前临时支护,金属拉杆必须紧跟窝头,每棚6根(梁及两帮腿各2根),使用长度不小于5 m。架抬棚处穿梁及帮也必须使用,并打齐打牢。
        第四十四条 煤层倾角较大的巷道,掘进时支架要接顶架设,严禁留三角顶煤。巷底要平、直,不许留台阶。
        第四十五条 巷道交错重叠时,要合理设计支护形式,上部巷道要架设抬棚,禁止在支架上再架设支架。
        第四章 巷道维修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巷修工作面除认真贯彻落实作业规程和综合措施外,对处理冒顶、修理大断面交岔点等特殊工程还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施工。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整修巷道前要检查原支架和顶板完整情况,对离层顶板、危岩、伞檐等妥善处理后再进行作业。
        第四十八条 独头巷道维修时,必须遵守由外向里的顺序。拆除原支护前要先加固临近支架,进行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倾斜巷道中还必须有防止矸石、材料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扩棚、替梁、换柱或加棚挖柱窝前,都必须首先加固其前(后)支架,新架棚柱腿要打到实底上,柱窝深度不小于150 mm,严防支柱蹬空。
        第五十条 处理冒顶绞架时,要先加固周围支架,保证维修地点支架的稳定性,保证后路畅通。作业时要三人配合,专人观察顶板、防止处理冒顶过程中二次冒顶造成人员伤亡。
        第五十一条 每半年由分管副矿长或总工程师组织对全矿在用巷道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轻重缓急制定出维修计划,及时维护修理。
        第五十二条 加强巷道维修专业队伍建设,保证巷修人员配备充足,满足矿井巷道维护要求。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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