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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机电运输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15日

 1、每一矿井应有双回电源线路。双回路电源应满足下面要求

  (1)当任意回路因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外一回路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2)矿井的双回路电源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3)正常下,如果采用一回路运行方式,另一回路应带电备用;(4)lO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5)矿进电源线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2、下面各地点不得少于两回路供电线路,并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1)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

  (2)主排水泵房;

  (3)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

  注:(1)(2)(3)要求:当任何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的供电;

  (4)主要通风机房;

  (5)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房;

  (6)抽放瓦斯泵。

  注:(4)、(5)、(6)要求: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条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注: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3、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登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不应超过10000v;

  (2)低压,不应超过1140v;

  (3)照明、手持式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都不应超过127v;

  (4)远距离控制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   

  (5)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电压时,低压电器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馈电开关、起动器、检漏继电器)上,应明显的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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