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盲炮处理:
(一)、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若抵抗变小,必须加强警戒或覆盖2倍以上碎渣;
2、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孔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眼的方向,允许从盲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3、用木、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4、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5、采用硝铵类炸药时,如孔壁完好且药柱高度较小,填塞度也较小,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取出雷管(如二次爆破、处理根底等);
(二)、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2、在距盲炮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3、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三)、处理峒室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如能找出起爆网络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2、沿小井或平峒清除填塞物,重新铺设网路,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第二章火工品的管理
1、火工品的申请、购买、储存和运输要严格执行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2、火工库的选址要按相关规范,经管理部门确认,并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施工。不准私改、私建。
3、火工库要按规范有防雷设施,并经气象部门检测合格,并出具检测报告。
4、火工库经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启用。
5、火工库的管理由矿方负责,监督施工方的使用,并承担相关责任。负责从火工库到爆破现场的押运和监督。
6、火工库要24小时有规定数量的保安值班,库房内要有可靠的报警系统,并至少有两条狗。
7、库房内的雷管要存放在保险柜内。
8、搬运爆破器材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先核对爆破器材的数量,电雷管的脚线必须短路。
(2)炸药和雷管要用箱式车分开运输,不得同车运输,运输到现场的雷管必须用非金属、密封的箱子存储,不准露天存放。
(3)运输车辆不得驶离至目的地线路,运输途中不得随意停留或休息,车速不得超过40km/h。
(4)搬运时必须将雷管和炸药分开,必须轻拿轻放擦、撞击、抛掷,严禁接触火源和电源。
9、运输到现场的炸药与雷管不能一起存放,必须保证炸药、雷管相隔20米,并由专人保管。
10、火工品实际出入库数量要与信息数据相符,并及时上报。
11、严格遵守火工品领退制度,领退及使用要有记录,保证火工材料不丢失或挪作它用
12、火工品必须由具有爆破员作业证的专业人员领用、清退并签字,他人不得擅自领用、清退代签。
13、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
14、在有沼气和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合格证的煤矿安全炸药和雷管。
15、要把好火工品的质量检验关:
(1)电雷管有生锈、裂隙、变型不准使用,导通试验时,电阻值相差太大,不能串联使用。
(2)硝铵炸药受潮严重结块禁止使用。
16、爆破器材不允许在施工现场过夜,当日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及时清退,入到爆破器材专用库房。因特殊情况,经申请公安机关允许爆破器材在施工现场过夜的,必须每班派两人昼夜看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