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基建消防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基建部门对建筑设计,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并报请消防机关审批。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工程竣工时,使用单位应当对工程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第四十五条 因施工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搭设的非易燃临时建筑物,竣工后要在限期内拆除。
第四十六条 施工时不准随意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章 学生防火守则
第四十七条 提高防火安全警惕性,严格遵守学校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法令。
第四十八条 发现火险隐患必须及时报告,有权制止违反学校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一切行为。
第四十九条 任何学生都不得私自存放和违章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不准乱倒液化气残液;不准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不准违章用火用电,不准违章使用电热器具;不准在禁止烟火的区域吸烟和动用明火设备。
第五十条 全校学生都应达到"三懂、三会、三及时"。
第五十一条 本章适用于本校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中专生及夜大生、委培生、进修生等。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二条 对在防火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校防火安全委员会、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经公安保卫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公安保卫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火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
的,由公安保卫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防火组织、责任制度健全,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防火安全措施落实,
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救火灾,或者积极支援协助邻近单位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
有显著贡献的;
三、模范遵守防火安全制度,积极参加防火工作,制止违反防火安全规定的行
为,事迹突出的;
四、及时发现、积极建议并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重大火险隐患的;
五、积极、勇敢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或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二、值班打更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三、故意破坏、拆除或随意挪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违章用火用电或未经批准,私自使用电热器具,私自乱拉乱扯电线造成火灾事故的;
五、违反消防规定,在主管部门已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后拒不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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