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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科大学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02日

第二十四条 防火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防火组织、防火负责人、专(兼)职防火人员、责任制度、档案资料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落实和工作落实情况;
  二、单位领导和教职员工是否清楚本单位、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做到"三懂""三会""三及时";
  三、用火用电、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物资的贮存、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
  四、建筑及其改建、装修是否符合消防法规;
  五、是否出现新的隐患,以及历次发现的火险隐患,是否得到整改,"老大难"火险有无安全措施,是否列入整改计划;
  六、消防安全通道、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状况是否合乎要求;
  七、值班值宿人员、门卫更夫是否坚守岗位并关注防火安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级防火组织应贯彻边检查边改正的原则。对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认真逐件登记备案,并报告公安处(科)。凡属重大火险隐患,要由学校统一解决;一般火险隐患由本单位解决。对一时整改不了的隐患,要采取措施、责任到人,必要时死看死守。同时,要抓紧安排,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公安处对检查出的火险隐患,下发火险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章 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用火用电要由煤气管理部门和电管部门负责安全管理,按有关管理规定相应制定安全用火用电的管理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和保障安全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八条 电管部门在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对电气设备、线路要经常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做好记录,报告领导。因工作需要拉设临时线,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用完拆除。

第二十九条 用电单位不准乱拉乱扯电源线,不准私自安装电气设备,不准随意安装不符合标准的保险丝。

第三十条 各单位使用的电气、电动、照明等设备,要设专人负责。下班时要切断电源,检查安全情况。

第三十一条 煤气管理部门必须按上级煤气管理部门规定要求,完成安装和维修煤气设施的工作任务。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运输、储存和换发液化气罐。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使用或增设明火设备,应由本单位领导批准,并报公安保卫部门履行一次性审批手续,经签发『用火审批单』后方可使用。火灾危险性较大,又是工作必需的明火设备,要由公安保卫部门审查、主管校(院)长批准。临时性用火,每次都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用火要有专人负责,单位主管领导有责任对用火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使其掌握防火安全知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用火制度。明火设施,非指定人员外,他人不得随意动用。明火使用者对用火负有防火安全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火设备,必须设在安全地点和位置,与可燃性物质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任何单位、个人都不能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用火设备。

第三十五条 坚持火在人在,人离火灭的用火原则。对用火设施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八章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剧麻危险物品的储存、保管和使用,应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七条 危险物品必须专库存放,库房结构及位置必须符合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危险物品必须双人保管,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九条 保管人员必须按国家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消防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不了解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保管和操作工作。

第四十条 各单位领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要指定专人负责领取和保管,帐目要清楚,手续要完备,使用和保管要安全。

第四十一条 库房内严禁一切明火。保管员应每天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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