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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相关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14日
  第四条 火险隐患整改制度

  一、各部门对存在的火险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二、以下情况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和违章吸烟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或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拦或被挪作他用的;

  5、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和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三、以上隐患的消除改正情况,应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险隐患,消防工作职能部门安全保卫部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公司主管领导,通知部门安全责任人,并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人员、资金。

  五、在火险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六、火险隐患整改完毕,应将情况记录报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保卫部负责人确认后存档备查。

  七、各部门对限期整改的火险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第五条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安全通道的管理制度

  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包括消火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喷淋系统、消防水带、各类灭火器),凡是与消防有关,未经安全保卫部批准,一律不准动用。

  二、不准在消火栓周围堆放物品,堵塞通道。消防器材及其它消防设备应放在明显位置,严禁挪作他用。

  三、公司内的通道、楼梯不准随意堆放货物和垃圾。车间、库房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必须按规定留出消防通道,保证通道畅通。

  四、各部门对所辖区域的消防器材要定期进行擦拭,保证其干净、整洁。

  第六条 防火重点部位的管理制度

  一、加强对防火重点部位的管理。各部门应本着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影响性大、人员伤亡大、经济损失大的原则,定出重点部位。会同安全保卫部研究、确定,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二、重点部位要作到“四有、一及时”。(有防火责任人、有义务消防组织、有健全的防火制度、有足够的灭火器材、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或采取可行的安全措施)。

  三、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确定部位安全责任人。

  四、重点部位应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严格禁止使用明火。

  五、重点部位要每日进行巡检、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同时做好安全巡检、检查记录。

  第七条 各部门(车间)要根据本部门生产、工作的性质和火灾危险性充分发动职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火安全制度实施细则,并报安全保卫部备案。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增加电气线路负荷,安装临时线和电加热器,必须经安全保卫部、工程设备部批准,落实防火措施。防火重点部位、库房内不准拉临时线。

  第九条 对临时工和施工人员,要严格执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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